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見“蘿卜章“!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向凱里農商行索償6億票據損失,為何敗訴?|局外人
記者|劉晨光
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恒豐銀行)和貴州凱里農商行的“6 億元票據案”迎來新進展,恒豐銀行二審最終敗訴。
2015年6月11日,恒豐銀行簽訂兩份《票據代理轉貼現協議》,約定恒豐銀行為凱里農商行代理票面金額分別為4億元和3億元的轉貼現業務。
彼時,恒豐銀行對協議所涉及的14張商業承兌匯票分別辦理了轉貼現并向凱里農商行的基本賬戶支付了轉貼現款,案涉票據在背書人處加蓋“凱里農村商業銀行匯票專用章”。
案涉票據到期后,7億元票面金額只托收回1億元,出票人無力解付余款,恒豐銀行作為前手銀行已受到后手銀行的追索,支付了票據款2億元和4億元,恒豐銀行遂向其前手凱里農商行提起訴訟。
恒豐銀行起訴,一審期間,恒豐銀行提出的請求第一項即是,凱里農商行向恒豐銀行償付匯票款人民幣6億元并賠償損失(分別自實際墊款日至凱里農商行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億元和4億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此外,凱里農商行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4667800元。
裁判文書顯示,2014年9月,南京中立公司與凱里農商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合作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合作期限為一年。
2014年10月,凱里農商行委派了鄭某紅等到南京中立公司負責監管和蓋章,具體操作模式為由南京中立公司向鄭某紅報第二天需要用的資金額度,然后由鄭某紅等向凱里農商行匯報,經統計后由鄭某紅代表凱里農商行在承兌匯票的背書欄內加蓋凱里農商行匯票專用章。該模式操作一個多月后,凱里農商行的員工從南京中立公司撤回,雙方未再發生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涉及到“蘿卜章”。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20)鑒字第14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案涉合同、匯票上凱里農商行公章、票據專用章、金融市場部章、李某、侯某江等人印章,與凱里農商行備案公章以及其他印章均不一致。
案涉合同、匯票上凱里農商行公章、票據專用章、金融市場部章以及經辦人等印章均系偽造。郁某華、強某、郁某軍等對于偽造凱里農商行的印章的事實均供認不諱。郁某軍系南京中立公司實際控制人。強某為該公司副總經理。
此外,辦理案涉轉貼現業務中,恒豐銀行未按照規定流程通過電話座機與凱里農商行進行驗票、未對辦理業務人員是否為凱里農商行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授權書進行核實。且魯某東因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一審法院指出,由于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原行長助理魯某東與犯罪分子存在勾連,在恒豐銀行未向凱里農商行通過電話座機核驗票據真實性、未對辦理業務人員是否為凱里農商行工作人員身份以及相關授權書進行核實,對于票據記載的基本信息亦不予關注,疏于審查甚至放任不予審查,對此,恒豐銀行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有兩個,一個是恒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能否得到支持;第二個即是恒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違約損失及律師代理費能否得到支持。
恒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依法不應支持。票據行為成立以簽章為要件,只有在票據上簽章,才能依票據上的文義負票據上的責任。案涉票據上凱里農商行的印章系偽造,因凱里農商行未在票據上簽章,且恒豐銀行非善意,故凱里農商行不應負票據上的責任。
一審過后,恒豐銀行提出上訴,且在二審期間,恒豐銀行提交了一份《一審判決書查明事實部分的錯誤和遺漏》,認為一審查明的事實存在多處錯誤和重大遺漏,同時,恒豐銀行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恒豐銀行在二審上訴中提升了償還的金額。認為應該改判由凱里農商行返還恒豐銀行已支付的293438749.98元本金及391208888.88元本金,合計684647638.86元,并承擔自2015年6月11日(向凱里農商行支付轉貼現款時)至償付之日止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
且恒豐銀行在一審后上訴中具體闡述了三個方面。該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以及一審法院存在程序上違法,應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指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審理是否嚴重程序違法。
二審法院指出,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和2020年8月26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恒豐銀行和凱里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恒豐銀行二審庭審時述稱,其已于2021年3月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追加被告申請,并在該申請中一并提出變更訴訟請求。但在恒豐銀行庭后向本院提交的當時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追加被告申請書》中,并未明確作出變更訴訟請求的表述。而且,該追加被告申請的特快專遞簽收日期顯示為2021年4月1日,已在一審法院2020年8月2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結束之后。
此外,二審法院認為,恒豐銀行二審的上訴請求不僅在本金金額上超出一審起訴請求,主張利息起算的時點也早于一審起訴所主張的利息起算時點,更為重要的是,恒豐銀行二審上訴所主張的請求權基礎的法律關系與一審訴訟中所主張的完全不同,所以其才主張一審僅查證了一半事實、而未查證另一半事實,要求還應審理票據清單交易法律關系。
二審法院指出,該事實和法律關系均是一審審理之外的內容,如果一審并不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則二審當然不能對一審并未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實體審理。鑒于恒豐銀行堅持其二審上訴請求,其要求二審對一審并不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關系作為焦點問題繼續進行實體審理,顯與民事訴訟上訴制度不符。綜上,沒有證據表明一審的審理嚴重程序違法,恒豐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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