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中國稅收大事記(1949—1960年) (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財經
1951年 1月1日 《中央稅務公報》創刊。同年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政務院總理周思來為公報題寫刊名。 1月4日 財政部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16日 政務院公布《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特種消費行為稅從價計征,由消費者負擔,以營業者為代征義務人。稅目與稅率:電影、戲劇及娛樂為10%至30%;舞場為50%;筵席為10%至20%;冷食為10%至20%;旅館為5%至20%。各省(市)人民政府應在上列規定范圍內,按照當地實際情況,擬定適用稅率。凡富有政治教育意義的電影或戲劇,經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所指定的文教機關審查證明的,按原定稅率減半征收。 2月1日 政務院發出《為改定省稅務局領導關系,修改<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條文的通令》。該通令將《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規程之各級稅務機關均受中央財政部之領導,總局以次各級局、所除受其直屬上級稅務機關之領導外;區管理局受同級財政部之領導,省稅務局受同級財政廳之領導,直轄市、區轄市以下各級稅務局受所在地同級政府之領導。縣、旗、市、鎮稅務局所屬之稅務所并受當地政府之監督。同級政府與上級局意見不同時,執行上級局之決定。”同時決定,根據干部的具體條件,必要時可以省財政廳副廳長兼省稅務局局長。省人民政府為使省稅務局能在工作上了解全省財政、經濟情況,允許省稅務局長參加各種有關的會議。 3月20日至4月6日 財政部在北京召開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財政部副部長戎子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李予昂在會上講了話。會議總結了1950年稅務工作的基本經驗,會議提出了1951年稅務工作的基本方針:加強研究經濟情況,掌握稅源;貫徹政策法令,力求簡化稽征手續;加強組織領導,整訓干部;完成稅收任務。會議還研究討論了臨時商業稅、攤販業稅、交易稅的稅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納稅問題,明確了各級稅務機關的組織領導和干部待遇問題。 3月23日 政務院第七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并于同年4月18日由政務院公布,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海關負責稽征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征收的稅捐、規費。 3月31日 政務院批準并公布《關于進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財政的決定》。該決定規定,房地產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一般均劃為市財政收入。各城市在稅收上的附加,只保留工商業稅附加,其他附加一律停征。 4月1日 財政部公布《棉紗統銷稅征收辦法》。其中規定,自當年4月1日起對經營棉紗的公私廠商開征棉紗統銷稅,稅率為6%,一律按照當地國營花紗布公司牌價計算征收。 4月30日 財政部發布《農業稅災歉減免辦法(草案)》。 5月10日 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自同年5月1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中規定,凡經準許進出中國國境的貨物,除政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都應由海關征收進口關稅或者出口關稅。進口貨物以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以后的余額為完稅價格。所有進出口貨物分為17類、89組、939個稅號、1853個子目。進口貨物的稅率分為普通稅率與最低稅率。凡是從與中國沒有貿易互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購進的進口貨物,應按普通稅率征稅,從7%至250%不等;凡是從與中國有貿易互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購進的進口貨物,應按最低稅率征稅,從5%到200%不等。進口貨物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者起卸的時候遭受損壞或者損失者;在起卸以后海關放行以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或者損失者;在海關查驗的時候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非因倉庫管理人或者貨物關系人保管不慎所致者,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可以酌情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5月12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稅務人員駐廠辦事規則》。該規則規定,凡駐廠、場、礦、窯、棧等稅務人員,執行征收任務,悉依規則辦事。駐廠員受主管稅務機關領導,辦理駐征廠方的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房地產稅及其他有關各稅的征收、檢查、表報及稅源管理等事項。駐廠員必須熟悉業務,保守業務機密,并應對廠商及職工人員宣傳稅收政策,并按月向主管機關匯報工作情況。在駐廠期間,非因公不得擅離。因其他事故需要離廠,應向主管機關請假。駐廠員不得接受任何饋贈與供應,或利用職權圖利、舞弊、勒索等。 5月25日 政務院發布《關于1951年夏季征收公糧工作的指示》,對1951年夏征與秋征公糧的比例、征收的品種等提出要求,并請各級首長負責,加強領導。要求已經完成土改的新解放區必須在夏收后進行查田定產,以便進一步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 6月21日 政務院發出《關于1951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規定1951年農業稅在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稅制。老解放區(包括東北、內蒙古、華北、山東、陜北)仍采用比例稅制;新解放區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實行全額累進稅制;新解放區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則實行緩進的累進稅制,累進最高率為30%,最低率為5%。同時規定,各地區農業稅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20%。 同日 《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做好1951年農業稅工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