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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49—1960年) (3)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財經
4月2日 根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指示,財政部發出《關于印花稅、利息所得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5種暫行條例草案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在政務院對印花稅、利息所得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條例核定公布前,凡原已訂有單行稅則的地區,可仍照原訂單行稅則辦理,原來未定單行稅則及尚未開征上述各稅地區,可以依照草案先行試行!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聽取和批準了政務院副總理兼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陳云所作的《關于財政狀況和糧食狀況的報告》。陳云在報告中指出:現行稅則在執行中還須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審查,其中不合適者應予修改,稅收負擔和公債推銷,應當達到合理和適當的程度;必須整頓一部分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的不良作風,整訓稅務人員,防止貪污偷漏。毛澤東主席在會上就調整工商業和為爭取財經情況根本好轉的問題講了話。 4月16日至5月5日 財政部召開全國農業稅稅法會議。會議總結了1949年秋征工作,下達了1950年的夏征任務和借征任務,并著重研究了統一農業稅稅法的問題。5月3日,財政部副部長戎子和作會議總結報告。戎子和指出,農業稅法統一是很大的改革,由幾千年的田賦改為按產量征收,是歷來未有的。因此,要廣泛吸收各方面人士的意見,發動群眾做好此項工作,在統一稅法中要解決負擔平衡問題,注意政策界限。修改新解放區農業稅條例時,應規定新解放區的負擔面為90%;各階層負擔比例:貧農7%至10%,中農27%至30%,地主不超過60%,特殊情況者不超過80%。對農業稅負擔面、免征點、累進率等問題,各地經過調查研究,有材料也可提出合乎當地情況的辦法,報請中央批準! 5月27日至6月17日 財政部在北京召開第二屆全國稅務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到會講話。財政部部長薄一波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李予昂分別作了題為《關于調整稅收問題的報告》和《開國兩年來的稅收工作》的講話。會議的任務是在公私兼顧,調整工商業的總方針下調整稅收;檢查各地執行政策的情形和修訂稅法、改進征收方法。在修訂稅法方面,貨物稅原定品目1136個,經簡化合并為358個,對若干品目的稅率也加以調整。工商業所得稅的稅率,由純所得100萬元以下征收5%,改為300萬元以下征收5%;3000萬元以上征收30%,改為1億元以上征收30%。稅率降低,級距增多,減輕了中小工商戶的負擔。營業稅分行業稅率也有調整。印花稅減少品目,增加定額貼花。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遺產稅和薪給報酬所得稅暫不開征。會議強調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工商業稅采取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和在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基礎上的定期定額的征收方法,反對單純強調查賬及自報不查的自報實繳做法,反對評任務和整個縣、整個市包稅的辦法。為了廣泛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密切聯系群眾,會議決定于1951年1月對外發行《中央稅務公報》! 5月30日 政務院第三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并于次日公布《關于1950年新解放區夏征公糧的決定》,對尚未進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區的夏季公糧征收政策作了具體規定:一、夏征國家公糧,以大行政區為單位,征收總額平均不得超過夏收正產物總收入的13%;地方附加以省為單位,不得超過國家公糧征收額的15%。二、凡烈士家屬、軍人家屬、供給制工作人員家屬中貧苦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后災區中仍無力負擔者,夏季均可免征或減征公糧;但除災區外,貧苦戶較多地區,以區為單位,免征戶不得多于該區有夏糧收獲的總戶數的20%。三、夏糧征收實行累進率;貧農最高不得超過其夏收的10%,中農不得超過15%,富農不得超過25%,地主不得超過50%。特殊戶每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者,可以由各省人民政府另定征收額,但最高不得超過80%! 6月1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決定食鹽稅額減半征收。 6月6日至9日 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會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作了題為《為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而斗爭》的報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陳云作了《調整公私關系和整頓稅收》的報告,全會討論并通過了上述報告。 6月14日至23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聽取并一致同意政務院副總理兼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陳云所作的《關于經濟形勢、調整工商業和調整稅收諸問題》的報告。陳云在報告中指出,為了克服在征收農業稅、工商稅和發行公債等項工作中出現的偏差。應采取的措施是:一、在農業稅方面,只對農產品征稅,凡有礙發展農業、農村事業和牲畜的雜稅,概不征收;適當地減輕農業稅;農業稅以通常產量為固定標準,增產不增稅;農村交易稅應當規定恰當的起征點,對農民小量交易不應征稅。二、在工商稅方面,繼續執行工輕于商和日用品輕于奢侈品的征稅政策;征稅不得超過應征的稅率;實行簡化稅目,準備減少的稅目有200余種,簡化合并有200余種,兩項共減500余種;減輕鹽稅;統一計稅方法和估價方法;依照不同情況分別采取自報實征配合查賬、民主評議和定期定額3種不同征稅辦法。 在這次會議上,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兼財政部部長薄一波作了《關于調整稅收問題的報告》。他在報告中說,為了從稅收方面調整公私關系,根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的指示,召開了包括工商業者代表在內的各大行政區,各省、區,各大、中城市稅務局長會議。研究討論了如何調整工商稅收,決定對工商稅收稅種由原公布的14種減并為11種,減少3種(即: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兩種暫不開征,地產稅、房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1種);貨物稅的征稅品目由原來的1136個,簡并后剩下358個;印花稅由原來的30個稅目,減少25個稅目。稅率和征收方法也都做了簡并和調整。對農業稅本著既滿足國家的需要,又滿足農民的要求,采取以下方針和辦法:一、固定負擔比率;二、一律按土地的常年產量計算征收;三、進行產量調查和評定產量工作;四、各級首長親自負責夏征公糧,依率計征;五、必須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法;六、農業稅只征收農業產品! 