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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

華夏銀行代銷事件成類信托借銀行信用背書典型

2012年12月27日 17:06  《環球企業家》雜志 

  相關專題:

  華夏銀行員工私賣私募產品致客戶虧損

  銀監會發特急通知整治銀行代銷

  中鼎“理財”危局

  魏辰陽濫用有限合伙制,從鄭州玩到了上海、北京

  《環球企業家》記者 沈旭文  賀穎彥  廖靈君

  貓有九條命,生意場上的魏辰陽或許同樣如此。

  這個身型瘦削的商人已經不止一次身臨“徹底失敗”的邊緣,但無論是2002年的牢獄之災,還是2011年魏辰陽創立的新通商集團陷入擔保危局,魏辰陽最終都奇跡般地熬過劫難,甚至東山再起。然而這一次,幸運似乎并不會再次站在魏辰陽這一邊。

  11月25日,由華夏銀行銷售人員代銷的中鼎系列理財產品,無法按期兌付本金及收益,而當投資者前往華夏銀行嘉定支行追索資金時,卻被告知這些理財產品的主要銷售人、華夏銀行高級理財經理濮婷婷已被開除,而這些理財產品均為濮婷婷等人私自代銷,并非是華夏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這一系列變故,使中鼎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情緒迅速激化,并最終導致了投資者“包圍”華夏銀行嘉定支行“討說法”。

  隨著越來越多的背景信息浮出水面,魏辰陽的身影也開始隱約出現:無論是發行理財計劃的兩家有限合伙制企業,還是中鼎系列理財計劃唯一的普通合伙人通商國銀產管理有限公司,均被爆出是以魏辰陽胞妹的名義注冊,而中鼎系列投資計劃中更有兩期直接投向了新通商集團的下屬企業。令人憂慮的是,時至今日,這上億理財資金的最終去向及用途,至今不為人所知。

  更令人擔憂的是,被外界指實際募資達1.47億元的中鼎系列理財產品,或許并非是通商系企業對外募資的全部渠道。按照通商系內部人士獨家披露,通商系還在今年推出過一款計劃募資額達2.5億元人民幣的產業投資基金。但這筆私募基金的募資及運行情況,同樣至今鮮有人知曉。

  12月初,有媒體報道稱“魏辰陽夫婦已被鄭州警方控制”。消息傳開,最終魏辰陽是否會再度面臨刑責,亦令人關注。

  通商系或將因此徹底走向土崩瓦解,而關于有限合伙制是否被理財產品濫用,以及銀行是否該為代銷理財產品兜底的爭論,也被此次中鼎風波引爆。而這兩場討論的結果,不僅可能決定有限合伙這一企業組織形式在中國的發展前景,亦可能對銀行財富管理市場的未來走向,產生重要影響。

  龐雜通商系

  “如果一開始知道魏辰陽還有這個新通商干過的事情,我一定不會去投資中鼎系列的理財產品。”在中鼎系列理財產品兌付危機發生后,一位投資者如是檢討 道。

  隨著通商系企業及魏辰陽本人的“歷史事”,逐漸為中發擔保、中鼎系列理財產品投資者乃至涉事銀行所知,各方對于上億募集資金被違法挪用的擔憂也是與日俱增。而多位鄭州商界人士則干脆認為,魏辰陽及通商系企業的歷史軌跡“決定了”如今通商系中鼎系列理財產品“出事是必然的”。

  據一位魏辰陽的友人及鄭州當地商界人士披露,魏辰陽,曾用名魏宇輝,畢業于鄭州大學經貿管理系,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進入《中國民營科技與經濟》雜志社,擔任駐河南記者。此后,魏宇輝又出任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中部工委秘書長。2002年魏宇輝因經濟犯罪入獄,并于2007年獲釋。

  2008年4月,借助此前積累的人脈資源,魏辰陽以注冊資金1500萬元成立河南辰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高端汽車銷售業務,并從中掘得出獄后的第一桶金。2008年10月,魏辰陽與劉昕結婚,從此,劉昕亦開始深度介入魏辰陽的商業活動,通商系企業“夫妻店”的雛型就此形成。婚后不久,魏辰陽又進軍當時剛剛在河南興起的擔保投資行業,并在2008年11月注冊成立了河南通商創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而進軍擔保業,成為魏辰陽步入事業“高峰期”的起點。

