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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86—1990年)(7)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財經
1989年 1月1日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共11條,自當年1月1日施行。根據該規定,從事開采海洋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繳納礦區使用費。一、原油,年度原油總產量不超過100萬噸的部分免征,超過部分費率從4%至12.5%不等。二、天然氣,年度天然氣總產量不超過20億立方米的部分免征,超過部分費率從1%至3%不等。礦區使用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1月3日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稅免稅的意見》,其中要求各地對煙、酒等31種產品一律不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對小毛紡廠、小煉油廠等8種小企業一律不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對各類公司的減免稅都要進行清理整頓;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超越管理權限,自定涉外稅收優惠規定和自行減免稅。 1月5日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各部門配合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各級司法部門和宣傳教育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教科書和普法教育等多種形式普及稅法知識,增強公民依法—納稅觀念,培養公民自覺納稅習慣。任何部門、地區、單位,不得下達與國家稅收法規相抵觸的文件,凡涉及稅收問題,都必須事前和稅務部門協商,一律由稅務部門下達。各級公安部門要大力支持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認真查處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人員的案件。工商、交通、鐵道、民航、郵電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稅務部門檢查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查處偷稅漏稅行為,加強稅收管理。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稅務局的正副局長,由國家稅務局考核提名,國務院授權人事部審批任命。 同日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該通知規定,對進口整車、進口組裝車和國產車一律征收小轎車特別稅,征收金額,。視市場銷售情況,由國家計委牽頭每年核定,調整l至2次。 1月6日 《人民日報》評論員就國務院發布《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發表文章:《整頓稅收秩序嚴格依法治稅》。文章指出,整頓稅收秩序,強化稅收工作,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核心是要依法治稅。 同日 國家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成立。 1月10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農業稅征收人員統一著裝的通知》,要求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于當年5月1日前完成。 1月15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興辦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同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的意見》,規定對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1月24日 國家稅務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就有關問題發出的通知。 1月25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對彩電專營后,國家征收彩電特別消費稅。 2月4日 國家稅務局、郵電部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部門配合搞好稅務稽查工作的聯合通知》。 本月 春節前夕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先后視察了國家稅務局和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翠微路稅務所,向稅務人員致以節日的問候。 2月14日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對彩色電視機征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彩色電視機的單位和個人,為特別消費稅的納稅人。 14?以下的彩色電視機每臺400元;超過14?的彩色電視機每臺600元。稅目和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出口的應稅彩色電視機,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外交人員購買的彩色電視機,免征特別消費稅。該通知自當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17日 國務院發布《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征集辦法》。該辦法規定,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所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都必須繳納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并按各項目當年收入的10%由稅務機關負責征集。下列項目免征上述基金:一、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二、中、小學校的雜費、勤工儉學收入、高等院校和中專技校學校基金;三、企業的大修理基金;四、煤礦維簡費和油田維護費;五、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六、其他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免征的項目。該辦法自當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20日至24日 全國稅務局長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的中心議題是交流各地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稅收工作的文件,研究進一步落實的措施,更好地治理稅收環境,整頓稅收秩序,推進依法治稅,努力完成1989年的稅收任務。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分別在會上講了話。 2月21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調整為:中央30%,地方70%。省、地兩級都不得截留。調整分成比例后,各地必須保證中央收入任務,凡實際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務的,要用地方財政補足。對于1988年應收未收的稅款要繼續組織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對半分成執行。嚴格控制減免范圍。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各盡職責,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各地要盡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機構,充實和加強征收力量,強化征管手段,確保應征耕地占用稅任務的完成。 3月5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企業內部債券管理的通知》。其中規定,職工個人所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必須依法納稅。 3月7日 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和公安部副部長俞雷就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及時嚴肅查處暴力抗稅問題向記者發表談話,并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金鑫呼吁全社會關心、支持稅收工作,特別希望得到公安等部門的支持。俞雷表示,公安機關要堅決支持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履行公務,保證國家稅法的貫徹落實。 3月8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調整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稅務部門和部分海關干部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的正、副局長由國家稅務局考察,報人事部審批。 3月9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免稅的具體實施意見》,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在清理整頓和嚴格控制減免稅中,掌握政策界限,嚴格執行稅法規定,并就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具體意見。 3月11日 國家稅務局、監察部發出《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稅務機關執法監察工作的聯合通知》。 