6月29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關于調整稅收實行日期的通知》,規定調整稅收的各項措施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 7月12日 《人民日報》發表題為《調整稅收的兩個原則》的社論。社論指出:,調整稅收是我們國家工作和人民生活的一個重大問題。調整稅收的兩項主要原則是:鞏固財政收支平衡,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7月18日 為貫徹第二屆全國稅務會議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公私合營企業改按私營企業辦法征稅。 9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共6章、31條,即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新解放區農業稅,實行以戶為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平均農業收人累進計征。稅率共分40個稅級,不足150斤免征,第一級151斤至190斤,征收3%;第四十級為3411斤以上,征收42%。凡遭受水、旱、蟲、雹或其他災害,經調查屬實,可以酌情減免。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供給制工作人員家屬和老、弱、孤、寡、殘疾等特別貧困者,可以減免其稅額! 9月8日 政務院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政務院關于新解放區征收農業稅的指示》,要求新解放區各級人民政府普遍地組織包括各階層在內的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根據《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和評議各戶應繳稅款,適當地調解和處理納稅戶間的糾紛,使農業稅收的確定做到公平臺理,避免畸輕畸重現象。要實行首長負責、直接領導,并集中必要力量,嚴格掌握政策,做好征收工作! 9月16日 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財政部公布施行《關于農業稅土地面積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對土地面積以市畝為基本單位、土地產量以常年應產量為標準、種植習慣、常年應產量應折合主糧計算等作出具體規定! 9月18日 政務院批準《國外捐贈慈善物品報運進口暨免稅暫行辦法》。同年9月26日,該辦法由海關總署發布! 10月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政務院副總理兼財經委員會主任陳云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署名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去一年財政和經濟工作的狀況》。陳云在文章中指出:調整公私關系有兩個基本的方面,一是調整公私工商業關系,二是調整負擔。調整負擔問題的實質,是在保證國家財政需要的前提下,適當地減輕稅負。在農業稅方面,1950年新解放區夏秋征稅率均已由1949年占農業總收入的平均17%減為13%。在工商業稅方面,貨物稅目由1136種減為358種,工商營業稅依率計征,鹽稅減半。這些措施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2月9日 財政部發布《統一稅政法令解釋與發行中央稅務公報辦法》。 12月18日 政務院批準施行《文化體育用品報運進口免稅暫行辦法》。該辦法由海關總署發布! 12月19日 政務院公布《屠宰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工商業稅民主評議委員會組織通則》、《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和修正后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貨物稅暫行條例》。上述條例、通則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屠宰稅暫行條例》共14條。其中規定,凡屬屠宰豬、羊、牛等牲畜,均應繳納屠宰稅。屠宰稅按牲畜屠宰后的實際。重量計征,稅率為10%;或按標準重量從價計征。凡自養、自宰、自食的,免納屠宰稅。對于轄區少數民族的宗教節日屠宰牲畜可以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命令予以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共6章、26條。其中規定,凡商事、產權等行為所書立或使用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以憑證書立人、領受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但對農村土地證、已貼花憑證的副本或抄本、車船飛機的客票及行李票,均免納印花稅。印花稅的稅率:按金額比例貼花的,分別為1‰、0.3‰及3‰;按定額貼花的,稅額為200元、500元或2000元及5000元。應稅憑證所載金額不滿15000元者免稅(不包括電影票及各種娛樂票券)。 《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共12條。其中規定,凡在中國境內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及其他證券利息所得;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所得,均要繳納利息所得稅。納稅人為利息所得者。對利息所得稅按5%的比例稅率計征。屬于教育、文化、公益、救濟機關或團體的事業基金的存款利息;銀錢業放款、往來款項的利息所得;投資于企業股息之所得、工農個人相互之間借貸的利息所得以及每次利息所得不滿5000元者,免征利息所得稅! 《工商業稅民主評議委員會組織通則》規定,民主評議委員會的組織分為市、縣聯評會,行業分評會和民評小組3級,并規定了評議委員會的任務! 《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規定,各地組織的稅務復議委員會,委員由當地財委、稅務局、工商行政局、工商聯、工會的代表組成,并聘請公正人士和有關專家充任,受當地政府領導。該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傳達政府稅收政策法令;調解處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爭議和有關申請復議等事項! 12月21日 財政部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及《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月22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出《關于海關代征噸稅辦法的聯合通知》。該通知說:為統一管理港口,行使海關主權,決定:一、自1951年1月1日起,海關原征船鈔(噸稅)劃入使用牌照稅。凡原納船鈔的中國船舶,應一律由稅務機關改征使用牌照稅。外國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國船舶,除規定免稅者外,仍課噸稅,并由海關代征。二、具體規定噸稅稅額及計稅標準。三、應納稅船舶到達港埠,應按規定自海關填發代征噸稅交款書的次日起,5天內繳清稅款,領取噸稅執照!∷、執照自海關填發之日起至滿3個月內有效,在此期間,不再征稅。通知還對延長執照有效期,免征噸稅船舶等事項做了具體規定。 12月28日 財政部批準《各級稅務機關檢查工作規則》。該規則規定,稅務機關檢查工作的任務包括:對內檢查所屬機關的工作情況及稅務人員的工作作風;對外檢查納稅入履行稅法的情形,并受理有關稅務案件的檢舉與申訴! 12月30日 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財政部公布《進出口商報交工商業稅辦法》!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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