  與當時河南多數擔保企業一樣,通商創投擔保也將吸收民間資本、然后為企業變相提供短期融資如過橋貸款,進而收取高額利息作為主要盈利模式。而借助實體業務網點的快速擴張,通商創投擔保迅速實現了所謂理財客戶數量和吸納資金規模的劇烈膨脹。

  從中獲利頗豐的魏辰陽開始醞釀在上述兩家企業的基礎上,籌建新通商投資集團,以便統一整合旗下資產。也正是在這一時期,魏辰陽亦開始籌劃進軍房地產經紀業務。然而,在多位當地商界同行看來,恰恰是后一個決定,為新通商此后的悲劇埋下伏筆。

  隨著2009年11月首批10家“新通商房產交易投融資超市”同時開業,以新通商投資集團為核心的通商系企業開始進入一個令人咋舌的急速擴張期。2010年5月,新通商成立汽車事業部,收購了鄭州市場上的國內自主品牌4S店,并以新盛博品牌在平頂山、商丘展開擴張。至2010年7月,新通商房產經紀門店數量超過50家。當年8月,新通商進軍影視產業,出資投拍電視劇,并涉足旅游區開發。2011年4月,新通商又成立了珠寶事業部,開始涉足珠寶及貴金屬銷售。而至2011年8月新通商投資集團獲得港資企業入股,改組為新通商控股集團時,通商系已經成為一個在河南、北京、重慶、海南、內蒙五省擁有上百處房地產經紀及擔保業務門店,包含五個行業20家關聯企業的龐雜企業體系。

  資本危機

  在通商系的擴張進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通商在金融投資及資本運作上的頻繁舉措。據通商系離職員工介紹,自2009年7月起,通商系即開始涉足VC領域,盡管在這一領域的成績乏善可陳。到2010年3月,新通商則開始與內蒙古托克托農村合作銀行就創設河南虞城通商村鎮銀行展開合作。在隨后一年多的時間里,通商系先后設立包括保險經紀、資產評估以及房地產股權投資在內的多家非銀金融企業。目前“聲名大噪”的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也正是成立于2011年1月。

  而在資本運作上,盡管通商系大搞多元化擴張,但其擔保理財業務卻始終扮演著主要現金供給者的角色。據前述新通商離職員工介紹,新通商內部擔保業務向其他業務“輸血”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集團層面直接將來自擔保業務的利潤用于房地產經紀門店的開設運營以及文化領域的投資,其二則是以通商創投擔保等擔保類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將吸納來的民間理財直接“借給”通商系汽車銷售公司。

  “這個和現在出事的中鼎二期與四期投資計劃很類似,都是自己賣理財產品,然后拿資金投給自己的企業。唯一不同的是,原來是用擔保公司出售的理財產品,現在是有限合伙的投資計劃。”這位通商系離職員工表示。

  2011年7月,為實現通商系上市的目標,魏辰陽更以他人名義,花費數千萬港幣大量購入香港上市企業金豐集團股權,并安排劉昕進入金豐集團董事會擔任非執行董事。隨后,有消息人士披露,新通商計劃作價5億港幣將分布在鄭州、北京、內蒙古、重慶的現有100家營業門店從新通商剝離,并全數注入金豐集團。尤其新通商依靠地產溢價,即可獲得超過3億元的賬面投資收益。但耐人尋味的是,金豐集團原有的核心資產是位于香港內地的16家美容會所,為此新通商計劃將上述100家房地產經紀及擔保理財產品銷售網點,全數改建為美容會所。這一大膽的想法,加之通商系在美容領域近乎為零的實踐經歷,立即引來金豐集團內部及市場人士的一片質疑。10月6日,金豐集團發布公告稱,劉昕正式出任金豐集團董事 長。

