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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49—1960年) (6)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財經
1952年 1月26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于首先在大中城市開展“五反”斗爭的指示》,要求各地黨委在全國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階級,團結守法的資產階級及其他市民、向著違法的資產階級開展一個大規模的堅決的徹底的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和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斗爭,以配合黨政軍民內部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 2月29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1952年度國營企業提繳利潤辦法》,規定了國營企業提繳利潤后不再繳納工商業所得稅及其附加。 3月12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關于1952年棉糧比價及棉田的公糧負擔的指示》,明確1952年的棉糧比價并規定棉田的公糧負擔比例:棉田的公糧負擔占棉田應產量的平均比例為11%,具體辦法由各區自定。同年5月30日,財政部發出通知,明確上述11%的棉田稅率為正稅稅率;如加上附加,則為13.2%。 5月12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第三次全國農業稅法會議的報告》。該報告充分肯定了1951年農業稅的征收工作,并對1952年的農業稅工作提出6項具體意見:一、新解放區仍采用累進稅制。二、過去稅率老解放區重于新解放區,今后應逐漸拉平,但也要因地制宜。三、為控制經濟作物種植面積,適當平衡負擔,經濟作物負擔.過輕,應適當增加。四、關于減免問題,應當放寬政策,依法辦事。五、要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六、加強征收工作的組織性,健全冊籍、會計、解報、入倉、清理尾欠等制度。 6月13日 政務院發出《關于結束“五反”運動中幾個問題的指示》,其中規定了違法工商戶處理的政策:關于退財一般只令其退財補稅,少數才予以罰款。除極少數嚴重者須處以較多的罰金外,一般應盡可能少罰;表現較好的還可以降級處理,免予罰金。對少數情節十分嚴重須處以較多罰金或沒收其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外,也應使其在罰款后還能繼續維持生產和經營。 6月16日 政務院發出《關于1952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源》,規定農業稅收工作的方針是: “貫徹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逐步實現統一累進,并取消一切附加”。根據這個方針,決定從1952年夏征開始,農業稅只由中央統一征收一道農業稅,地方附加一律取消,并由中央統一供給鄉村財政的需要。 6月26日 財政部發布《農業稅征收業務暫行通則》,其中心內容是實現以下5項要求:一、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編造冊串,直接對納稅戶填發納稅通知書,并對依法減免的納稅戶發填“減免證”。二、合理動員,組織群眾運糧入庫。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一般應防止送糧人畜發生傷亡事故。三、征收糧食及經濟作物等,均須于事前訂定品種計劃,切實檢查質量,保證符合規格。四、依法應征稅額,須按期如數征足,但不得額外加派,如有尾欠,應在規定期限內加以清理,不得累年拖欠。五、征起的稅款,須依法定程序及時全數解報。 8月14日 政務院公布《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該辦法根據“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輕不減,特重全免”的原則,把受災農戶依其受災程度的輕重,分為五等,并規定欠收不到二成者不減,欠收四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多減;欠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對連續受災兩年以上的地區,給予更大的照顧。為鼓勵受災農民的抗災積極性,該辦法還規定:“同等土地、同類作物、遭受同樣和同等程度的災害,應按同一欠收成數計算;其因積極抗災而減輕受災程度者不降低其減免成數,如因怠盡于抗災而使災情加重者,不提高其減征成數。” 9月16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共15條。同年9月29日,海關總署將該辦法公布實施。該辦法規定,在中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都應按規定繳納船舶噸稅。船舶噸稅按照船舶注冊的凈噸位征收定額稅。船舶噸稅稅額標準設普通稅額標準和優惠稅額標準兩種,應征噸稅船舶的國籍或使用權如屬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貿易互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按優惠稅額標準計征。凡下列各種外籍船舶可以免征噸稅:一、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大使館、公使館、領事館使用的船舶;二、有當地港務機關證明屬于避難、修理、停駛或拆毀的船舶;三、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泊定更船,浮橋更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11月2日至12日 財政部在北京召開第四屆全國稅務會議音會議是根據第二次全國財經會議及財政部召開的各大區財政部部長會議上做出的改革稅制的決議召開的。