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收4億港元天價罰單 香港證監會列出“五宗罪”

瑞銀收4億港元天價罰單 香港證監會列出“五宗罪”
2019年11月12日 08:16 國際金融報

  11月11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香港證監會”)因瑞銀(UBS.US)在長達十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并罰款4億港元。

  針對該消息,瑞銀方面回復《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瑞銀在全面調查并確認此事后,已自行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匯報。據透露,此次匯報還包括了一項將全額償還受影響的財富管理客戶的計劃。

  瑞銀強調,“匯報的相關行為主要牽涉某部分債務證券和結構性票據交易,而涉事交易只占本行訂單處理系統的很少部分。涉事之個別人士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亦違背本公司的行為及原則。”

  1

  犯“五宗罪”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第一,UBS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下稱“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下稱“助理”)于2008年至2015年間在進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向客戶多收款項,方法是于執行買賣后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潤幅度。

  第二,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間向客戶收取高于其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

  具體而言,客戶顧問和助理會在客戶要求買入或賣出產品后,于UBS的客戶買賣指令處理系統輸入客戶的買賣中的限價盤價格。若市場所做到的實際成交價優于限價盤的價格,客戶顧問和助理便會于執行買賣后,在未與客戶達成協議或向客戶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增加利潤幅度,藉以為UBS保留該有利的價格差異。他們有時更會向客戶誤報成交價或利潤幅度。在一些情況中,他們亦會篡改發放予獲客戶授權進行買賣的金融中介機構的戶口結單,方法是誤報利潤幅度的金額,藉以隱瞞多收費用的情況。

  香港證監會認為,這些不當手法涉及一系列持續了一段長時間的嚴重系統性缺失,包括UBS沒有充足的政策、程序及系統監控,缺乏職員培訓及監督,以及第一及第二防線的功能失效。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進一步發現:

  其一,UBS在進行第二市場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沒有了解及適當地披露其是以何種身份代客戶行事。

  其二,UBS在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為后兩年才向證監會匯報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這并非個別事件,而只是UBS沒有及時或根本沒有向證監會匯報有關失當行為的多宗逾時申報事件之一。

  其三,UBS在發現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后提升系統,其于2017年10月推出一個新的接收指令平臺——“單一財富管理平臺”(One Wealth Management Platform(1WMP))。然而,UBS不但沒有設立一個能確保其遵守有關監管規定的系統,反而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匯報了15宗關于1WMP出現缺失的事故,當中涵蓋各種問題,包括進一步多收了利潤幅度。

  “這些問題令人質疑UBS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補救措施及妥善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處理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及避免過往的缺失再度出現。”香港證監會稱。

  2

  屢屢被罰

  因瑞銀(UBS)在長達十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香港證監會對其作出譴責并罰款4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指出,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UBS:

  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涉及不誠實的元素;

  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所持續的時間,即大約十年;

  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有至少七年沒被偵察;

  內部監控缺失屬嚴重的系統性缺失;

  對超過20名曾犯不當行為的職員采取了紀律行動;

  委任獨立檢討機構,以識別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的根本成因,及評估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的嚴重程度,驗證因1WMP而導致的相關多收款項和賠償事宜,及檢視UBS的補救措施是否充足和有效;

  同意全數賠償受影響的客戶。

  據悉,目前,UBS已承諾將多收的金額連同利息全數退回受影響的客戶,以對他們作出賠償。退回的款項總額大約是2億港元,并涉及于2008年至2017年期間以在買賣后增加利潤幅度及收取高于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而多收的款項。多收款項的做法涉及約28700宗交易,大約5000個在香港管理的客戶賬戶受影響。

  香港證監會認為,UBS沒有披露利益沖突并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戶多收款項,不但沒有遵守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的基本和總體責任,亦濫用了不虞有詐的客戶對它的信任。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Mr Ashley Alder)稱:“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戶的買賣時秉持嚴格的誠信標準。UBS多年來有系統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戶多收款項,其操守遠遜于這些要求。雖然每次多收的款項只占每宗買賣的一小部分,但UBS的失當行為涉及欺詐及廣泛地濫用客戶對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關過程中賺取其不應得到的龐大額外收入。”

  事實上,這并非瑞銀今年首次被罰。2019年3月,瑞銀因保薦人缺失被罰款3.75億港元,暫時吊銷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1年,令其不得為任何證券在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同時,瑞銀亞洲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岑天所持牌照也被暫時吊銷兩年。

  此外,2月份,瑞銀在歐洲更是吃下巨額罰單,因幫助法國富裕客戶逃稅,瑞銀被罰合計45億歐元。

  記者 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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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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