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專家指出,在銀行的地盤、作為銀行的理財經理去銷售,在職務所在的場所以職務的身份從事這樣事實上的行為,華夏銀行的責任是大和小的問題,不能沒有責任
中國資本證券網 李瑾
華夏銀行(600015.SH)億元理財產品風波愈演愈烈。被開除員工濮婷婷為自己申辯,12月4日已遞交舉報信至上海銀監局;投資者家當打水漂,4日晚間與銀行的談判仍無果;產品管理方通商國銀資管被指或與非法集資有關,背后牽涉出去年4.3億河南新通商擔保案。此事也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關注,監管機構于12月6月召集各家銀行開會警示,并給予窗口指導。
華夏銀行無疑被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或許這只是銀行業灰色地帶的“冰山一角”,而就事件本身而言,不論是銀行、理財經理還是投資者,似乎都難以撇清責任。
中國銀行高級研究員譚雅玲[微博]對中國資本證券網表示,此次事件反映了中國銀行業的兩大問題:其一,金融行業員工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信用行業,從事金融業的人應該具有怎樣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十分值得思考。其二,本次事件的爆發也與銀行改革的流程和管理體制,包括監管系統有關系,流程或者監管體系還不是特別到位,因此對這樣的風險無法控制。現在的改革特別注重流程,但是它帶來的效率怎么樣,銀行的品質或者品行的發展怎樣我們沒有去思考。現在銀行表面化的形式太多,銀行要通過這件事情吸取教訓,使銀行有所改進,發生實質性的變化與提高內在競爭力,特別強調職業道德的培育。
被開除的華夏銀行前員工濮婷婷被認為是銀行的“替罪羊”,但事實真相還未明朗。如果一味追求傭金率而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的確不容忽視。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金泉認為,作為理財經理,其應該知曉這個產品是本行的產品還是外行的產品,銷售時對客戶的陳述方式是很重要的。濮某是以華夏銀行理財經理的身份和客戶交流,還是完全以個人的身份來表明這是一個與銀行沒關系的自己聯系的產品,是判斷她此舉為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重要根據。然而,作為客戶去買這個理財產品,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基于發生在銀行的場地,對銀行的信任,對其身份的信任而采取購買這一產品的行為。
那么,華夏銀行到底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
肖金泉認為,在銀行的地盤、作為銀行的理財經理去銷售,即使現在華夏銀行說這不是自己的產品,是她的個人行為,在職務所在的場所以職務的身份從事這樣事實上的行為,華夏銀行的責任是大和小的問題,不能沒有責任。
然而,投資者并不只是無辜的受害者。肖金泉表示,作為合格投資人,即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存款達到一定金額要求的投資者,是具有一定投資風險意識和投資能力,并對投資風險有把控的。在購買投資產品、簽署投資文件購買協議時,應該看到出售產品的是誰,華夏銀行扮演怎樣的角色,是資金托管方還是產品發行方還是擔保方?如果華夏銀行在合同中沒有任何角色,投資人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此外,本次事件急劇爆發很重要的一點則是涉案金額高達1.19億元。投資者這一億多元的損失是否能夠追回呢?
肖金泉指出,損失是否能拿回基于幾個因素。第一,產品銷售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或者刑事詐騙,或涉案的河南新通商公司經營徹底失敗,是否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返還給投資方,或還剩多少能返還,這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資金投向所剩余的那部分款項還有多少,投資人、擔保方從他們的擔保責任上還能拿回多少資金,是返還給投資人的基本保障。第二,這中間的差額,要看華夏銀行在其中所承擔的責任。從法律上界定華夏銀行是全部還是部分承擔責任,就需根據投資人簽訂的合同,簽合同過程中華夏銀行發揮的作用,員工在銷售過程中職務行為和私人行為的界定去進行最后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