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投資理念并非僅僅是社會責任的體現,ESG投資也并非要摒棄投資的經濟效益。踐行ESG投資理念,短期能夠助力“一帶一路”投資者更好地協調與當地關系,長期是對“一帶一路”沿線進行綠色投資的有力保障。
作者 | 王 遙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教授
來源 | 《當代金融家》雜志2019年第7期
“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和實施,為全球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投資者在面對“一帶一路”建設帶來大量項目投資機會的同時,也要面對來自“一帶一路”沿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風險、監管風險、法律法規風險以及項目建設風險等;在倡導長期、可持續發展的今天,“一帶一路”建設還面臨越來越不能忽視的環境和社會風險。
踐行ESG理念共建“一帶一路”
綠色、低碳、可持續是“一帶一路”倡議的內在要求,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一帶一路”投融資過程中。其高度關注東道國環境和社會因素的發展理念,與ESG投資充分考慮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ety and Governance)三大核心要素的投資理念不謀而合。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各利益相關方踐行ESG投資理念,可以有效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首先,有利于“一帶一路”沿線的環境和資源可持續。
ESG投資理念倡導首先將“環境”因素納入投資決策之中。“一帶一路”沿線的陸地區域主要包括廣大中亞地區和東南亞各國。中亞區域多沙漠、荒漠,綠色植被非常少,嚴重缺乏水資源,環境承載力非常脆弱;而東南亞地區的生態壓力也很大,無節制的商業開發、工業化使熱帶雨林面積快速縮小,污染日益加劇。以上背景使得綠色經濟成為各國的重要發展理念。如“海上絲綢之路”沿線的西亞、北非、東南亞國家聯盟和南亞的斯里蘭卡等國,由于沿岸工廠大量向海洋排污,海洋資源受到嚴重損害,生態環境異常脆弱,踐行ESG投資理念,在投資過程中關注東道國的環境和氣候影響,無疑有利于沿線的環境和資源可持續,促進沿線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有利于“一帶一路”沿線的社會可持續。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政治制度、意識形態、社會文化習俗等差異很大,從宏觀指導激勵政策到語言溝通禁忌等,都將對投資形成影響。比如,中亞國家安全形勢總體可控,但不能排除個別國家發生騷亂的可能性;東南亞各國的政治文化制度不盡相同,民主程度參差不齊,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存;西亞地區盡管在文化方面呈現融合和多元特點,但民族淵源復雜、宗教氛圍濃厚,各國政策時有變化,地方差異較大。這些對“走出去”企業的投資方向、投資預測、用工管理等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最后,有利于“一帶一路”沿線的經濟可持續。
ESG投資理念并非僅僅是社會責任的體現,ESG投資也并非要摒棄投資的經濟效益。ESG投資理念的重點在于,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要素納入傳統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中,并在定價過程中充分考量相關風險,構建更全面的投資指導原則和管理路徑,形成可持續的投資狀態。ESG投資理念短期能夠助力投資者更好地協調與當地關系,長期是對“一帶一路”沿線進行綠色投資的有力保障。
“一帶一路”ESG投資的主要障礙
一是形成ESG發展共識的基礎薄弱。
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各國國內經濟和產業結構相繼調整的影響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中,有的已從粗放型、低密度的經濟發展模式向集約化、綠色化的經濟發展模式轉型,有的卻大幅滯后于“一帶一路”沿線的平均經濟發展階段,使得ESG投資理念在“一帶一路”沿線難以形成共識。
二是各方支持ESG投資政策的基礎參差不齊。
由于發展階段、經濟結構、法律體系、監管體系等各方面的差異,共建“一帶一路”過程中,各國鼓勵ESG投資的政策基礎也不盡相同。比如,意大利、盧森堡、瑞士等歐盟國家的ESG投資理念起步較早,應對氣候變化、實施環境保護的意識十分強烈,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成熟,信息披露要求較高。如歐盟“推進企業責任的歐洲環境”綠皮書對企業在環境、社會和經濟三方面都提出明確的行動要求,使得歐洲投資者在共建“一帶一路”時具有較強的ESG意識。再如,我國作為共建“一帶一路”的主力,迄今未出臺鼓勵進行“一帶一路”ESG投資的官方文件。至于“一帶一路”沿線的眾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很多甚至還沒有ESG投資的政策框架和操作指南, ESG發展理念仍待推動起步。
三是缺乏ESG投資的投資者教育,投資者較少能夠具備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辨識能力。
一方面,現階段缺乏對ESG投資的廣泛宣傳普及,投資者很少面對ESG投資案例的教育和引導,多數投資者未真正理解ESG投資的正向意義,將社會責任視為付出成本,視其為傳統投資策略的對立面。另一方面,現階段ESG投資方法學的欠缺使得投資者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辨識能力不足,既不知道如何獲取“一帶一路”投資中的ESG信息,也難以對ESG數據進行有效解讀和使用,從而阻礙了ESG投資的有效開展。
