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有望代銷養老理財?業內人士:短期制度突破可能性不大

券商有望代銷養老理財?業內人士:短期制度突破可能性不大
2022年06月23日 14:57 21世紀經濟報道

  券商有望代銷養老理財?業內人士稱短期制度突破可能性不大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愿 北京報道

  “我覺得短期內制度突破可能性不大,銀行理財目前僅限理財公司直銷和銀行機構代銷。”6月23日,對于“券商未來有望代銷理財等個人養老金金融產品”的消息,一位長期研究養老金問題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顯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宣傳提綱》也明確,個人養老金實行市場化運行,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模式和制定《意見》過程中,充分尊重市場規則,在資金賬戶開立渠道、確定參與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等方面,由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不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

  與此同時,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首批養老理財試點機構了解到,作為個人養老金金融產品之一的養老理財,在試點期間開拓非母行外的代銷渠道還面臨著一定的約束。

  “養老理財試點產品具有較強的試點性和普惠性,在資源投入、銷售管理等方面有不同于普通理財產品的特殊要求。”一位首批養老理財試點機構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一家券商人士處確認,目前確有多家頭部券商機構正在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試點,并準備相關試點方案,但方案具體內容暫時未知。

  在中國政法大學法金融學教授胡繼曄看來,券商可以將養老目標基金作為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的重點方向,雖然銀行也可以代理養老目標基金,但券商更有優勢:一方面券商客戶大多數人為個人投資者,與個人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非常契合;另一方面,養老目標基金含權益類資產相對較高,從客戶群的結構來看,券商用戶也與養老目標基金投資人群較為符合。

  養老理財渠道建設仍在探索期

  中國理財網顯示,截至6月23日,首批四家養老理財試點機構已發行24只產品。但從銷售渠道來看,僅招商銀行代銷過建信理財的1只養老理財產品,其他23只均為理財公司母行代銷。

  早在去年12月首批4只養老理財首發儀式上,即有理財公司高管表示,當前養老理財銷售渠道僅限母行,后期再逐步拓展非母行外的其他渠道。

  不可忽視的是,與其他非養老理財產品相比,養老理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目前仍在試點期限內。而隨著個人養老金的制度逐步落地,養老理財必然將更加受到關注和重視。

  上述養老理財試點機構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養老理財試點產品具有較強的試點性和普惠性,在資源投入、銷售管理等方面有不同于普通理財產品的特殊要求,母行代銷對此具有先天優勢,因此成為各家首選。

  不過,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行業人士了解到,養老理財試點產品也可以跨行銷售,監管也鼓勵商業可持續發展,因此建信理財發行了首只跨行代銷產品。

  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相關人士日前也在《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為養老理財保駕護航》介紹了養老理財的不同之處,文章稱隨著養老理財試點推廣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和投資者信息的安全性引起重視,行業集中統一數據交換平臺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近年來,理財代銷業務發展迅速,但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理財銷售數據交互存在多渠道、多標準、重復建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文章同時指出,而中央數據交換平臺的功能特色能夠有力支撐養老理財試點工作安全、規范地開展和推廣,“養老理財產品發行機構一旦接入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即可對接多家銷售機構,有利于拓展養老理財產品的銷售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養老金還涉及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開立或指定。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理財公司發行的養老理財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名單,同時在非母行渠道廣泛代銷,雖然能做大銷售量,但也可能會影響到母行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數量的拓展。

  銀行理財非銀渠道待放開

  與養老理財不同,非養老理財產品早已通過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實現了理財產品的銷售渠道拓展。今年1月,銀行理財登記中心舉辦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啟動會。會議介紹,該平臺通過建立理財行業數據交換標準,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可支持市場機構批量拓展銷售渠道,有效解決發行機構與代銷機構數據交換標準不統一、接口不規范的問題,消除機構之間需要逐一對接的行業痛點,降低信息傳輸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據了解,截至今年4月初,該平臺已與22家開業的理財公司開展合作。

  而在該平臺上線前,理財公司產品非母行代銷已經成為常態。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21年)顯示,截至2021年底,有存續產品的21家理財公司均與代銷機構開展了合作,代銷產品余額共計17.07萬億元(全部29產品余額共計萬億)。

  具體來看,3家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僅由母行代銷,18家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除母行代銷外,還打通了其他銀行的代銷渠道,平均每家理財公司約有14家合作代銷機構; 共有97家銀行機構代銷了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代銷余額1.60萬億元。

  盡管非養老理財產品銷售渠道相對較廣,但進一步拓展渠道仍面臨著一定的約束。自2021年6月底實施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理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隨著銀行理財非母行代銷渠道的常態化,部分機構呼吁進一步拓展銷售渠道,不過也有機構建議審慎拓展。

  “互聯網渠道或第三方渠道的開放,客觀上會造成一定的風險挑戰,但適度開放渠道,對銀行理財公司多元化客戶結構、拓展業務來源、實現與母行的風險隔離都有一定的好處。而且,客戶結構的多元化,對銀行理財公司進一步提升權益類產品占比,更好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并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有相當積極的意義。”一位業內專家表示。

  一家大行理財公司人士則認為,應審慎研究互聯網平臺銷售的可行性:一方面,投資者在互聯網平臺購買理財產品需要采取綁定一家或者多家商業銀行的賬戶得以實現,使得反洗錢、投教、消保等工作存在權責關系不清晰的問題;另一方面,互聯網平臺具有頭部效應,使得客戶資金向少數頭部產品集中,也容易引發依靠“炒作”吸引投資者關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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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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