  此時,距離新通商集團遭遇擔保資金鏈危機僅有不到兩周時間。

  2011年10月19日,通商擔保未能如期向投資者兌付所謂“理財”資金本息,通商系擔保業務資金鏈危機隨之曝光。對此,多位通商系員工均指出,在房地產經紀業務上得不償失的巨大花費,以及用大量現金收購金豐集團股權,這兩大決策失誤就是釀成新通商擔保危機的直接誘因。

  “房地產經紀業務從2010年開始,幾乎一周開一家店,投入極大。但從2011年開始各地限購令之類的政策就出來了,房地產經紀業務也跟著大為蕭條。這些直接導致資金無法按預期回流。”一位前通商系資深員工表示,“加上金豐集團是以現金收購,新通商空搞出來3個億的賬面浮盈也沒法救資金鏈斷裂的‘近渴’。”

  擔保危機發生后,新通商集團為避免破產,曾向河南省相關機構提交了一份債務處置方案,以房產和汽車等實物,先行償付部分兌付期已到的投資者,對于兌付在2011年11月1日之后的投資者,則采取理財合同自動續期六個月的方式押后還款。

  不過,在此期間,魏辰陽在資本市場上慣用的借他人身份出手的做法,則幫助通商系得以在北京”復興“。2011年10月下旬至2012年1月,在魏辰陽未出面的情況下,其胞妹魏小琛先后注冊了數個有限合伙企業以及中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再次發出理財產品,并直接釀成了今日的困局。

  而在對通商系擔保危機的后續處理中,魏辰陽同樣退居幕后,由劉昕出面繼續與債權人及投資者周旋。有鄭州當地商界人士甚至指,魏辰陽與劉昕在2011年年底已經“假離婚”,“魏辰陽很少自己上陣,而且很懂得撇清關系。這也是他在河南出了事,還能到北京惹出更多事的原 因”。

  然而,在此次危機中,運氣是否還會站在魏辰陽一邊,答案并不樂觀。

  錢去哪了?

  通商系有限合伙企業發行的四期中鼎財富股權投資計劃,其募集的資金究竟有沒有進入相關計劃的標的企業,抑或這些股權投資計劃從一開始就是惡劣的連環金融騙局,所謂的標的企業僅僅是金融欺詐的掩護?這個問題,不僅關乎通商國銀、涉事銀行及企業在這場丑聞中所扮演的角色,更直接左右著上億元被募集理財資金的最終去向。然而對此,上述股權投資計劃的擔保公司、資金托管行、標的企業、通商系內部員工乃至調查此事的警方,卻各自給出了不同的答案。

  作為通商系四期股權投資計劃的擔保方,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新聞發言人張女士直接以“錢被洗了”,評價通商國銀以股權投資計劃募資的行為,并表示他們也遭遇了通商國銀的蓄意欺騙。

  這位發言人同時重復了此前中發擔保對外披露的信息,即根據中發擔保考察結果,中鼎系列四期投資計劃所募集的1.19億元資金均未按合同用于標的企業的經營。其中,一期計劃募集的2850萬本應投入商丘永恒生典當行股權,但資金到賬后即被通商國銀劃走;二期計劃投向的是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位于海南的馬自達4S店,但該期計劃募資完畢,公司就已倒閉;三期計劃募集的7890萬本應投向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鄭州的奧迪4S店,但奧鑫公司稱,相關投資計劃未經任何股東決議批準,股東簽名亦屬偽造,至于資金也未進入該公司;四期計劃募集的資金也未按合同規定,用于所謂云頂商務俱樂部的裝修上。

  “通商國銀跟我們說,這些理財計劃通過銀行審核,是由銀行代銷。根據一般的操作流程,這些募集資金的托管行應該是看到標的企業的相關文件后,才能允許這些資金劃轉。但現在來看,這個程序控制上有問題。”張女士表示,基于這些原因,擔保公司不會為這些股權投資計劃提供賠償,“但既然進入司法程序,那應該由公安機關做出最終結論。”

