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重磅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影響很大

中基協重磅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影響很大
2023年09月01日 23:43 媒體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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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中國基金報

  原標題:剛剛,中基協重磅發布!影響很大

  來源:中國基金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作為公募基金行業一項基礎性制度,旨在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教育工作,為行業科學開展和評價投教工作提供借鑒和指導,構建保護公募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良好生態。

  《指引》明確投資者教育應融入基金行業機構企業文化,上升至公司戰略層面,貫穿投資者服務、陪伴投資者始終,切實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指引》強調,投資者教育應覆蓋投資者投資全流程,通過幫助投資者增強投資認知,提高投資技能,健全投資理念,著力提升投資者獲得感。

  《指引》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目標、原則、內容、形式、資源保障及協會的自律管理等。一是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定義及適用范圍。二是明確投資者教育的目標、原則、內容和渠道。三是引導行業將投資者教育融入企業文化和各項業務。四是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強化對投資者教育的資源保障。五是建立基金行業投教資源共享機制和評估體系。

  下一步,協會將在證監會的指導下,落實大投保“一盤棋”理念,以基金業投資者教育工作委員會為依托,以協會“投資者之家”國家級互聯網投教基地為載體,組織引領基金行業機構更好地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不斷提升投資者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積極推動投資者教育工作再上新臺階。

  關于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的公告

  中基協發〔2023〕19號

  為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公募基金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構建保護公募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良好生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

  2.起草說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3年8月25日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升國民金融素養,促進公募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協會會員(以下簡稱銷售機構)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投資者教育,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開展宣傳基金政策法規、普及基金知識、揭示投資風險、說明投資者權利義務、傳導理性投資理念、引導投資者依法維權等活動。

  第四條 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目標包括:

  (一)幫助投資者增強投資認知:了解基金基礎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二)幫助投資者提高投資技能:增強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匹配適合自己的產品和策略,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

  (三)幫助投資者健全投資理念:全面提升國民投資理財素養,樹立長期投資、理性投資理念等。

  第五條 投資者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范性:提供規范、專業的知識信息,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有關規定,符合監管導向、公序良俗,避免過度娛樂化;

  (二)中立性:不以宣傳推銷特定機構、特定產品、特定基金經理為目的,不構成具體投資建議;

  (三)有效性:應當結合投資者關切和行業發展,表達言簡意賅、語言通俗易懂、方式喜聞樂見,提升與投資者雙向互動的質量;

  (四)普惠性:投資者教育應當堅持面向社會公眾,為各類投資者提供所需的教育服務;

  (五)針對性:面向不同類別的受眾群體提供適合其認知水平和需要的知識內容,尤其是做好普通投資者的教育服務工作;

  (六)長期性:普及教育與專項教育相結合,將投資者教育有機融入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持之以恒,長期開展。

  第六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要求,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針對以下領域培養投資者的基金投資素養:

  (一)投資理念:認知風險與收益的關系,科學開展資產配置;堅持長期投資、理性投資,避免頻繁申贖、追漲殺跌;樹立社會大眾養老理財意識,培育成熟養老金融理念;

  (二)投資知識: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產品類型、持倉結構、風險特征、交易費用等基金產品特點;

  (三)交易流程:基金賬戶開立、認購、申購、贖回及分紅等業務流程;

  (四)持有基金:基金賬戶持倉、凈值等信息披露查詢方式,持續追蹤基金表現;

  (五)投資者權利和義務:投資者權利行使、投訴等維權渠道與方法,在“賣者盡責”的前提下投資者應當履行的“買者自負”義務;

  (六)投資行為偏差:可能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心理或認知偏差;

  (七)防范涉基金領域的金融詐騙:非法證券期貨經營活動以及非法集資的典型特征、防范措施和案例,反洗錢,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并結合市場變化,及時補充和調整投資者教育內容,確保投資者教育內容的時效性。