四是缺乏ESG投資的標準規范和分析工具,難以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合理有效定價。
“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大量投資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要在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階段將ESG因素納入其中,當前至少面臨兩個難點:第一個難點是缺乏標準規范。目前“一帶一路”沿線并沒有就綠色基礎設施的認證評估標準達成統一的行業規范。由于缺乏行業基準,投資者難以衡量項目的服務表現與投資潛力。第二個難點是缺乏分析工具。一方面,多數投資者對項目潛存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缺乏辨識能力,導致在投資“一帶一路”項目過程中,僅關注了經濟效益而忽略了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另一方面,現階段缺乏對相關風險進行判斷的分析工具,使得很難在定價中將環境和社會相關的風險收益納入。
實現ESG投資主流化發展的政策建議
其一,因地制宜推進ESG投資主流化。
在ESG投資起步較早、ESG相關的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規建設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投資者要注重提高自身ESG水平,遵循當地法律法規,避免因環境和社會因素引發風險。與這類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在“一帶一路”沿線其他國家展開合作時,主動學習其先進經驗,共同推進東道國的ESG投資主流化進程。
在ESG投資處于起步階段、相關制度正在建立完善的國家和地區,投資者要循序漸進,充分發揮多邊金融機構的影響力,通過提高項目的ESG要求,開展ESG投資教育,幫助東道國提高ESG投資意識,提高ESG信息披露程度,推動ESG投資理念的普適進程。
在仍處于粗放型經濟發展階段、尚未認識到可持續發展重要性的國家和地區,投資者要在尊重東道國文化的前提下,對東道國政府及相關部門普及ESG知識,推動建立相關規章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在投資過程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減少環境污染,推動當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其二,推動多邊金融機構進行ESG知識分享。
推動“一帶一路”ESG投資主流化,既要加強對ESG投資經驗的交流和分享,也要加強各標準體系和規則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銀行等多邊金融機構與多邊主權政府及國際社會均建設有良好關系,具有無可比擬的聲譽,是各類開發性金融、商業性金融、機構投資者等社會資本可信的合作伙伴,同時是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的制定者。多邊金融機構在ESG領域行之有效的投資經驗可廣泛應用于“一帶一路”沿線。可推動多邊金融機構推動開發和共享與ESG相關的知識工具,通過項目合作,使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了解“一帶一路”投資涉及的環境和社會風險,掌握環境風險量化分析方法,從而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決策。
其三,加強國內ESG投資能力建設。
中國是共建“一帶一路”的主要力量。在政策和監管層面,包括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資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各級監管部門在內,應合力推動“一帶一路”綠色投資規范,約束“一帶一路”投資行為;建立“一帶一路”投資數據庫,將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計量、綠色投資效益的統計等信息納入數據庫。在投融資市場層面,推動投資者加強對ESG的認知,提高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辨識能力,企業應及時披露ESG相關信息,定期發布ESG報告,逐步建立ESG的“中國標準”。在研究層面,加強各科研機構對環境和社會風險測算、環境壓力測試、環境效益評估的方法學,通過能力建設推動投資者將ESG納入投資考量。在宣傳層面,積極利用各宣傳渠道,提高公眾對ESG投資的認識。
其四,鼓勵更多機構加入《“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
2018年11月,中英綠色金融工作組在倫敦舉行的第三次工作組會議上,共同發布了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和倫敦金融城起草的《“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明確提到投資者要“充分了解ESG風險”,要“把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納入機構的決策過程,開展深度環境和社會盡職調查,必要時,在第三方機構的支持下制定風險防范與管理方案”。2019年4月25日,包括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大政策性銀行在內的全球27家金融機構共同簽署了該原則。綠色投資原則的簽署,標志著“一帶一路”投融資的綠色化進程邁出了新的一步。未來應鼓勵全球更多機構加入該原則,擴大其影響力,形成“一帶一路”綠色投資聯盟,推動共建“一帶一路”ESG投資主流化發展。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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