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規模300萬噸/年!山西朔州平魯一煤礦項目獲批!

開采規模300萬噸/年!山西朔州平魯一煤礦項目獲批!
2024年12月26日 22:18 市場資訊

關于山西朔州平魯區茂華白蘆煤業有限公司300萬噸/年礦井生產能力核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山西朔州平魯區茂華白蘆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對<山西朔州平魯區茂華白蘆煤業有限公司300萬噸/年礦井生產能力核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的申請》(華昱白蘆綜〔2024〕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屬于山西晉北煤炭基地平朔礦區,設計井田面積9.746平方公里,設計可采儲量3584.57萬噸(已扣除禁采區、保護煤柱等),設計開采規模300萬噸/年,服務年限8.5年。設計開采石炭系上統太原組4-1號、4-2號煤層,屬低瓦斯礦井。項目采用斜井開拓方式、長壁綜采放頂煤和長壁綜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共劃分為一個開采水平5個采區,4-1號煤層劃分為一采區和三采區2個采區,4-1號煤層三采區為首采區,服務年限3.3年。

項目利用現有工業場地,不新增占地。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新建主井場地1座70平方米危險廢物貯存庫和1座封閉式黃土堆存庫,新建副井場地1座70平方米危險廢物貯存庫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至主井場地污水回用管網等環保工程。

項目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生產能力由180萬噸/年核增至300萬噸/年,屬于國家保供煤礦。項目實施將對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產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后,該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廳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于朔平臺地煤炭開發與風沙控制及農林牧業生態功能區,為低山丘陵地貌,土地利用類型以旱地、其他草地為主。項目首采區和全井田開采形成的地表沉陷面積分別為99.3309公頃和570.3125公頃,最大地表下沉值分別為4.512米和6.787米,以輕度影響為主,沉陷主要表現為沉陷裂縫。項目評價范圍內分布有永久基本農田、村莊、工業場地、工礦企業、公路等環境保護目標,項目實施將對上述環境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位于神頭泉域三級保護區,無河流分布。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主要為二疊系下統山西組砂巖裂隙含水層、石炭系上統太原組砂巖裂隙含水層和奧陶系中統上馬家溝組石灰巖巖溶裂隙含水層。煤炭開采將破壞二疊系上石盒子組、下石盒子組和山西組裂隙含水層,以礦井水形式排至礦井水處理站。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險廢物貯存庫等區域,若發生滲漏將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產生的揚塵、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運營期原煤轉載、運輸等環節產生的揚塵等,工業場地、煤炭外輸等產生的噪聲等,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范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數量不減少、功能不降低。結合開采時序,對井田范圍內的村莊、公路、工業場地和工礦企業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按照“邊開采、邊修復”的要求,嚴格落實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減緩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采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取得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建立地表移動變形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針對地表沉陷區建立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加強巖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根據影響情況必要時優化調整開采方案或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在開采過程中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觀測,以保護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主要目標,及時對觀測、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必要時優化相關措施。落實4-1號、4-2號煤層開采措施,沿導水構造留設足夠的防隔水煤(巖)柱,嚴禁在帶壓區采取疏水降壓的采煤方法,嚴禁在非帶壓區采用滲坑、滲井及廢棄鉆孔向奧陶系灰巖含水層排放礦坑水,做好泉域相關保護工作,切實保護奧陶系巖溶水資源。制定杏園村、杏園新村、一半嶺村、西孫莊村、西家寨村居民應急供水預案,保障居民用水。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要求,對工業場地等區域實施分區防滲措施,對危險廢物貯存庫、污(廢)水處理站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制定并落實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對開采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參照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汾河流域治理攻堅戰的決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要求:“在汾河干流河道水岸線以外原則上不小于一百米、支流原則上不小于五十米,劃定生態功能保護線,建設緩沖隔離防護林帶和水源涵養林帶,改變農防段種植結構,提高汾河流域河流自凈能力”。礦井水經現有150立方米/時礦井水處理站處理后優先回用于井下灑水、黃泥灌漿用水、職工洗浴用水、洗衣用水、綠化用水和消防用水等,無法綜合利用部分通過現有入河排污口達標排放。生活污水經現有25立方米/時主井場地生活污水處理站和10立方米/時副井場地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加強相關設施運行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利用現有的應急事故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收集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施工期物料采取苫蓋等措施,原煤采用筒倉及依托的全封閉儲煤場貯存,場內輸煤采用全封閉皮帶輸送機,轉載點和跌落點全封閉、設置噴霧灑水降塵設施。原煤外運優先采用新能源車輛。鼓勵優先選用新能源施工機械。落實《甲烷排放控制行動方案》,開采4-1號、4-2號煤層時,要加強瓦斯監測。項目供熱采用天然氣蒸汽鍋爐、太陽能熱和電加熱等方式,不設置燃煤鍋爐。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工業場地廠界噪聲達標。運營期掘進矸石不出井,全部充填井下廢棄巷道。脫水后的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與生活垃圾交當地環衛部門統一處理,礦井水處理站煤泥脫水后摻入原煤送協議選煤廠。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貯存庫,定期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項目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將環境保護設施同主體工程一體納入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相關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項目建成后,應及時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若項目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4-1號、4-2號煤層服務年限期滿后,其他煤層繼續實施開采的,應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六、我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朔州市生態環境局、朔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魯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你單位收到本批復10個工作日內,要將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省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朔州市生態環境局、朔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魯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其它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仍按照晉環函〔2010〕1049號、晉環函〔2013〕1180號、朔平環評函〔2019〕7號執行,待平朔礦區總體規劃修編完成后,須對照規劃批復進一步完善本項目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11日

(轉自:煤炭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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