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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49—1960年) (9)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財經
1955年 2月12日 中共財政部黨組就稅務干部中貪污盜竊國家稅款的情況向中共中央作了匯報,并提出了準備在稅務機關中進行一次反貪污檢查的意見。 2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轉了這個匯報。同時,要求這次檢查應在黨政嚴格控制下切實認真進行,但應力求穩妥,不要形成運動,不要采取“打虎”、人人“過關”的辦法,而采取結合年終總結和干部鑒定一并進行的辦法,以免發生偏差,損害工作情緒,影響國家稅收。 3月18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車船使用牌照稅減免權限的規定的通知》,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減稅、免稅權限重新作了規定,凡屬地區性的、個別的或臨時性的減稅、免稅,改由省、市稅務局報請省、市人民委員會核定施行。 5月7日 為了順利推進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限制農村資本主義的發展,國務院發出《關于土地的移轉及契稅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一、對農村土地的買賣在法律上雖不禁止,但應防止農民不必要的出賣和出典土地,農村土地買賣、典當及其他移轉,均應按一定程序報上級批準后才能辦理契稅手續。二、取消原在農村設立的土地買賣交易員,原交易員工作交由鄉人民委員會負責辦理。三、縣人民委員會對經過契稅手續而發生的土地所有權的變動,應于年終加以匯總,上報省人民委員會轉報國務院。 7月 經財政部和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主辦的《中央稅務公報》更名為《人民稅務》。自1959年起,《人民稅務》奉令停刊。 8月4日至29日 財政部在北京召開第五屆全國稅務會議。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李予昂在會上作了題為《關于兩年來全國稅務工作總結和今后工作意見》的報告,財政部副部長吳波作了題為《關于五屆全國稅務會議的結論》的報告。會議檢查和總結了修正稅制工作中的問題,明確了今后稅制發展方向和建設方針,并對以后兩三年稅收工作做了初步規劃。提出稅制建設方針是:學習蘇聯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在“共私區別、繁簡不同”的原則下,隨著經濟的變化和發展,積極鉆研,統一規劃,慎重參考,逐步過渡。會議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一、對國營企業實行具有周轉稅性質的新稅,并先從重工業試辦。二、由稅務機關辦理監交國營企業利潤的工作,從1956年開始先接辦原已下放到省市財政廳局監交的部分和實行新稅的部分。三、對私營工商業在社會主義改造中的課稅問題作了研究,并確定了辦法。8月15日至29日 財政部召開全國第五次農業稅工作會議b會議檢查了1953年和1954年的農業稅工作情況,提出了依率計征、依法減免、穩定負擔、鼓勵增產的稅收政策。同時,提出修訂和補充農業稅的征收辦法。 8月30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國營企業主管部門自行下達與稅法規定有抵觸的文件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主管部門不應自行下達同稅法有抵觸的文件。 9月17日 國務院第五辦公室批復財政部報送的《關于私營商業改造中征稅問題的意見的報告》。該報告提出,稅收必須配合對私營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但稅收上的配合,一方面要有利于國家安排改造措施的貫徹;另一方面要起限制和調節利潤的作用,并適當地照顧國家的收入。為此,有必要將私營商業為國營、合作社商業代購代銷有關納稅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凡國營、合作社商業委托私商代購代銷的商品,一律改按代購代銷關系征稅,即不分工業品、農產品均由國營、合作社商業負責繳納零售營業稅,對私商只就其所得手續費按7%的稅率征營業稅。二、私商受國營、合作社商業委托代購代銷每月所得手續費不滿30元者免征。一般未改造的小型工商業戶及攤販仍執行每月銷售額不滿90元、收益額不滿60元者免征的規定。三、對于組織起來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組擬均按獨立單位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 10月12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對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中有關交納工商業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一、私營商業(包括小商小販)接受國營商業、合作社委托代購、代銷、代批,不分工農業產品,均就所得手續費按7%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二、私營商業向國營商業、合作社批購零售或經銷、經批商品,不分工農業產品,也不分批發零售,除繳納商品流通稅商品外,均應按銷售額繳納營業稅。應繳納的所得稅,仍按照原納稅辦法辦理。三、公私合營商業或合作社與私營商業共同出資組成的合作商店,均應按獨立單位繳納工商業稅。四、屬于統一經營,合并計算盈虧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合作食堂等,均應按獨立單位繳納營業稅與所得稅。五、簡化征納手續。 10月19日 中共中央批轉中共財政部黨組報送的《關于兩年來農業稅工作情況和對今后工作意見向中央的報告》。該報告提出,在1956年、1957年把農業稅繼續穩定在1952年實際征收的水平上,以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合作化運動的開展創造有利條件。報告還提出了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法規的建議。 10月29日 國務院發布《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對原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的稅目、計算單位進行了簡化、修改,自1956年1月1日起執行。 11月1日 財政部發布《手工業合作組織交納工商業稅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凡手工業合作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備案的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小組等(簡稱手工業合作組織),都依照該辦法納稅;對新成立的合作組織,分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優待;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成立后根據生產上的不同情況,分別比照小型工業或大型工業標準繳納工商業稅。 12月21日 財政部、衛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于貫徹醫療機構免征工商業稅的聯合通知》。該通知規定:醫療機構,包括各類醫院、診所、門診部、衛生院、衛生所、個體開業醫師、鑲牙所(館),一律免征工商業稅。 12月30日 中共財政部黨組向中共中央報送《關于工商稅制建設和對國營企業推行周轉稅等問題的請示報告》。該報告提出,隨著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工作的進展,特別是對資本主義改造工作的加速,各種經濟關系已經和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現行稅制已經同經濟發展的情況不相適應,必須進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進一步發揮為社會主義工業化積累資金和調節各階級收入的作用。該報告對稅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規劃,主要內容是在二三年內對國營企業分批推行周轉稅,對已經實行全行業合營和推行定息辦法的公私合營企業逐步比照國營企業辦法征稅,對合作社繼續改進征稅辦法,最后過渡到周轉稅和所得稅兩種繳納形式。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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