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交所發布《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3年09月01日 18:28 市場資訊

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3〕14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明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加強股票程序化交易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現就本所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股票市場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向本所報告。

  二、本通知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參與本所股票交易的行為,包括按照設定的策略自動選擇特定的股票和時機進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設定的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為。

  三、本通知所稱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是指下列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

  (一)會員客戶;

  (二)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會員;

  (三)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其他使用本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機構(以下統稱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資者。

  四、會員客戶首次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會員報告,在會員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會員收到客戶程序化交易信息報告后應當及時確認并在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本所接收后予以確認。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首次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本所報告,在本所接收確認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合格境外投資者與會員在委托協議中約定,會員有權自主選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的,可以由會員代其履行相應的程序化交易報告義務。

  五、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通過本所官網“一網通辦—會員機構—業務辦理—數據報送—程序化交易賬戶報告”欄目向本所報告客戶及其自身的股票程序化交易相關信息。

  六、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報告下列信息:

  (一)賬戶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戶代碼、指定交易的會員、產品管理人等;

  (二)賬戶資金信息,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桿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

  (四)交易軟件信息,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

  (五)其他信息,包括會員、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下一個自然月的前五個交易日內進行變更報告。

  七、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的最高申報速率在每秒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在20000筆以上的,本所予以重點關注,除第六條規定信息外,前述投資者還應當報告下列信息:

  (一)程序化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

  (二)程序化交易系統測試報告;

  (三)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上述標準和報告內容進行調整。

  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會員、合格境外投資者以減少大額訂單對市場沖擊或者保障不同投資組合交易公平性為目的,在交易環節按照設定的拆單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的,不適用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根據本通知第六條報告的賬戶資金規模、杠桿資金來源、杠桿資金規模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在變更發生后下一個季度的前五個交易日內進行變更報告。

  九、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確保其報告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客戶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會員和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十、會員應當切實做好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相關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程序化交易報告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對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的管理;

  (二)與開展程序化交易的客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與程序化交易有關的權利義務,明確客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義務,拒不履行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要求的,會員可以依據協議拒絕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三)對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經核查報告信息不實的,督促其按本通知履行報告義務;

  (四)建立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機制,及時發現達到報告要求的客戶,并督促其履行報告義務;

  (五)及時告知使用其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六)對于經督促后仍不按要求報告的客戶,會員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約定,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并向本所報告;

  (七)程序化交易行為或者交易量出現明顯異常,會員應當及時聯系客戶了解情況并進行核查分析,發現涉嫌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系統安全的,及時向本所報告;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一、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做好監測監控,發現涉嫌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系統安全的,及時向本所報告。

  十二、本所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和其報告的交易策略、規模、頻率等信息進行一致性比對。

  對于報告的信息不完備、與交易行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未按規定報告情形的,本所將進行督促提醒,視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投資者應當及時改正。

  十三、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關主體遵守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予以配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資料。

  對于頻繁出現報告信息與交易行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情形的,本所重點進行監督檢查。

  本所對會員客戶程序化交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會員應當積極配合。

  十四、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對其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履行報告義務即開展程序化交易;

  (二)報告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求;

  (三)違反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十五、會員未按規定履行對客戶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職責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十六、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參與本所股票交易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相關報告事宜另行規定。

  十七、在本所基金、存托憑證市場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十八、本所根據本通知的規定接收、比對和管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交易指令執行方式和系統的合規性、適當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斷或保證。

  十九、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經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本通知施行后六十個交易日內進行報告,其中會員客戶向會員報告后,由會員向本所報告,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本所報告。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

(文章來源:上交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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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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