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連環反轉!交行因3.35億元巨額損失開除某支行行長,法院:撤銷開除決定|局外人
記者|馮賽琪(實習)張曉云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勞動爭議案的判決書。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下稱交行泰安分行)與其一名支行行長的“爭吵”,從勞動仲裁一直到法庭之上,案件一波三折,最后以交行泰安分行應繼續與支行行長任某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9030元工資損失畫上句號。
交行為何作出開除決定?
任某于1993年8月到原告交行泰安分行工作,歷任交行泰安分行駕駛員、客戶經理。2009年1月任營業部副主任,2011年1月任大客戶部副經理,2012年5月任青年路支行行長,2014年8月7日被免職,離崗清收,為原告交行泰安分行無固定期限員工。
為銀行效力二十年的老員工,為何被辭退?原來與任某接手辦理業務的某客戶犯案造成交行巨額損失有關。
判決書中寫道:“截至任楷案發,交行泰安分行因上述業務造成經濟損失3.35億元。”
2017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任楷犯票據詐騙罪。
自2010年起,任楷控制的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下稱欣平塑料)、泰安海納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海納化工)、山東諾爾儀表有限公司(下稱諾爾儀表)三家企業分別向交行泰安分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55億余元。至案發前,造成交行泰安分行經濟損失3.35億元不能歸還。
山東高院的判決書載明,任某證言:自2010年5月開始,泰安交行開始給欣平塑料授信,一開始是3000萬元,到2014年逐漸漲到了3.5億元。
任某在任楷控制的公司與交通銀行的業務往來中扮演著關鍵角色。2010年8月份,任某在任職交通銀行客戶經理時,營銷并辦理了欣平塑料、海納化工兩家公司首筆“保兌倉”業務。2012年5月擔任支行行長后,涉案授信客戶保兌倉業務由青年路支行客戶經理李某承辦。
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在有關任楷控制的公司的42筆共計21.74億元保兌倉貸款多份文件中,任某與李某均有簽字,確認了所有貸款資料的真實性。
2014年7月,任楷資金鏈斷裂潛逃。原泰安銀監局同時展開對青年路支行授信業務風險的核查,發現在2014年6月最后一筆對諾爾儀表授信1000萬元的《企業信用報告》中,由任某等出具的《山東諾爾儀表有限公司授信調查分析報告》“借款人無關聯企業”與事實不符;以及受托支付的貿易背景不真實,《交通銀行受托支付委托書》所附借款人提供的增值稅發票10張實際為虛假發票等問題。
2016年8月,交行泰安分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了開除任某的決定,認為任某在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
一波三折,究竟誰之過?
2016年11月,任某因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勞動爭議一案向泰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交行泰安分行支付任某2016年8月到11月的工資損失9030元。也就是說,交行泰安分行的開除決定沒有得到仲裁委的認同。
交行泰安分行不服仲裁委的裁決,上訴至泰安泰山區法院,事件迎來第二次反轉。
一審法院認為任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違規貸款,審查不嚴,與交行泰安分行因任楷公司的保兌倉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導致銀行損失3.5億元。一審判決,交行泰安分行與任某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并且無需支付任某要求的工資。
任某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泰安中級法院上訴,二審中,法院認為案件焦點為交行泰安分行解除與任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判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從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解除程序方面進行審查。
泰安中院具體考察了交行泰安分行《關于給予任某開除處分的決定》內容,該行認為任某在辦理其任客戶經理期間的6筆保兌倉業務和任支行行長期間的42筆保兌倉業務過程中違反規定,依據《交通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與任某解除勞動合同。
但經查明,前6筆保兌倉業務并沒有造成銀行經濟損失;剩余42筆保兌倉業務也未涉及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問題,根據相應《保兌倉三方合作協議》的約定,生產廠家承擔的是差額退款責任,亦非連帶責任保證責任。因此,法院認為交行泰安分行以任某未按職責和規定進行核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事實根據。
今年5月,泰安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交行泰安分行《關于給予任某開除處分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任某2016年8月至11月的工資9030元。
交通銀行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末,交通銀行資產總額10.70萬億元,較上年末增長8.00%。 2020年度交通銀行實現凈利潤(歸屬于母公司股東)782.74 億元,同比增長1.28%。實現營業收入2462億元,同比增長5.91%。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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