  第七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積極創新,通過自主運營或非自主運營的渠道及平臺,搭建投教宣傳多媒體矩陣。

  自主運營渠道及平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微博及其他社交媒體平臺;

  (二)實體及互聯網投資者教育專區;

  (三)面向投資者的客服電話、短信、郵件等;

  (四)經營場所的公告欄、宣傳手冊等。

  非自主運營渠道及平臺包括但不限于:

  (一)財經交流社區、互聯網平臺等新媒體傳播渠道;

  (二)電視、廣播、報刊、戶外媒體等大眾媒體傳播渠道;

  (三)學校、社區、企業等重點渠道。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可結合自身優勢和特點,自主選取傳播渠道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走進三四線城市學校、社區、企業等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八條 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積極向行業機構共享制作的投教產品,利用多重渠道傳播行業其他機構制作的優秀投教產品。

  第九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將投資者教育納入企業戰略和文化建設,合規、合理、有機融入各項業務當中,增強投資者教育和服務的持續性。

  第十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提供基金服務時應當堅持賣者盡責原則,加強對產品特征的說明和風險揭示,提示投資者仔細閱讀相關法律文件,全面了解產品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增強投資者與產品之間的適配性。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不得違規承諾收益,不得進行誘導性宣傳。

  第十一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健全適當性宣傳教育體系。規范履行適當性義務,堅持以投資者為中心,針對不同類型投資者特點增設個性化內容,開展差異化的投資者教育服務內容。

  第十二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在投資者投資和持有基金的全過程,包括發送賬單、披露凈值、發布基金公告等基金服務日常流程,特別在市場或基金凈值出現較大波動時,針對投資者集中關注的問題,應當及時、主動提供投資者陪伴服務,傳遞正確投資理念,解答投資者問題,安撫投資者情緒。

  第十三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APP、經營場所的投資者專區、公告欄等多種渠道向投資者公示投訴渠道和處理流程,必要時應當針對投資者投訴反映出的問題,開展專項的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保障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開展,加強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和長效機制,強化內部協同機制;

  (二)明確各部門投資者教育工作職責分工及考核評價機制,并根據本工作指引對各部門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規范;

  (三)配備充足的投資者教育工作人員;

  (四)保障投資者教育經費開支,將其獨立于基金銷售或營銷費用列支,根據實際發生額合理確認基準期投資者教育經費,且每年度投資者教育經費增長幅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利潤增長幅度。

  第十五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建設和培養投資者教育講師隊伍,并指定一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相應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督促本單位的投資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制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

  (二)定期開展投資者畫像調查、研究投資者教育工作需求及存在問題并據此自主或聯合開展投教活動;

  (三)組織編纂公司投資者教育材料,并推動相關部門策劃、組織及實施投資者教育活動;

  (四)牽頭組建本公司投資者教育講師隊伍,牽頭并推動相關部門設計、制作投資者教育宣傳產品;

  (五)牽頭建設、管理和運營投資者教育基地或投資者教育專區;

  (六)結合投資者的覆蓋度、接受度和滿意度等維度組織開展本公司投資者教育自評估工作,督促檢查相關業務部門投資者教育工作落實開展情況等。

  第十六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配備充足的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投資者教育工作人員,并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聯絡投資者教育工作。負責投資者教育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聯絡人變更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需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業務部門開展投資者教育培訓工作,定期開展業務部門及專職人員投資者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并將培訓及考核評估結果納入業務部門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應當為投教人員提供有效履職保障。對于投教工作成效顯著、獲相關單位表彰的投教負責部門或投教人員,應當給予適當激勵。

  第十七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以紙質或電子等形式做好投資者教育各項工作記錄存檔以備檢查,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并根據相關制度規則修訂、市場改革發展和投資者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對存量投教產品進行梳理,清理過時、失效的投教產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于非自主運營平臺轉載的過時、失效的投教產品,積極協調平臺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自建或共建實體或互聯網投教專區。鼓勵達到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的投教專區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報國家級或省級投教基地。協會可以為行業投教專區特別是國家級投教基地提供投資者教育活動、業務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服務,組織行業交流共享投教信息和成果,并在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對先進投教專區最佳實踐及經驗進行宣傳推廣。