  按照通商系向相關理財產品投資者提供的所謂“投資計劃書”,第四期募資的所謂“資金監管”銀行是中信銀行。對此,中信銀行回應稱,該行“未與北京中鼎財富投資中心簽署任何合作協議”,該行也不是中鼎財富投資中心發行的股權投資計劃募集資金的“監管銀行”。但對于中鼎迅捷投資中心及其發行的投資計劃,與中信銀行之間是否存在合作協議,該行則未予以回應。

  在通商國銀“計劃投資”的四家企業中,第三期計劃的標的企業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即明確表示,并未與通商國銀訂立股權投資協議,與魏辰陽及其所創立的通商系企業并無股權上的聯系,也沒有拿過通商國銀募集的股權投資資金。

  第二期及第四期計劃的標的企業河南鄭州新盛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及河南云頂文化娛樂投資有限公司,原本就是魏辰陽創立的河南新通商集團下屬企業。一位原新通商集團員工則表示,這兩家企業確實為吸引外部投資制定過一些發展計劃,“但計劃拿到通商國銀包裝成投資計劃書后,實際資金并未注入這些企業,我們員工私下也懷疑過,這些投資計劃是不是編故事。”

  然而,部分通商系員工卻聲稱,通商國銀的四期投資計劃“絕對不是偽造出來的”,所募集的資金“大部分投到合同指定的項目上去了”。一位離職的通商系資深員工指,不僅是通商系自己的企業獲得了投資,包括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內的另兩家企業同樣與通商國銀達成了股權投資協議,“拿了通商的錢”。

  “河南那么多企業,為什么通商國銀會選中這兩家?如果簽名、公章都是偽造的,那擔保公司承接擔保時查核一下就會發現,怎么會拖到事情出了才發現?”前述原通商系資深員工表示,現在奧鑫矢口否認與通商國銀的關系,“就是想賴賬”。可是,這位前通商系員工同樣無法提供通商國銀與上述企業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以及標的企業獲得資金的證據。

  針對此前有猜測通商國銀利用投資計劃募集到的理財資金清償此前新通商集團積欠的債務,前述通商系員工亦予以否認。部分新通商集團的債權人表示,未聽說通商系過去幾個月間有大規模償還債務的舉動。“他不是弄了一個多億嗎?這些要拿來還債,動靜也不小。我們債權人之間也會通氣。”一位債權人表示。

  上述新通商員工的陳述,則與部分通商國銀系列理財產品投資者獲得的信息較為一致。一位投資者表示,在理財計劃出事后最初的交涉中,“奧鑫和那個典當行都沒說沒拿錢,只是說還款意愿不強,現在突然又說跟通商國銀沒關系,這不是推卸責任嗎?”

  對于上述各方相互矛盾的表態,已介入此事件調查的鄭州市公安局相關部門至今未就通商國銀涉及的是經濟糾紛、非法集資還是金融詐騙作出明確回應。

  2.5億的公務機迷局

  盡管通商系有限合伙企業募集來的上億元理財資金至今去向成謎,但中鼎系列四期股權投資計劃,或許還只是去年11月以來,通商系以“類信托”模式大手筆募集資金的冰山一角。

  在中鼎系列投資計劃無法兌付本金事發后,通商系在京注冊的六家有限合伙制企業及一家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相繼浮出水面。據內部人士向環球企業家獨家披露,除去已經涉入通商國銀四期股權投資計劃的中鼎財富通航及中鼎迅捷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外,通商系的中鼎富國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樣在今年4月至6月間發行過一款計劃募資額達2.5億元的私募基金產品。可這款基金的實際募資渠道以及最終募資結果,亦隨著通商國銀投資計劃兌付危機的爆發后通商系實際負責人魏辰陽的“失蹤”,而成為謎團。

  據一位曾與中鼎富國有過接觸的私募行業人士介紹,由中鼎富國設立的這款私募基金名為“中鼎富國航空產業投資基金”,是借道通商系旗下的另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北京中鼎寶成投資中心對外募集,基金投資的標的企業為河南新通商公務航空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100%股權作為質押,擔保方為中商財富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同樣是中信銀行,計劃募資額為2.5億元。不過,當環球企業家向中信銀行求證中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該行是否有簽署資金托管協議時,該行也未予以回 應。

