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2005中國民航第一訴(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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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10:45 和訊網-《財經》雜志 | |||||||||||||||||||||||||||||||||||||||||||||||||||||||||||||||||||||||||||||
爭議“余生收入計算法” 鑒于目前混亂的死亡賠償制度狀況,北京市律協航空法專業委員會主任高峰律師認為,目前迫切需要統一國內的各種人身傷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才可能建立起一個相對公平的標準。否則,即便此次國家制定出新的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仍然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
高峰告訴《財經》,按國際通行慣例,只要是屬于侵權非正常死亡,賠償的計算方法都是統一的。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是適用“余生收入計算法”,大約是“死傷者的年收入(現有的和將來可預期增加的)×預期壽命的年數(一般到60歲)-死傷者自己的開銷和稅款=實際賠償損失的數額”。客觀上講,就是誰的身前收入越高,獲得的賠償越多。 但高峰承認,“余生收入計算法”目前在中國還很難被民眾接受,因為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人的生命價值應該是一樣的。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理解上的誤區,即死亡賠償不是計算生命的價值,而是作為一種損失賠償,也就是對活著的人的補償。”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經濟運行實驗室主任任超英告訴《財經》:“可以設想,如果不發生意外,那每個人對家庭的貢獻是不一樣的,帶來的價值也是不一樣的,所以,當一個人死亡后,每個家庭的損失也肯定不一樣。‘余生收入計算法’就是在意外發生后,假設回到原初狀態,通過給罹難者家屬一個合理的損失賠償,盡量把災難帶來的影響消除到最低。” 事實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經開始引入“余生收入計算法”的理念。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考慮到中國目前的社會現實,最高法院在制定該司法解釋時,把國外按照個人身前實際收入改為按照地區平均收入來計算余生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社會公平。但由于國內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加上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端,其合理性在法學界也是有爭議的。 國際公約力促國內立法 就在桂亞寧及其代理律師提起對民航總局行政訴訟的同一周,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決定。這意味著,中國在國際航空運輸賠償責任問題上將進一步同國際接軌。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1999蒙特利爾公約”,是國際民航組織于1999年5月在蒙特利爾召開的航空法國際會議上討論的多邊公約。中國政府也在公約上簽了字。但按照立法程序,只有在全國人大批準后才算生效。 蒙特利爾公約創立了一種全新的旅客傷亡責任限制制度——雙梯度責任制。這種制度側重于考慮對旅客的公平利益,并最大限度保證旅客和承運人之間的法律制度平衡。 公約規定,對于不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不論承運人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第一梯度責任;如果索賠人提出的索賠額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而承運人無法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證明第三人對該傷亡的發生有過錯,那么即使突破10萬特別提款權的限額,承運人也應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是第二梯度責任。至于實際損失的計算,公約留給各國法律去處理。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在中國的生效,實際上把兩個問題直接推向了前臺:一是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和國際航空運輸的賠償責任如何協調以不失公平?如果目前國內運輸繼續延用7萬元人民幣的標準,那么和國際運輸之間存在巨大差距,顯然嚴重不公平。 另一個問題是,中國法律關于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能否同國際接軌? 長期代理保險公司處理空難理賠問題的高峰律師告訴《財經》,事實上,無論在航空法立法還是實踐方面,中國都還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 他認為,在空難的處理中,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國往往把善后處理同賠償工作混淆起來。國外空難發生后,基本都是先進行善后處理,一般半年之內不會直接談賠償問題,因為在善后階段,親人的感情追思及精神撫慰更重要;而且事故原因未弄清之前,賠償有可能不合理。更為重要的是,善后處理一般有政府參與,而賠償應該是航空公司同乘客之間的民事協商,這兩個階段應該分開。 在中國,往往空難一發生,政府有關部門為消除影響,很快便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出賠償標準。這時善后工作還沒處理完,政府部門還在其中發揮作用,罹難者家屬難以作為一個平等的民事主體去同航空公司協商,不得不面對行政權力的干擾。 高峰認為,政府部門需轉變觀念,政府在空難的處理問題上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需要認真界定;既要改變行政機關在立法保障公平方面的“缺位”,同時也要防止行政權力介入民事事務的“越位”。 桂亞寧及其代理律師選擇在3月4日提起訴訟,也引起了參加“兩會”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關注。 來自重慶的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是一名律師,他對《財經》說,民航法頒布實施將近10年,民航總局卻遲遲拿不出一個關于國內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這里面的問題值得關注。以這個案例為衍生,很多法律未被落實情況都值得去進行監督,如果能夠就此形成一個程序,建立一個制度,那么,對于人大立法權的落實,對于整個法律體系的統一完善將具有重大意義。 記者了解到,不僅是韓德云,來自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以及全國政協常委徐展堂等,都將分別就此事在“兩會”上提交議案和提案。 (該文刊于3月7日出版的《財經》2005年第5期)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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