  第十九條 協會定期組織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投資者教育內容共享平臺和投資者教育產品征集機制,完善基金行業投資者教育資源庫,通過協會投教基地等渠道展示優秀產品和典型案例。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評估結果將作為監管評價、創新業務試點等工作的參考指標。

  第二十條 協會將不定期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檢查,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

  工作指引(試行)》的起草說明

  為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提升國民金融素養,構建保護公募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良好生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證監發〔2022〕41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面強化投資者教育工作,科學搭建投教工作評估體系,加快形成體系明確、獎勵先進、爭相發力的公募基金行業投教工作新局面。根據《意見》要求,協會立足行業實際,制定了《指引》,為行業科學開展和評價投教工作提供借鑒和指導。

  《指引》旨在進一步提高基金行業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認知水平。受教者方面,投資者教育應覆蓋投資者投資全流程,通過幫助投資者增強投資認知,健全投資理念,提高風險識別與防范能力,糾正投資者行為偏差,提升國民金融素養。施教者方面,投資者教育應融入基金行業機構企業文化,上升至公司戰略層面,貫穿投資者服務、陪伴始終,切實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渠道宣傳方面,基金行業機構應結合自身優勢和特點,搭建投教宣傳多媒體矩陣,開展投教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三進”活動。

  前期協會通過行業座談等方式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征詢了多輪意見,經修改完善,《指引》內容日臻成熟。

  二、主要內容

  《指引》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目標、原則、內容、形式、資源保障及協會的自律管理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指引》明確投資者教育工作是指“向投資者開展宣傳基金政策法規、普及基金知識、揭示投資風險、說明投資者權利義務、傳導理性投資理念、引導投資者依法維權等活動”。考慮到當前公募基金行業機構是開展基金投資者教育的主力軍,因此《指引》適用主體界定在業務中直接面向投資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等兩類機構。

  (二)明確投資者教育的目標、原則、內容和渠道

  《指引》結合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實踐特點,規定了投教的三個目標、六大原則以及七大領域。其中,《指引》規定了投教的三個目標是提升投資者投資認知、技能和理念等三種能力;結合當前投教工作面臨問題,提出投教應堅持規范性、有效性、中立性、普惠性、針對性和長期性等六大原則;引導基金行業機構結合自身特點,科學布局投教工作,開展覆蓋投資理念、投資知識、交易流程、持有基金、投資者權利和義務、投資行為偏差、防詐騙等七大領域、投資全生命周期的投資者教育活動;要求基金行業機構積極創新,通過自主運營或非自主運營的渠道及平臺,搭建投教宣傳多媒體矩陣。

  (三)引導行業將投資者教育融入企業文化和各項業務

  投資者教育作為基金行業踐行社會責任、落實行業文化建設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工作,《指引》引導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將投資者教育納入企業文化建設,并與公司戰略保持一致,合規、合理、有機融入風險提示、適當性管理、投資者陪伴、投訴處理等環節中,在為投資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持續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進一步提升投教質效。

  (四)強化投資者教育的資源保障

  《指引》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保障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開展,加強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級管理人員、相應部門及人員管理、監督投資者教育工作。協會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根據自身條件建立實體或互聯網投教專區,鼓勵達到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的投教專區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報國家級或省級投教基地。

  (五)建立基金行業投教資源共享機制和評估體系

  《指引》明確引導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積極創新,充分發揮自主運營或非自主運營的第三方渠道及平臺作用,線上或線下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同時,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積極向行業機構共享制作的投教作品,積極利用多重渠道傳播行業其他機構制作的優秀投教作品。明確協會將定期組織相關機構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價、創新業務試點等工作的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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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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