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險秘聞
時隔十年,保險資產風險分類監管規則迎來大調整。11月2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目的是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真實反映資產質量。
十年前,原保監會出臺《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十年之后的修訂,監管對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提出了哪些新規定?《暫行辦法》落地又將如何影響整個行業?
完善三大類資產分類標準
2014年,原保監會發布了《指引》,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機制。但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投資范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復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產分類范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11月2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暫行辦法》,完善保險資產風險分類。具體來看,《暫行辦法》規定,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檔,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權益類資產和不動產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三檔,分別為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后兩類合稱不良資產。
《暫行辦法》重點強調了保險資產風險分類的穿透性要求,要求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結構特征、增信措施以及產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不動產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投向的不動產項目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向北京商報記者分析,考慮到很多金融產品的結構設計復雜,存在債務人、擔保人、發行人、管理人等多方角色,因此在進行風險分類時,需要先識別真實的風險,要穿透不同結構的設計,針對真實交易對手和底層資產的風險做分析判斷,才能得到科學合理的風險分類結果。
在深圳北山常成基金投研院常務院長王兆江看來,穿透性要求本質是提高險企的風控標準,減少虛假資產質量給險企經營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嚴格穿透,才能看清關聯方資產和負債的真實情況,這樣的舉措無疑是保護險企利益。
或影響險企財務表現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結果將用于何處?
《暫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分類結果的應用,重點關注不良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采取風險防范及處置措施。
周瑾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不良資產總體而言是已經出現風險暴露且有足夠依據判斷將出現損失的資產,也會有較大的減值計提,并根據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要求通過預期信用損失體現在財務報告里,也會是很多公司內部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因此需要重點關注。由于不良資產會很大程度影響到相關責任人的業績考核,因此主觀上存在揭示不足的風險,對于存在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和公允價值長期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也需要重點關注。
綜合來看,相對于此前《指引》僅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以外的投資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暫行辦法》除特殊情形外將所有投資資產納入分類范圍,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更完善更全面。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有利于引導保險機構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質量,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談及《暫行辦法》落地的影響,周瑾分析,《暫行辦法》的頒布,是落實中央關于“強監管”和“防風險”要求的具體舉措,擴大了納入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拉齊了與銀行業標準的差異,明確了分類執行的具體標準,因此可能會影響到行業的財務表現;并且,《暫行辦法》在認定程序上,對管理層和治理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和長效機制也需要進行完善優化。
王兆江進一步分析,《暫行辦法》提高了操作標準,表面上工作壓力給到了險企,但無疑也會有效地減少險企要承擔的潛在風險,總體上幫助險企減少了經營管理壓力,是真正的降本增效措施。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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