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代銷國通信托產品再度展期 銷售期間疑未雙錄、更改投資者風險評級

招商銀行代銷國通信托產品再度展期 銷售期間疑未雙錄、更改投資者風險評級
2022年11月04日 19:44 市場資訊

  來源:中科財經

  招商銀行代銷的房地產類融資產品,再次發生逾期兌付

  近日,多位投資者向記者表示,其于2021年3月在招商銀行(600036.SH)購買的信托產品“國通信托·誠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誠億集合信托”),原本應于今年3月兌付,展期兩次至10月21日仍未兌付,且兩次展期均未與投資人協商。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通信托”)在展期公告中表示,該信托債務人因房地產低迷等原因,未能履行債務計劃。此前,招商銀行代銷的信托產品亦多次逾期。

  據投資者透露,招商銀行在代銷誠億集合信托時,存在未雙錄及銀行客戶經理更改投資人風險等級等行為。對此,有律師表示,若投資人發生投資損失,銀行或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信托兩次展期

  多位投資者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反映稱,原本應在今年3月兌付的誠億集合信托,已展期兩次。資料顯示,誠億集合信托為房地產類融資產品,分為四期,存續規模為10.47億元,利率比較基準為5.8%-6%,存續期均為12個月。該信托由國通信托發行、招商銀行代銷。

  據投資人程航(化名)提供的信托合同及產品說明書顯示,誠億集合信托標的為應收賬款債權,具體為深圳市誠億商業保理有限公司通過為各供應商提供的有追索的商業保理服務而持有的供應商對龍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光集團”)實際控制公司的應收款項及對應的全部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違約金及與該標的的應收賬款有關的擔保權利等所有從權利。即,誠億集合信托的底層資產為龍光集團實際控制公司的應收款項及對應的全部權益,該信托的債務人即為龍光集團。

  李爽(化名)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其在2021年3月通過招商銀行客戶經理購買誠億集合信托第三期,該期信托起購金額為300萬元,其余幾期信托的起購金額為100-500萬元不等。

  *誠億集合信托產品詳情,圖由投資者提供

  程航表示,3月16日原本為誠億集合信托兌付日,而其收到銀行客戶經理電話通知,該信托展期一年。令程航不解的是,當時發行方及代銷方均未發布展期公告,投資者僅被口頭通知。3月21日,國通信托在誠億集合信托臨時信息披露公告中表示,國通信托僅收到債務人支付的部分款項,信托財產尚未全部變現,目前正在與債務人溝通。

  李爽向記者表示,10月19日,其收到客戶經理有關誠億集合信托的展期信息,并表示國通信托將于最近發布展期公告。10月21日,國通信托發布誠億集合信托臨時信息公告,指出受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影響,債務人于2022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延期履行債務計劃,從2022年10月起延期24個月。而這次展期,國通信托及招商銀行亦未與投資者協商。

  展期公告亦對3月的展期作出解釋,即誠億集合信托于2022年3月16日到期后,債務人未能及時全面履行相關合同義務,遂因現金資產不足以分配信托利益而延期,債務人提出延期履行債務計劃,期限為12個月,期間分期償還。截至2022年9月30日,債務人累計向國通信托支付15%信托本金及對應融資成本。截至公告發出,龍光集團共支付2214.43萬元。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永茜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信托產品未經與投資人商量即幾度展期,并不合規。根據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信托機構在3月16日兌付期限屆滿后,未經與投資人協商便展期,既違反合同約定,也違反了《資管新規》的規定”,江永茜補充道。

  《資管新規》第八條指出,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的《信托公司受托責任盡職指引》第三十條規定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向受托人收取報酬和費用;第三十一條亦規定,信托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自己所受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此前,招商銀行代銷的信托產品亦發生多次逾期。2021年8月,招商銀行代銷的“大業信托·君睿15號(九通基業)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逾期;2021年11月,招商銀行代銷的“外貿信托-富榮166號恒大成都天府半島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逾期;今年5月31日,安克創新(300866.SH)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6月通過招商銀行長沙分行購買1億元該行代銷的“中航651號信托”理財產品,現該信托計劃下待回收本金及投資收益存在逾期風險。

  然而,數據顯示,招商銀行已在縮減代銷信托規模。2021年,招商銀行代理信托類產品銷售額為4151.41億元,同比下降11.51%;2022年6月末,招商銀行代理信托類產品銷售額為714.91億元,同比下降68.51%。銀行在年報中解釋,主要為在“房住不炒”“回歸金融本源”“信托業務分類改革”等政策背景下,銀行主動調整業務方向所致。

  代銷過程疑似違規

  此外,招商銀行在代銷誠億集合信托期間,疑似存在違規行為。

  多位投資者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其在銀行客戶經理推薦下購買誠億集合信托時,全程均在手機上操作,且銀行并未進行雙錄。2017年8月,原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其中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針對銀行未雙錄的行為,多位投資者已向銀保監會寄去投訴信,截至目前還未收到回復。

  此外,招商銀行官網顯示,私募產品投資者個人投資風險能力評級為A1-A5,對應私募產品風險等級R1-R5,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僅能向客戶銷售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誠億集合信托風險等級為R3。李爽向記者表示,其此前在招商銀行天津某支行購買誠億集合信托時,風險等級顯示其并不能購買誠億集合信托。后客戶經理代替其更改工作收入情況等信息,李爽風險等級變更為A4。不過,李爽表示,其購買信托的資金來自于此前存款及父母,而自己并無工作,因此亦無工作收入。

  江永茜分析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2條的規定,賣方機構必須履行適當性義務,即必須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

  “招商銀行作為代銷銀行,在代銷信托產品期間,客戶經理代替投資者更改收入情況等信息,使投資者的風險等級達到購買信托產品的風險等級,實為代銷銀行未盡到適當性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可能面臨,與信托產品的發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江永茜補充道。

  不過,投資者允許客戶經理幫其更改風險評級,其是否需承擔一定責任?對此,江永茜表示,目前無法律明確規定投資者在此情況下是否需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若投資者至法院起訴銀行有關其未雙錄及更改風險評級等行為,法官將會根據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即投資者或將根據實際情況而承擔一定責任。

  針對招商銀行代銷期間或涉及違規等問題,記者致函銀行,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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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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