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影響冶金原燃輔料領域發展的重磅政策

那些影響冶金原燃輔料領域發展的重磅政策
2024年12月25日 08:55 我的鋼鐵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發布

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礦產資源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此前分別于1996年和2009年進行部分內容修正),對促進我國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從整體目錄來看,新礦產資源法新增了礦業權、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監督管理等相關章節,并取消了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章節內容。從立法目的來看,新礦產資源發新增了“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礦權人權益保護”“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以及改變“發展礦業”目的為“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體現了新時代對礦業領域的發展要求;也為“礦業用地獲取”“礦產資源壓覆”等歷史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礦產資源法對鐵礦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

其一,“明確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貿易、儲備等的支持力度”,鐵礦作為我國24種戰略性礦產之一,可以獲得國家相關政策支持。

其二,在“礦業權概念的深化”“礦業權獲得方式”“探轉采條件”“礦業用地獲取”“生態修復要求”“礦產資源壓覆問題”等方面的修改、完善,都有利于鐵礦行業健康高質量發展。

其三,對包括鐵礦在內的所有礦業行業提出了“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等新的發展要求。

冶金礦山領域: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

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4月15日,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通知》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經驗和能力,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通知》還明確了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對第三方評估機構人員組成、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細化了規定,并明確了評估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

《通知》明確,強化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制定《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推動綠色礦山名錄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將符合標準條件的礦山企業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并對移出名錄的多種情形進行了明確。

《通知》修訂完善了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將2020年發布試行的100項1000分的評價指標,精簡為49項100分,突出重點指標,切實提高指標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通知》將評價指標設置為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同時計劃組織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行業標準,進一步健全標準體系。

《通知》強調,將進一步強化對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監督考核。對已有綠色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實地核查;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此外,《通知》鼓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采用信息化技術,推動智能化、綠色化發展。《通知》明確了綠色礦山激勵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新支持政策;明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職責,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推進分工協作,共同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

焦化領域: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1月15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正式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底,重點區域力爭60%焦化產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重點區域基本完成改造,全國力爭80%產能完成改造。

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全工序、全流程提升企業大氣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又要統籌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優化調整。超低排放改造實施過程要實現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推動污染物排放強度和碳排放強度“雙下降”。

目前,超低排放的治理體系已經走向比較成熟的系統治理,即以超低排放為抓手,統籌產業結構、節能降碳、清潔生產,推動行業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據介紹,經初步統計,截至2023年底,全國25家鋼焦聯合企業、7200萬噸焦化產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在鋼協網站公示。

我國焦化行業產量大,產業布局集中,裝備水平參差不齊,產業鏈短。雖然相比火電、鋼鐵、水泥的體量稍小,但其特征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除此以外,我國焦化行業脫硫脫硝等治理設施有提升空間,物料和產品運輸環節減排潛力大,精細化管理減排潛力大。“看到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取得的成效,我相信,焦化企業完成超低排放也沒有問題。”生態環境部相關同志表示,焦化企業要系統謀劃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統籌減污降碳;實施超低排放改造要力求做到“四真”(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四要四不要”(要成熟可靠技術,不要魚目混珠;要統籌減污降碳,不要治標不治本;要時間服從質量,不要欲速不達;要扶優汰劣,不要劣幣驅逐良幣)。

廢鋼領域:廢鋼稅務改革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實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以進一步提升廢鋼回收企業向自然人收購廢鋼時取得發票的便利性,明確了“反向開票”的實施條件及申請流程,為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全產業鏈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公告》明確,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以下稱“反向開票”)。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由銷售方(收款方)向購買方(付款方)開具發票,為常見的“正向開票”;“反向開票”,即發票的開具流程與常規流程相反,由購買方(付款方)向銷售方(收款方)開具發票。通俗講,鋼廠從廢鋼經營者買得廢鋼之后,向廢鋼經營者付款,并開具發票。

業內人士認為,“反向開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就是“反向開票”。

業內人士分析,實行“反向開票”,能降低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的經營風險。實施“反向開票”,為廢鋼行業提供了合法合規的操作路徑。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開票”需滿足條件,加強供貨商管理和與地方稅務部門溝通。現金交易者將按銷售額0.5%預繳個人所得稅,建議合法合規足額繳稅。

按照《公告》,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實行反向開票,通過稅收政策的規范,適用執法標準的全國統一,更加有效地推進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公告對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提出了建立收購臺賬要求,對回收業務真實性負責,嚴格進行稅前扣除管理等要求。

總體來看,“反向開票”政策的貫徹實施,明確了廢鋼出售者個人所得稅核定的方法,賦予廢鋼回收企業規范合法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為困擾廢鋼行業多年的“第一張票”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有利于廢鋼鐵行業規范經營、健康發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再生鋼鐵原料》(GB/T39733-2024)國家標準

11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再生鋼鐵原料》(GB/T39733-2024)國家標準,將于2025年6月1日實施。

據悉,該版國家標準通過增加再生鋼鐵原料的種類、改進混料分類技術要求、完善組批運輸規則、明確夾雜物定義與鋼鐵實物量等指標,優化成分與尺寸規定等要求,修改后的標準技術內容與國際通用的貿易規則更加契合,對優質再生鋼鐵原料進口起到重要的標準支撐和推動作用。

修訂《再生鋼鐵原料》國家標準,可以提高我國再生鋼鐵原料的加工質量,充分利用好國內、國際再生鐵素資源,滿足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可以規范和提升再生鋼鐵原料資源的回收利用水平、促進再生鐵素資源高效利用、提高鋼鐵行業的綠色低碳發展水平。有業內人士表示,新標準的發布有利于后期國內廢鋼鐵的進口,將助力進口資源提升,能夠調節國內廢鋼鐵供應結構。在該標準正式實施后,我國廢鋼鐵進口總量有望得到突破。

氫能領域:氫能首次被明確納入能源管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被表決通過

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能源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在能源領域的法治建設邁出了關鍵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部法律中,氫能首次被明確納入能源管理體系,與傳統能源并列作為能源進行管理,有望推動全國放開制氫、加氫站、儲運氫的報批和建設限制,推動氫能應用加速落地。

有業內人士表示,將氫能納入《能源法》范疇,標志著其管理屬性迎來了重大轉變。以往,氫氣作為危險化學品歸口于應急部門(之前是安監部門)進行管理,這一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氫能發展與廣泛應用。如今,明確將氫能作為能源進行管理,不僅有助于消除公眾對其的誤解及過度擔憂,更為其未來發展奠定基礎。具體來說,將氫能納入《能源法》之后,氫能作為能源,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解決長期以來管理者缺位的問題。同時,《能源法》對能源規劃提出了明確要求,氫能將在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分領域能源規劃以及省市區發展規劃中占據一席之地,推動其有序發展。《能源法》規定,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這意味著氫能作為能源,其價格也將受到政府的調控和指導。同時,《能源法》還建立了能源儲備和應急體系,氫能也將納入其中,確保其在緊急情況下能夠穩定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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