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欠4千萬成不還 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藝人李亞鵬因合同糾紛被判支付4000萬未履行,而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昨天,新京報記者獨家從朝陽法院獲悉,目前該案已執行了1000萬并發還給申請執行人,在案扣押兩套房屋,拍賣房款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沒有也不應將李亞鵬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被執行人信息”顯示,李亞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為“1971年”(和李亞鵬公開的出生日期吻合),顯示立案時間是2018年4月9日,執行法院為朝陽法院,案號為(2018)京0105執7240號。新京報記者發現,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和“被限制消費”信息中并沒有李亞鵬。
據介紹,法院“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在于“失信”二字。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全國聯網的征信系統,會對此人的信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后,并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后果。
朝陽法院解釋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判決李亞鵬、李亞煒支付4000萬及利息,目前已經發還申請執行人1000萬,在案查封、扣押兩套房屋,拍賣房款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所以李亞鵬并未如網傳那樣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而針對網上傳播的李亞鵬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一事,其經紀人短信回應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是一個商業合同糾紛案件,目前該案件在北京高院的申訴司法程序中,“失信人”一說子虛烏有,不屬實。
對此,朝陽法院表示目前并不影響案件的執行。
■ 追訪
未按時返還到期債權 李亞鵬方被判支付4000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新京報記者搜索到有關此案的終審判決書,系李亞鵬(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簡稱雪山公司)、李亞煒(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泰和友聯公司)的兩份民事二審判決和裁定書,案由為合同糾紛,判決分別為2017年和2018年由北京市三中院做出,前者是管轄異議的上訴,后者涉及實質性內容之訴。
根據三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泰和友聯公司一審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全稱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之一)連帶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公告費等費用。
據一審法院認定的內容,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與泰和友聯公司(乙方)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合作方式為資金合作和項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資6000萬元對甲方公司進行注資,并相應獲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乙方保留其投資總額不超過1.8億元,股份比例為30%的投資權利。后泰和友聯公司分別于2012年1月、7月轉賬6000萬。2015年4月17日,李亞鵬等三名被告出具承諾函,不得變相稀釋泰和友聯公司在雪山公司的10%股權,承諾原告公司董事會權利,以及雪山公司原股東承諾于2015年7月支付4000萬的到期債權,如有困難陸續支付截至同年底。李亞鵬及中書公司提供股權擔保。但泰和友聯公司在到期后多次催款一直未給付。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自愿承諾支付4000萬,支付期限屆滿,應該履行承諾。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李亞鵬、李亞煒于判決生效后支付4000萬元和利息等。后兩被告上訴。
經北京市三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日期為今年3月23日。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判決生效后,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關于判決書中所示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新京報記者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APP“天眼查”了解到,李亞鵬是該企業董事長,顯示企業于2016年有一次變更信息,李亞鵬出資7000余萬人民幣變更了股權,持股比例27.84%。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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