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新規出臺:險企不得出于粉飾財務報表等考慮隨意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新規出臺:險企不得出于粉飾財務報表等考慮隨意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
2024年11月29日 19:45 藍鯨財經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鯨新聞11月29日訊(記者 石雨)今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據悉,《辦法》是在金融監管總局對《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修訂基礎上形成,意在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風險。

  從修訂的主要內容來看,一是擴大資產風險分類的覆蓋范圍。據了解,《指引》僅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以外的投資資產進行風險分類,《辦法》除特殊情形外將所有投資資產納入分類范圍。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標準。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

  《辦法》要求,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檔,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結構特征、增信措施以及產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于基礎資產為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三是完善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由過去的五分類調整為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三分類;明確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

  四是完善組織實施管理。優化風險分類的“初分、復核、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要求保險公司將資產風險分類情況納入內外部審計范疇,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辦法》同時明確,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的,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職能部門進行初評,風險管理職能部門進行復核,出具經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審批后的風險分類結果,并及時報送保險公司;整體風險分類結果應由保險公司的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最終審批,確保資產分類工作的獨立、連貫和可靠。

  保險公司進行資產風險分類,不得出于粉飾財務報表、提升績效等考慮隨意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不得瞞報、漏報、故意遲報不良資產,不得將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用于不正當競爭、誤導金融消費者等非法或不當目的。

  從監管角度來說,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將保險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及結果納入監管評價體系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審慎評估保險資產質量和風險,實施差異化監管。同時,將保險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及結果納入監管評價體系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審慎評估保險資產質量和風險,實施差異化監管。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引導保險機構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質量,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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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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