3月12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征收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從1989年起,全面征收農林特產稅。擴大征收范圍,將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產品列入征稅范圍。改按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征稅。對大宗農林特產收入實行統一稅率,但最高不超過30%。對農林特產稅單獨分配征收任務,列入地方預算,新增收入部分全部留給地方,用于發展農業。 3月15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其中要求國家稅務部門在完善稅制過程中,要根據產業發展序列對現有稅種和稅率進行必要的調整;在設計新稅制方案時,要進一步考慮按產業發展序列的要求征稅。 同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廉政建設的意見》,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從6個方面加強廉政建設:一、進一步提高對廉政建設的認識,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一件大事來抓。二、進一步加強廉政教育,不斷提高廣大稅務干部反腐敗斗爭的自覺性。三、抓好各項稅收管理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的制約機制。四、認真對腐敗行為進行斗爭,重點查處貪污受賄案件。五、全面推行公開辦稅,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六、進一步建立健全監察機構、充實監察人員、強化監察工作。 3月20日 國務院總理李鵬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加強稅收工作的若干措施,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稅收機構,健全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明確各級政府的減免稅管理權限,減少稅收的嚴重流失。該報告得到了會議的批準。 3月21日 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國家財政預算問題的報告中提出,要堅持依法治稅。稅收的減免權主要集中在中央、不能分散。各地區、各部門都無權超越稅法規定減免稅。對偷稅、抗稅行為,要堅決查處。他還提出,要選擇一些地區和國營企業試行“稅利分流”。 4月1日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對小轎車征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小轎車的單位和個人,為特別消費稅的納稅人。稅目和稅額為:一、小轎車:進口整車,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伏爾加每輛1.5萬元,拉達每輛l萬元,菲亞特126P每輛5000元,其他車每輛7000元;蘇聯、東歐以外地區進口車每輛4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天津夏利每輛l萬元,其他車每輛2萬元。國產車每輛1萬元。二、吉普車(包括變型車):進口整車,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拉達212l、阿羅244每輛5000元,其他進口車每輛3.5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5萬元。國產車每輛5000元。三、面包車(包括工具車)、進口整車每輛3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萬元。國產車每輛5000元(當年暫緩征收)。稅目和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對出口的應稅小轎車,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外交人員等,免征小轎車特別消費稅。該規定自當年2月1日起施行。 4月14日 為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國家稅務局發出通知,對中小學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勞務應享受的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等所得收入及中小學生從事勤工儉學的服務、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對中小學校辦企業免征所得稅的問題也作了規定。 4月15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 4月17日 國家稅務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部門配合搞好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月18日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征收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該通知規定,一、嚴格執行統一政策,堅決制止擅自減免獎金、工資調節稅。二、對銀行、保險公司和各類公司要嚴格按核定的免稅限額征收獎金稅。三、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 掛鉤的國營企業,稅務部門應積極參與工資掛鉤方案的核定,并根據勞動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掛鉤浮動比例,按統一規定征收工資調節稅。對有條件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集體企業,應由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其掛鉤方案,比照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辦法征收工資調節稅。不論企業工資效益掛鉤采取何種形式,效益工資和獎金從何種渠道列支,其工資獎金均應計入征稅工資總額,照章征收工資調節稅。四、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標準。 4月22日 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配合協作搞好稅收管理的聯合通知》 5月3日 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金融稅務部門配合的聯合通知》。 5月5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貫徹國務院<決定>、<通知>有關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規定》,就稅務機關通知銀行扣款、檢查納稅人銀行賬戶、設置稅務檢查站和發票、賬簿管理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5月12日 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進行“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試點的通知》,決定繼續擴大增值稅實行“價稅分流購進扣稅法”試點的范圍,在全國統一選定紡織、有色金屬工業、自行車、鋁制品、搪瓷制品行業進行試點。 5月30日 為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精神,國家稅務局發出通知,就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和擴大醫療衛生服務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一、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產品稅、增值稅;對外銷售的,按規定征收產品稅、增值稅。高等學校舉辦的為本校教職工和學生服務的服務性企業,免征營業稅。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二、高等學校校辦工廠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舉辦的為本校職工和學生服務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服務性企業,免征所得稅;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稅;高等學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所得,免征所得稅;高等學校以技術入股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從1988年起至1990年底給予減半征收所得稅的照顧,1988年已征稅款,不予退庫。三、對高等學校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6月8日 為了加強稅務系統對違反政紀案件的查處工作,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建立重要 案情線索報告制度的規定》。其中規定:一、各地稅務部門每月1日前要將群眾舉報、領導批辦、有關部門轉辦以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或案件線索如實的報告國家稅務局。二、為使上報工作及時、準確,各地要指定專人負責對重要案情線索的登記、整理、保管和填報工作。三、各地要建立下一級稅務部門向上一級稅務部門保管重要案情線索的制度。四、各級稅務部門的領導都要重視重要案情線索的報告工作,積極支持監察部門做好這項工作。 6月9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稅務機關監察工作暫行規定(試行)》,分總則、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監察對象的管轄范圍、任務和權力、案件調查與審理、監察工作制度、對監察人員的要求、監察對象的法律責任、與其他職能機構的工作關系、附則等共10章、50條,自當年7月1日起試行。 6月10日 國家稅務局發布《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辦法(試行)》,分總則、案源和受理及管轄、立案與調查、處理、復議、附則等共6章、34條,自當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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