港澳與內地律所今年12月起可在滬合伙聯營

港澳與內地律所今年12月起可在滬合伙聯營
2018年10月11日 11:14 新華網

  新華社上海10月11日電(記者蘭天鳴 黃安琪)上海市司法局近日發布了《關于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開展合伙聯營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將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這標志著上海法律服務業對港澳地區的進一步開放,將切實推動上海與港澳法律服務的深入交流和合作。

  該實施辦法共6章39條,結合上海實際,對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合伙聯營的聯營條件、聯營程序、聯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聯營條件方面,實施辦法要求設立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額最低為500萬元人民幣,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其單獨或合計出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且不得高于49%;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的數量合計不得少于10人,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認可。

  在聯營各方的業務范圍方面,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統一受理業務。屬于內地法律事務的,由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屬于香港或澳門法律事務的,由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既涉及內地法律適用又涉及香港、澳門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各自執業范圍分工協作辦理;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特別是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合作辦理。

  在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上海市司法局對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進行監督和管理,上海市律師協會對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行業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將參照《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對聯營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在上海市律師協會的指導下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據悉,港澳與內地律所合伙聯營自2014年起在廣東多地開始試點。此次上海出臺的辦法取消了對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的數量限制,并明確要求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師協會。

聯營 合伙 律所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10-17 長城證券 002939 6.31
  • 10-11 昂利康 002940 23.07
  • 10-09 天風證券 601162 1.79
  • 09-27 邁瑞醫療 300760 48.8
  • 09-27 蠡湖股份 300694 9.89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