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份,秦女士聽了孫經理的勸說,購買了66萬元的“高收益、0風險的農行內部產品”,最后竟落得個“血本無歸”的下場......
今年61歲的秦女士,此前一直在農業銀行綏化北林支行辦理金融業務,多數時候,接待她的是70后的大堂經理孫經理。
2020年6月份,秦女士聽了孫經理的勸說,購買了66萬元的“高收益、0風險的農行內部產品”,最后竟落得個“血本無歸”的下場......
01
大堂經理推薦“內部產品”
2020年六月,秦女士去農行綏化北林支行辦理業務。
此前,秦女士在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大堂經理孫經理的推薦下,購買的農行理財產品(投資風險較低)正好回贖到賬。所以這天,秦女士就趕到該行辦理相關業務,而前來接待她的,依舊是孫經理。
這一次,孫經理照舊給秦女士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并介紹這款產品回報率較高,是農行內部的理財產品,安全可靠,沒有投資風險。
為了讓秦女士下定決心購買她推薦的“內部產品”,孫經理還搬出了自家行長和同事來為產品背書。稱同事以及親屬,包括行長都購買了這款理財產品。
聽到孫經理篤定地介紹著這款產品,再回想之前她給自己推薦的理財產品已安全贖回到賬,秦女士最終被說動了心,同意購買。
孫經理又表示,這是銀行內部產品,不能在窗口辦理,只能在手機上操作。由于秦女士年齡大,對智能手機的操作能力實在有限,最后,由孫經理代替自己操作手機。
一番熟練地操作下來,孫經理成功為秦女士購買了這款“內部產品”,投資金額30萬元。
兩個月后,秦女士再次來到農行綏化北林支行辦理業務,孫經理又接待了她并再次推薦農行的“內部產品”。這次,孫經理操作秦女士手機,又為她投資了36萬“內部產品”。
前后兩次算下來,孫經理一共為秦女士購買了66萬元的農行“內部產品”。
02
沒有風險的產品逾期
時間一晃,來到了第二年的六月份。此時,秦女士第一筆為期一年的“內部產品”到期,她想把投資的錢贖回來。但沒有想到的是,秦女士的錢拿不回來了。
大幾十萬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內部產品”到期未能兌付,秦女士急了,連忙找到孫經理詢問原因。
孫經理告訴她,她的投資款沒有到賬是因為國家在查各大銀行的賬,投資的錢被扣劃在了銀行,得晚幾天才能到賬。
為了安撫秦女士,孫經理表示,錢確實在銀行,絕對沒問題,到時候本息一起到賬。
為讓秦女士放心,孫經理還不忘再次拎出自家行長,稱行長也買了50萬元。錢最晚9月末到賬。
然而,眼看著秦女士的投資款到賬遙遙無期,孫經理也知道紙是包不住火了。
于是,孫經理向秦女士坦白實情,稱她之所以向秦女士推薦產品,是受農行綏化北林支行“于行長”指派。
孫經理還發給秦女士她和“于行長”的微信聊天截圖,表示“于行長”給她設定了這款“內部產品”200萬元的艱巨考核任務。
03
不在內部的“內部產品”
從后來的結果得知,其實這些所謂的農行“內部理財產品”,根本不是什么銀行產品,產品本身也并不在銀行內部。
比如,秦女士花30萬購買的第一筆“內部產品”,錢實際上被孫經理用其手機轉給了一家叫北京深發招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賬戶,給秦女士辦理的是一款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產品,底層資產是成都一住宅小區的應收賬款項目。
而秦女士第二次花費36萬購買的“內部產品”,也是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產品,錢被轉給了北京數融互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賬戶,底層資產是廣東佛山的一個項目。
辦理這些業務時,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和孫經理本人都沒有向秦女士提供任何形式的書面合同。只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后,由孫經理交給了秦女士一份在丙方(認購人)處沒有任何簽章的合同文本。
也就是說,這位農行大堂經理孫經理,在農行綏化北林支行營業廳里,給秦女士通過秦女士手機購買的農行“內部產品”,其實是她和“于行長”從別家理財公司處接的兼職(有傭金報酬)。說白了,就是“私活”。
孫經理所稱的指派她的“于行長”,其實也早已不是“行長”。
2013年10月24日,“于行長”的確被聘任為農行綏化北林支行的行長,但在2016年12月22日,“于行長”就被解聘了行長職務。事件發生時,“于行長”只是被降職的農行綏化北林支行的一般員工。
04
監管部門的調查問責
在農行綏化北林支行辦理業務的客戶中,秦女士其實并不“孤單”,因為跟她有著同樣遭遇的還有很多人。這些人都是被孫經理以“農行內部產品、利率較高、安全無風險、自己親屬和行長都買了”為借口,推薦購買了農行的“內部產品”,結果到期后都沒有拿到投資的錢。
事發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秦女士為代表的這些金融消費者們,向金融監管部門發起了投訴。
