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商業銀行正在逐漸收緊個人貴金屬業務。眾所周知,貴金屬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較高,尤其貴金屬延期交易中的風險更值得關注。
所謂貴金屬延期交易,是一種以支付保證金的方式進行的交易,具有倍數級放大投資者盈利或虧損倍數的杠桿性風險,需要投資者在實際交易時對風險有明確的了解,謹慎行事。為規范市場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上海黃金交易所2013年發布的《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對客戶適當性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
在相關糾紛案件中,適當性義務確實會成為買賣雙方爭議焦點之一。如何判斷相關主體是否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就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嗎?相關糾紛中,買賣雙方可能存在哪些方面的博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今年披露的裁判文書中挑選了一則具有代表性的貴金屬延期交易案件,進行剖析。
銀行兩度強制平倉,客戶要求賠償
2008年12月1日,李紅在興業銀行北滘支行處開立貴金屬交易賬戶,并于2013年開始進行貴金屬延期交易。
2019年8月7日,興業銀行北滘支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投資顧問張達微信聯系李紅,告知其即將強平,李紅回復:“我會在下午三點半收市之前處理。”但銀行最終在14時59分,對李紅持有的黃金延期交易空單強制平倉35手。
2019年8月26日,興業銀行北滘支行再次通過微信告知李紅,貴金屬延期合約持倉保證金不足,達到強行平倉標準,提醒李紅及時自行平倉或補足保證金,否則將再次強行平倉。而李紅表示:“在我與貴行沒簽訂新的強平協議前,只能是雙方協商處理,而不應該單方強行執行。”“我希望到收盤前。”最終,在銀行員工的不斷催促下,李紅對其持有的黃金延期交易13手空單進行平倉。
兩次強平后,李紅認為,受此影響共計產生了3,455,835元直接損失以及相關手續費、延期費等其他損失,并要求銀行對此進行賠償。她提到,金融機構并未按監管部門的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對原告進行過相應的投資風險提示及評估,導致其對投資風險意識不足;而且也沒有按照過往慣例操作和進行足夠的善意提醒。
李紅表示,未通過柜臺或電子渠道方式簽署過貴金屬延期Au(T+D)交易的相關風險揭示、代理買賣協議。銀行采取強制平倉措施不僅沒有相關約定,自身對于平倉標準也相當隨意,包括何時強制平倉、平倉多少均沒有明確規定,既不符合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規則,也不符合四大銀行等其它銀行的相關行業慣例,無端、隨意超量強平擴大了她的損失。
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興業銀行北滘支行認為,李紅訴請的損失、開平倉手續費用、延期費,均是由于自身對貴金屬延期合約交易市場行情的錯誤決策而導致的投資損失和產生的相應費用。銀行基于原告的持倉保證金不足的事實而依法依規依約實施強行平倉,且強行平倉行為是為釋放李紅持倉保證金來防范和降低原告貴金屬延期合約交易持倉的風險,并不會對李紅造成貴金屬延期合約交易投資風險之外的市場價值損失。
應盡但未盡適當性義務,機構需賠償嗎?
對于雙方爭議中的適當性義務,如何判斷?
法院指出,適當性義務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金融機構對潛在的客戶進行風險測評和分類,以滿足了解客戶要求;二是金融機構向客戶告知說明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以滿足了解產品或服務要求;三是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推薦給適當的客戶,以滿足合理推薦的要求。
本案所涉的貴金屬延期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模式,合約保證金比例未超10%,具有較大的杠桿放大作用,屬于一種高風險等級的投資活動。《上海黃金交易所客戶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規定,會員應當對參與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客戶設置準入條件,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客戶,對普通客戶應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并對新開戶參與新業務的客戶進行市場知識教育和風險揭示,提醒客戶審慎參與相關交易。
李紅作為普通客戶,金融機構應當進行風險揭示,保證其對本次交易的風險有充分的認知。
但實際上,涉事銀行并未能提供其已對李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以評估李紅是否適合進行貴金屬延期交易等相關證據。由此, 法院認定興業銀行北滘支行在向李紅提供案涉金融服務時未盡到適當性義務。
不過,法院判決尚未結束。
法院指出,李紅從2013年1月起就持續進行貴金屬延期交易,交易時間長且交易金額巨大,即便在被強行平倉后,李紅仍然繼續進行貴金屬延期交易。因此在案涉交易發生前,李紅對于貴金屬延期交易的性質及風險已經具有充分認知并愿意承受投資風險。另外,李紅主張強行平倉剝奪了其依規繼續持有涉案強平的Au(T+D)空單及公平交易(扭虧為盈)的機會(權利),也進一步表明李紅知曉貴金屬延期交易的風險并自愿參與。
綜上,興業銀行北滘支行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并未影響李紅自主決定進行案涉交易。法院判定,興業銀行北滘支行無需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從李紅對興業銀行北滘支行的舉報投訴來看,雙方發生爭議的真實原因并非興業銀行北滘支行對其不當推介導致其參與了高風險的投資活動,而是李紅不認同興業銀行北滘支行對其進行的強行平倉。
未有明確約定,銀行可以強制平倉嗎?
那么,銀行強行平倉行為是否合理呢?
《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會員負責客戶的交易風險控制。對交易保證金不足的客戶,會員有權對客戶持倉實施強行平倉。會員執行強行平倉應當符合雙方協議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并以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據此,雖然會員有權對交易保證金不足的客戶進行平倉,但應當按照約定進行。
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雙方進行明確約定。在這種情況下,興業銀行北滘支行以自行規定的保證金比例要求李紅在保證金不足的當日盤中追加保證金,否則當日予以強平,不符合上述交易規則關于“會員執行強行平倉應當符合雙方協議規定的標準和條件”的規定。
而2019年8月26日的13手平倉雖系李紅自行操作,但興業銀行北滘支行的工作人員當日多次告知李紅應在當日14:30前自行平倉或補足保證金,否則會被強行平倉。根據前次被強行平倉的經驗,李紅有理由相信如未能補足保證金,必然會再次被強行平倉。
因此,該次平倉與前次強行平倉的性質并無實質區別。同前所述,興業銀行北滘支行要求李紅當日自行平倉或補足保證金缺乏依據。法院認定:“興業銀行北滘支行對案涉平倉交易的處理存在不當,應對李紅的相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興業銀行北滘支行應對本院認定的李紅的平倉損失、利息、手續費承擔賠償責任,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對此承擔補償清償責任。
(作者:邊萬莉,韓文榕 )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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