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冉聃
內急掉糞坑不幸溺亡,保險公司能拒賠嗎?日前,一男子到親戚家吃酒后步行回家,途中因內急臨時找廁所,不幸跌落糞坑溺亡。男子家人申領保險金,保險公司卻拒賠了。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男子家屬意外傷害險人民幣50萬元。
2023年11月9日,程某、謝某夫妻一同到親戚家吃酒,晚餐(席間程某有飲酒行為)后二人步行回家。17時許,二人步行至冉某家路段時,程某內急去路邊尋找廁所,謝某等候多時未回,尋找無果后電話告知楊某某(謝某外侄),楊某某趕到后發現程某已溺亡于冉某家糞坑,遂報警。
公安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載明:“經現場勘驗、尸表檢驗結合視頻監控資料和走訪調查情況,死者程某系意外掉進糞坑池,窒息死亡,排除他殺。”程某死亡后,李某(程某親戚)等人在某保險公司申領家庭成員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某保險公司以程某系受酒精影響導致身故為由拒絕賠償。
據悉,2022年11月16日,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為程某等人,保單中載明:“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但遵醫囑使用藥物的情形不在此限;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在該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庭審過程中,對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是主要爭議焦點。
原告方認為:李某陳述案涉保險系保險推銷人員代為購買,相關免責條款推銷人員未盡說明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上“李某”字樣不是本人所簽并申請筆跡鑒定。2024年6月17日,司法鑒定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函》,以待檢“李某”字樣與供比“李某”字樣缺乏可比性為由不予受理。
被告方認為:已經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且要求尸檢被死者家屬拒絕。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死亡后,公安機關經現場勘驗、尸表檢驗、調查走訪、調取視頻監控資料,確定程某的死因意外掉入糞坑溺亡,該定性結果符合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對意外傷害的解釋。
在程某死因已經由公安機關定性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要求對程某進行尸檢有悖常理,家屬出于對死者的尊重拒絕解剖,亦屬人之常情,沒有尸檢報告不能成為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程某在親戚家吃酒,席間適量飲酒無可厚非,投保后不能飲酒則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一種苛求。程某飲酒后并未從事駕駛或者高空等危險作業,內急掉入糞坑無法預料。程某是否過量飲酒以及掉入糞坑是否系受酒精影響,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支撐,其辯稱程某系飲酒導致死亡或自殺的意見不能成立。
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上的“李某”字樣沒有可比性,合同是李某所簽或保險推銷人員代簽無法確定,某保險公司舉證的投保材料不能反映李某對投保人聲明、保險條款等完成了電子簽名,且不能證明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遂作出以上判決。保險公司上訴至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裁判嚴格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材料不能反映投保人對投保人聲明、保險條款等完成了電子簽名,且不能證明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認定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在公安機關對死因明確定性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進行尸檢并以沒有尸檢報告為由拒賠,缺乏對死者的應有尊重,有違雙方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飲酒為由,主張適用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抗辯的想法給人的感覺是投保后不能飲酒,這既不尊重被保險人的生活自由,又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明顯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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