今年2月份,銀保監會綏化監管分局出具了一份調查意見書。其中指出,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原大堂經理孫經理向金融消費者違規推介銷售了非農行代銷的第三方公司理財產品,購買方式都是通過消費者手機向第三方公司轉賬。
綏化監管分局強調,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存在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未發現員工異常行為的問題,分局已對其采取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將依法對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除此之外,秦女士等受害者們還向媒體尋求幫助。在某權威媒體節目現場,農行綏化北林支行的直屬領導齊行長表示,他們會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齊行長找到秦女士等人,其承認銀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短板和不足,但卻無法直接向他們履行賠付責任。其建議秦女士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有了法律文書后,銀行一定會按判決馬上全額賠付。
在秦女士看來,她是本著對農業銀行的信任,且孫經理是該行工作多年的員工,此前一直幫她辦業務都沒有發生過類似情況。如今,孫經理和農行卻辜負了自己的信任,她認為孫經理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農行綏化北林支行應該賠償自己的66萬元。
于是,秦女士將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告上了法庭。
05
三七之分的責任認定
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在庭審時辯稱,孫經理的行為是私自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秦女士雖主張孫經理私售理財產品時借助了銀行員工的身份,但員工身份只是為了順利實施私售行為而假借的外觀,而實際上孫經理未以銀行員工身份簽署合同。其私售行為是受傭金回報的誘惑,所得利益并未歸屬農行綏化北林支行。
該行還提出了多條辯詞,最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孫經理也稱,自己向秦女士推薦案涉理財產品是個人行為,并不代表農行綏化北林支行,而是自己的兼職代理行為。孫經理還認為,秦女士因投資非農行理財產品而產生了經濟上的風險,應向理財公司主張權利。
今年10月27日,關于秦女士和農行之間的這起理財糾紛的一審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
法院審理認為,孫經理是農行營業部大堂經理,有向客戶推薦該行業務內的理財產品、代表單位作出要約或承諾的工作職責。其次,推薦、要約、承諾行為發生在農行綏化北林支行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另外,孫經理向客戶表示理財產品是農行內部產品,并未向客戶表明其所作推薦、要約不代表其所任職的銀行,其行為是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所以,孫經理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
秦女士到農行綏化北林支行辦理理財業務,工作人員孫經理向其推薦產品時作出“內部產品、回報率較高、安全無風險、本行工作人員(包括行長)及親屬購買了該產品”的說明,并直接操作對方手機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轉付投資款,以致秦女士與農行之間未建立起秦女士所信賴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而是與案涉資產管理公司之間非本意的形成了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
因此,給秦女士財產造成的損失,法院認為締約另一方的農行綏化北林支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院還指出,農行綏化北林支行在為秦女士提供高風險投資活動的服務中,沒有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風險告知說明等等義務,違反了適當性義務。而業務人員孫經理為私牟傭金,利用職務之便為本行以外民間理財機構招攬客戶、向投資者違規承諾無風險并違規締約,說明農行未盡監管義務,其主張不承擔責任與法有悖、于理不合。
最后,法院判決農行綏化北林支行承擔秦女士損失的七成賠償責任,即賠償46.2萬元給秦女士。而秦女士因自身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自擔三成責任。
也就是說,秦女士投資出去的66萬元,最終只收回了七成46.2萬元。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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