  按照一份中鼎富國向投資者提供的融資計劃書描述,這支基金所募資金將用于新通商公務航空采購公務機。具體運作模式為中鼎寶成按照新通商公務航空的要求,采購指定機型和數量的公務機,并交由新通商公務航空運營。新通商公務航空則向中鼎寶成每年繳納5000萬元租金,并在運營三年后,以約定價格向中鼎寶成購買這些公務機的所有權。在這份項目融資計劃書中,該基金預期的年化收益率為13%至15%。

  可是按部分通商系離職員工的說法,這支至少在收益率上看起來還頗具吸引力的私募基金,其募資過程卻可以用“混亂”來形容。一位已離職的通商系員工就表示,這支基金一開始尋求與信托公司合作,入伙門檻定為“個人投資者100萬,機構500萬”,但不久之后,中鼎寶成又選擇和上海的一些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承諾固定收益率為12%到14%,入伙門檻調整為“個人300萬,機構1000萬”。到最后,中鼎寶成還找到一些“銀行的關系”,將這支私募基金包裝為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由銀行人士“協助銷售”,個人最低入伙門檻也相應調整為50萬,而對應的“固定收益率”則為11%。但被問及具體有哪些銀行的員工涉及此事時,這位前通商系員工則推說“不清楚”。

  或許正是由于募資渠道的異常混亂,對這支基金最終的募資結果亦有3000萬、7500萬及1.5億元等多種說法。

  然而,據多位接觸過此項目的專業人士分析,該項目更有可能從一開始就是一個以公務機為幌子、借此進行募資的資本騰挪工具。

  “當時中鼎富國對外宣稱,河南新通商公務航空有限公司是由北京通商投資有限公司出資35%、通商國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資35%、華中國電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0%投資設立的,注冊資本3億元。”前述私募業者指,“后來我們了解的信息,這個公司2011年11月3日確實拿到了國家民航局批復的通用航空籌建許可證,但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了1億元。股權全質押了,也不到計劃募資額的50%。”

  更令人疑竇叢生的是,該項目指,中鼎富國作為普通合伙人將出資5000萬元,加上募集的2.5億元,共計3億元購買購買公務機,而在三年以后,新通商公務航空會以2.9億元購買這些公務機。“相當于3年這些公務機僅折價1000萬元,這種條件實在不可思議。”一位私募行業人士表示。

  然而,當環球企業家就上述問題向新通商公務航空進行求證時,卻發現該公司官方網站上顯示的聯系電話,已經成為空號。

  巧合的是,通商國銀四期股權投資計劃的計劃募資額約為1.5億元,中鼎富國航空產業投資基金計劃募資額為2.5億元,通商系這些已曝光的募資計劃總額近4億元,而根據媒體報道,此前新通商集團積欠的債務總額,約為4.3億元左右。

  “飛單”生產線

  時至今日,對于中鼎系列股權投資計劃引爆的兌付危機,華夏銀行仍在聲明表示:“中鼎相關產品并非華夏銀行發行,也不是華夏銀行代理銷售。該款產品各當事方中沒有華夏銀行,華夏銀行從未與該公司簽訂任何協議”。這一強硬表態,亦表明華夏銀行方面已將華夏分行人員銷售該款產品的行為,定性為“個人私自代外部理財產品”,即俗稱的“飛單”行為。

  然而,華夏銀行的這一表態卻受到了部分理財產品投資者及濮婷婷家屬的強烈質疑。濮婷婷的丈夫甚至公開對媒體表示,“相關產品銷售期長達半年,不是偷偷銷售。如果這不是支行行為,至少也是集體行為”。部分投資者亦認為,華夏銀行對濮婷婷個人追責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推卸該行在此事件中應付的賠償責任。

  不過,且不論此事究竟真的是“飛單”行為,單就通商國銀系列股權投資計劃“進入”銀行銷售系統的過程,卻被不少業內人士視為“類信托”有限合伙產品掛鉤銀行銷售渠道乃至“借用”銀行信用進行背書的典型案 例。

