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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86—1990年)(9)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財經
1990年 1月15日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繳納礦區使用費。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分別計征,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以實物繳納。礦區使用費按年計算,分次或者分期預繳,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自當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鵬在國家稅務局《關于1989年勝利實現國務院提出的工商稅收超收60億元奮斗目標情況的報告》上批示:“感謝全國稅務系統50萬職工勝利地完成了超收60億元光榮而艱巨的任務,這不但對減少國家財政赤字,支援經濟建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也為今后進一步加強稅務征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希望你們戒驕戒躁,善于在取得成績的時候,找到不足之處,以利于更好地繼續前進!薄 同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辦法》。 同日 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印發私營企業有關會計制度的通知》,并附發了《私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會計制度(試行)》、《私營建筑安裝企業會計制度(試行)》和《私營商業(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試行)》。 2月4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對臺經貿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稅法,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減免稅;不得在國家規定以外,擅自以各種名義向臺商投資企業征收稅費或變相攤派。 2月12日 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中南海接見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組全體成員,并向27名先進代表授獎。 2月13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外國企業在華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開采陸上油(氣)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氣收入,應繳納5%的工商統一稅;原油的工商統一稅按照合作油田的產量以原油實物繳納。 3月2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城鎮集體商業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共9章、46條。自1990年起試行。該辦法規定了城鎮集體商業企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城鎮集體商業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并分別對城鎮集體商業企業的資金籌集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流動資金管理、工資基金管理、成本費用管理、收入和利潤管理、專用基金管理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3月7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解決部分企業停工待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停工、待工企業區分不同情況給予一定的稅收照顧:停工待工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后,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可暫緩或減免征收稅、費、基金;企業開辦以安置待工人員為主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生產服務單位,經當地稅務部門審查核準后,經營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減免所得稅;停工待工企業通過輸出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和其他收入,低于同行業職工工資的,經稅務部門核定,可免繳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金;停工待工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確有困難的,稅務部門可給予照顧。 3月12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城鎮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自1990年起試行。 3月21日 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國家財政預算問題的報告中提出,要繼續整頓稅收秩序,認真清理減免稅規定,從嚴控制新的減免稅。要改善和加強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征管工作。他還提出將建筑稅改為投資方向調節稅。 3月27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部分企業停工待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停工待工企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該通知主要規定:一、停工待工企業,繳納稅金確有困難的,除國家統一規定不能減稅免稅的30種產品和“八小”企業以外,可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經稅務部門批準,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照顧。停工待工企業,停產期間需要緩征或減免征收建筑稅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停工待工企業,停產期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房產稅。二、企業開辦以安置停工待工人員為主(停工待工人員占總人數60%以上)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生產服務單位,經營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后,可給予一定時期內減免所得稅照顧。三、停工待工企業通過輸出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和其他收入,不足支付職工工資(即達不到同行業平均職工工資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所得稅。 4月2日 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國家稅務局上報的《關于今后10年間工商稅制改革的總體設想》上作重要批示:“改革思路對頭。稅制改革要與財政體制、企業承包制、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統盤考慮,使之相互銜接,配套成龍,不要碰車!薄 4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該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該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4月9日 國務院批轉司法部《關于解決當前勞改勞教單位經濟困難請示的通知》。其中規定,對勞教、勞改單位的生產,原則上照章征稅,確有困難的,適當給予減免或返還照顧。 5月4日至9日 國家稅務局召開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會議的中心議題是:以中國共產黨十三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為指針,回顧總結1989年全國稅收工作,正確分析1990年稅收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統一思想,振奮精神,扎實工作,突出抓好促產增收,為穩定發展服務,確保完成各項稅收工作任務。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在會上作了題為《稅收工作要為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穩定發展作出新貢獻》的講話! 9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到會講話,對1990年稅收工作提出三點希望:第一,認清形勢,振奮精神,增強戰勝困難的信心。第二,鼓足干勁,努力完成全年各項稅收任務,為穩定大局作貢獻。第三,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不斷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 5月9日 國家稅務局和共青團中央聯合召開在稅務系統開展“學先進、比貢獻、爭當稅務系統青年標兵”活動新聞發布會。國家稅務局副局長牛立成和團中央書記處書記馮軍在會上講話。牛立成在講話中要求: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在稅務系統廣大青年中開展這一活動的重要意義,把它列入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抓好。二、要加強組織領導,將在各地評選標兵。三、要把開展這一活動與學雷鋒、學大慶、學南京路上好八連結合起來。四、要與各級共青團組織搞好密切配合。團中央書記處決定在這次活動中將授予符合條件的10名青年為“全國新長征突擊手”。 5月18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對貧困地區、國營華僑農場、勞改勞教單位征收農業稅問題的通知》,對貧困地區、國營華僑農場從1990年起恢復征稅,對少數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納稅確有困難的農戶及少數遭受災害的納稅單位,可按政策予以減免. 5月22日 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土地開發和使用權有償轉讓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5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在治理整頓中深化企業改革強化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對應被兼并的企業,要停止實行減稅讓利、補貼或其他優惠政策;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稅利分流”試點. 5月24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做好稅務行政復議、應訴等工作,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成立。國家稅務局副局長陳景新任主任委員、副局長王平武、盧仁法任副主任委員。同時相應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具體辦事機構,設在稅制改革司,暫與法規處合署辦公。行政復議委員會負責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因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國家稅務局派駐各地的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作出的具體稅收征收管理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稅務案件,實行一級復議制。 6月2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繼續對安置待業青年的企業實行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繼續區別情況對安置待業青年的城鎮集體企業給予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照顧。 6月3日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其中規定企業必須依法辦理有關稅務事項。 6月7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一、教育費附加計征依據改為按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3種稅額附征,附加率由2%改為3%;二、金融、保險企業的計征依據為營業收入乘以5%;三、只對生產卷煙的單位減半征收。 6月26日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對稿酬收入減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的通知》。其中規定:每部書的稿酬收入不超過2萬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征30%;每部書稿酬收入超過2萬元的,仍按現行規定征稅。上述規定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 同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取得收入時,要向付款方開具銷售發票或營業收款憑證。并就發票的印制、購買、使用、繳銷等管理作出具體規定,自當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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