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地四家機構”開展養老理財試點:加強監管,持續出清
記者 吳霜
9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養老理財產品將從“四地四家機構”展開,即工銀理財在武漢和成都、建信理財和招銀理財在深圳、光大理財在青島,試點期限一年,試點階段,單家試點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限制在100億元人民幣以內,自2021年9月15日起實施。
此前,一些商業銀行就曾推出過養老理財產品,整體來看,多以開放式、低風險或較低風險為主,投資期限一般為1個季度、半年、1年、3年,且資產投向單一,即主要投資于高流動性、短期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
但是,部分理財產品存在著同質化嚴重、養老概念不突出、風險等級不適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此次《通知》提出了“規范養老理財產品名稱使用,持續清理名不符實的‘養老’字樣理財產品”的要求。并且在風險管控上更為嚴格,要求理財公司“做好銷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工作,確保審慎合規展業,守住風險底線”。
與一般理財產品相比,養老理財產品是符合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采用穩健資產配置策略的理財產品。其風險管理機制更加健全,實施非母行第三方獨立托管;產品投資期限較長,引導形成長期穩定資金,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能夠更好支持經濟社會長期投融資需求。
投資者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選擇養老理財產品。一是要考慮自身養老需求,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長期養老投資。二是要考慮自身的資金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方式。三是要結合自身風險偏好關注養老理財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選擇風險情況相匹配的養老理財產品進行投資。
一年之前,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金融街論壇年會上提出了養老金融改革“兩條腿”走路的總方針,既要“抓現有業務規范,統一養老金融產品標準”,又要“開展業務創新,大力發展真正具備養老功能的專業養老產品,包括養老儲蓄存款、養老理財和基金、專屬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個支柱組成,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即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與全球主流模式相比,我國不同支柱之間發展呈現出不均衡狀態,第一支柱保障程度較低,替代率逐年下滑,財政支柱壓力逐年加大,2019 年社保基金收支余額 3455 億元,剔除財政補貼后實際盈余-2132.7 億元,已多年為負。同時區域之間不平衡矛盾突出,其中黑龍江社保基金從 2016 年起累計結余轉負。根據社科院《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 2019-2050》預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到 2035 年有耗盡可能。第二支柱覆蓋面小,惠及人群有限,亟需第三支柱來補足。
相比之下,美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為最主要養老資產貢獻,合計占比超過 90%。美國養老體系中,第一支柱為強制性的聯邦公共養老金體系,第二支柱為雇主養老金計劃,包括確定收益型 DB(Defined Benefit) 計劃和確定繳費型 DC(Defined Contribution)計劃,第三支柱為個人養老金賬戶,包括個人退休賬戶 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和商業養老保險。截止2019年,第二支柱占比超過54.11%,IRA占比31%。
中日老齡化趨勢相似,且儲蓄率均高于歐美國家,因此日本養老金體系更具借鑒意義。日本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大支柱構成,即公共養老金制度、企業補充養老金制度和個人儲蓄養老金制度。其中,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規模相近。截止 2020 年 3 月,日本政府養老金投資基金(GPIF)資產規模達 179萬億日元,占 GDP 的 33.8%。根據經合組織報告,截止 2018 年,日本私人養老金(企業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除去一次性退職金)規模 1.4 萬億美元,約 154 萬億日元(1 美元=110 日元),占 GDP 的 28.35%。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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