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紀委監委通報5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典型案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1.平涼市莊浪縣公安局朱店派出所原所長沈杰、原指導員程建軍充當“保護傘”問題。2014年6月,朱店派出所在查辦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柳某田等20余人賭博案時,時任所長沈杰指使民警將查扣賭資中的10萬元發還參賭人,并制作虛假筆錄及相關材料,將已構成賭博罪的刑事案件,以認定參賭人員8人、賭資3.21萬元的治安案件“降格”結案。時任指導員程建軍不正確履行法律職責,沒有按法律規定審核把關。莊浪縣公安局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朱店派出所實際未執行行政拘留,致使柳某田等賭博團伙人員未得到及時查處,坐大成勢。2020年7月,沈杰、程建軍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2022年2月,二人受到開除公職處分。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原三級警長、二級警督常學軍涉黑涉惡腐敗問題。2014年至2015年10月期間,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薛某存在修建蘭州新區7號湖項目過程中,將該工程承包給常學軍,并承諾支付工程款。常學軍在薛某存授意下,以修湖為名違法挖賣砂石礦產資源,價值達330余萬元。2022年4月,常學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慶陽市科技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知識產權局局長常玉海涉黑涉惡腐敗問題。2013年5月至8月,常玉海通過銀行貸款、朋友借款、自有資金等籌資渠道,先后以本人及他人名義向惡勢力犯罪團伙首要分子俄某林實際控制的小額擔保貸款公司出借資金10筆1052萬元,個人從中獲利11.93萬元。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常玉海通過高利轉貸獲利10.64萬元,涉嫌高利轉貸犯罪。2022年5月,常玉海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調整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4.蘭州銀行七里河支行黨支部原書記、管理行原行長助理陳宜偉及客戶經理荊喜梅、綜合辦公室原主任劉新凱、客戶經理柳軍失職失責問題。2015年10月,陳宜偉、荊喜梅、劉新凱、柳軍在辦理由蘭州銀行七里河管理行原行長李某(另案處理)交辦的段某民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控制的蘭州慧云商貿有限公司、蘭州祥泰商貿有限公司貸款審核時,違反相關信貸規定,沒有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資信情況、經營狀況、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做盡職貸前調查。貸款發放之后,對貸款資金疏于監管,使貸款用途發生重大改變,至今仍有1700萬元逾期未還。2022年6月,陳宜偉、劉新凱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荊喜梅、柳軍受到降級處分。
5.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國保大隊民警談軍、靖安派出所民警張富春失職失責問題。2011年5月,談軍、張富春在甘州分局西街派出所工作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惡勢力犯罪團伙首要分子佘某坤故意傷害案未及時跟蹤督辦,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時受到打擊,造成嚴重后果。2022年4月,談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張富春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二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甘肅省紀委監委)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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