財政部副部長吳波在會上作了報告。會議肯定了兩年來稅務工作的成績,著重討論了改革稅制問題。其主要內容是:一、試行商品流通稅。研究了品目選定和征收原則、稅率、征稅環節、納稅期限等問題。二、簡化貨物稅。取消8類,原來的359個品目,除簡并和改征商品流通稅的以外,還余41個項,158個目。重新規定稅率,凡征收貨物稅的貨物,其原來繳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均并入貨物稅征收。三、簡化工商業稅。取消合作社免納所得稅規定;調整營業稅稅率;臨時商業稅起征點改為20萬元;定期定額征收的工商業稅一律改用分級混合稅率。原在營業稅、所得稅、臨時商業稅、城市房地產稅所征收的地方附加,一律并入正稅內征收。會議提出1953年稅務工作的方針是:推行新的稅制,充實基層組織,加強政策教育,提高工作質量,大力掌握稅源,保證完成任務。 11月12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于農業稅收問題的指示》。其中指出,1952年農業稅收,既應滿足國家需要,又須使農民負擔適當和公平合理。因此,必須執行“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決不附加”的基本方針。各地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及實際負擔能力,依照規定稅率;協商分配任務,不允許有任何附加及攤派。 12月20日 財政部副部長王紹鏊在全國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匯報會議上作總結報告。他指出:1952年全國2/3的地區展開了查田定產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表現在:一、進一步提高了田畝數字的真實性。二、進一步提高了常年應產量的真實性。三、由于進一步提高了田畝產量的真實性,保證了稅收,支援了抗美援朝和經濟建設,使得農民負擔更公平合理,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愛國熱情。四、在查田定產工作中,不僅推廣了已有的經驗,而且創造了許多新經驗,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報告在談到查田定產的工作方法時指出,要大力推行各地區之間的聯評工作和內部平衡的檢查工作,加強統計工作。 12月26日 政務院召開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務會議,聽取和批準了財政部副部長吳波所作的《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問題的報告》。同時,批準了《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 12月31日 經政務院批準,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決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實行。這次修正稅制的主要內容是:一、試行商品流通稅;二、修訂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屠宰稅、交易稅、城市房地產稅;三、取消棉紗統銷稅,并入商品流通稅;四、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原列電影、戲劇及娛樂部分,征收稅率不變;筵席、冷食、旅店、舞廳部分,均并入營業稅,分別規定稅率。 同日 經政務院批準,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凡辦法所列商品,不論本國產制或外國輸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繳納商品流通稅。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行銷全國,不再繳納其他各稅,也不得征收附加。但出入國境時的關稅、國營企業以外的企業所得稅,仍應納稅;已稅商品加工成另一商品,應另行納稅;應稅商品的廢料、下腳及副產品,應照其他各稅的規定征稅。商品流通稅的減稅、免稅,須經財政部批準,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行減稅或免稅。商品流通稅實行從價或從量計征。其中從價計征的商品的稅率為5%至66%不等。稅目、稅率的增減、調整,由財政部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準公布施行。商品流通稅的納稅人及納稅環節是:一、工礦企業產制應稅商品,由國營商業機構出售者,以國營商業機構在產地所設的批發機構、收購機構或接貨機構為納稅人,于商品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納稅。二、工礦企業產制應稅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礦企業為納稅人,于出廠或移送加工、使用時納稅。三、采購應稅農、林、畜牧產品,以采購人為納稅人,于商品集中起運時納稅。四、由國外進口的應稅商品,以報運進口人為納稅人,于報運進口時納稅,由海關代征商品流通稅。 同日 財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施行細則》。 同日 《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稅制》的社論。社論指出,國家經濟恢復時期的稅制是在對舊稅制加以若干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它采取的是“多種稅、多次征”的辦法。修正稅制的必要性,在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稅源發生了新的變化。修正了的稅制具有新的特點:保證稅收,簡化手續;并繼續保持了公私一律平等納稅的原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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