  據濮婷婷的丈夫證實,濮婷婷是從一家相熟的信托公司處獲知了通商國銀系列投資計劃的項目信息。可是,據前述通商系員工表示,這家信托公司將通商國銀系列投資計劃“轉手”濮婷婷的主要原因,恐怕恰恰是通商國銀的投資計劃未能通過信托公司的風險控制審核。這位員工表示,在上述信托公司之外,通商國銀亦曾尋求由另一家信托公司、數家第三方理財公司以及部分私募投資者的社交組織“推銷”相關投資計劃。然而這些努力,大多以失敗告終。

  “這些信托公司和大的第三方理財機構,也沒做實地調查,單純憑項目計劃書,基本就不參與這個事情了。有機構的人提過,像汽車銷售4S店項目收益率達到10%,還是在二三線省會城市,幾乎是亂扯。”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一位銀行理財經理表示,行業鏈條是,最開始是依靠有限合伙企業自有的銷售團隊依靠人脈直接推。如果規模大一點,或者企業人脈關系有限,那就去找信托。如果是好項目,基本上信托公司就能吃下去了。只有信托覺得風險太大,或者利潤太薄,有限合伙企業才會去找第三方理財機構。如果連第三方理財機構都不要,就只能找銀行理財銷售人員做做‘飛單’。“所以‘飛單’項目基本都是被逐級淘汰下來的項目,風險有多大,可想而知。”

  然而,這種逐級淘汰的過程,卻也暗含著逐級遞推的利益安排和回扣抽成。“比如,有的有限合伙項目,信托公司肯定是審核不通過的,但個別信托經理可以幫忙介紹給銀行的理財銷售人員。但也是要給‘介紹費’的。”前述銀行理財經理稱。

  除此以外,隨著項目的逐級淘汰,發行項目的有限合伙企業對于銷售人員的酬擁也會水漲船高。在此次通商國銀系列股權投資計劃的募資過程中,通商國銀就為銷售人員提供了超過一般水平的高額抽成。

  “有的說法是,幫他們銷售,給募資額的5%到7%,(這單)沒有7%那么高,但比一般的‘飛單’還是高一些。”前述銀行理財經理表示。一位前新通商集團自有的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則表示,通商系并不總是這么慷概。“如果產品交給信托或者大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通商國銀不可能給這么高。但別人都不愿賣,有愿賣的,你當然得激勵一下。”

  在物質激勵之外,通商系有限合伙企業對募資計劃細節的“周到設計”,也是其成功掛靠銀行銷售平臺的重要助推因素。這些股權投資計劃有擔保公司進行連帶責任擔保,還設置了‘監管銀行’對募集資金進行‘單獨管理’,還大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這些細節,很能唬住一些風險意識不強的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以及大多數投資者。”一位第三方理財機構銷售人士表示。

  仔細反思,“飛單”現象日益頻現也和有限合伙制在理財產品設計領域日益廣泛的應用有著直接的聯系。部分企業為了對質量較差乃至虛假項目進行包裝,便設立一些皮包公司充當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表面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實際上卻借助皮包公司采用有限公司制的便利,隔絕自身風險。隨后就利用高額銷售提成吸引銀行及第三方理財機構內部人員“飛單”進行推銷,最后用高額收益率及普通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誘惑投資者入伙。

  由于監管部門對有限合伙制企業至今缺乏有效監管,加上有限合伙計劃發起門檻低,發起效率高,以上述模式進行斂財的劣質項目不斷增加,由此也直接引發了“飛單”數量的上升。

  不過,“飛單”現象的增多也使部分銀行開始重新審視自身對財富管理產品所應承擔的責任。一些銀行人士提出,對于銀行渠道售出的理財產品,無論是“飛單”還是通過銀行審核的產品,銀行都不應無條件的對其進行風險兜底。但不得不承認,在目前的環境下,這樣的觀點過度強調并不適當,“大家會覺得銀行是在推卸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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