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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府必要時以基金調控價格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2:03 21世紀經濟報道
黃磊 “以往的價格聽證,更像是‘漲價知會’!蓖鮿t楚曾多次參加廣東省內的價格聽證會,對以往價格聽證過程中的問題深有感觸。 3月26日,已經看過新方案的原廣東省政協常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王則楚對本報直言:“但新的《價格法》實施辦法對聽證制度方面的改革辦法的效果,值得期待! 25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召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修訂草案)》(下文簡稱《實施辦法》)送交會議審議。 《實施辦法》對市場上物價調節過程中的壟斷行為、哄抬行為、變相提價行為進行了界定,并明晰了相關的懲罰舉措。 作為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在廣東省內的實施細則,該《實施辦法》此番已經是進入二審階段。 價格聽證會制,漸進改革 盡管多次參加廣東省內的價格聽證會,王則楚也很難說清楚聽證代表的選拔辦法。變化首先來自價格聽證代表的人員組成。 《實施辦法》中明確表達了聽證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由消費者、經營者、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等代表以及相關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消費者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王在多次參加價格聽證會之后,總結自己經常會得到“不了了之”的結果。 此次廣東省在《價格法》實施辦法中特別強調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聽證方案、定價成本監審結論以及其依據、聽證代表的名單以及聽證結果。 “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者對定價方案有較大分歧時,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再次組織聽證,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決策部門批準最終的定價方案”。 這意味著,以往聽證會上的“漲價知會一聲”,逐步落實為聽證代表的“多數否決方案權”。 “冷靜分析這一點,可以看成是進步,但這步實際上邁得還不夠大。”王則楚給記者詳解,新方案中的這個否決權、議事權尚不屬于決定權。“但這仍然是朝著增加透明度、民意性、可操作性的方向在走! 漲價潮中的“制度戒尺” 當物價有普遍上漲趨勢之時,作為“制度戒尺”的《價格法》實施辦法就具有了更深的含義。 針對行業性的價格調整的行為,《實施辦法》嚴厲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壟斷行為!痹搼徒涞某叽a界定在“十萬到百萬”之間。 禁止的行為包括:與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協議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或者通過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操縱價格;與交易相對人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憑借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市場優勢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限制市場行為之外,《實施辦法》也在束緊自身的規矩。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應,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重要商品儲備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市場供求狀況和財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加緊地方政府的物資儲備之外,《實施辦法》還在建議地方引入金融等多方手段穩定物價,保障供給。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來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政府要做到進退有度,并不容易!秾嵤┺k法》只好在授政府以工具的同時,再規定工具的使用辦法。草案明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價格法》實施辦法的盡快推出,就是為了讓近期的漲價潮有規可循!蓖跆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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