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互金協會發P2P十律 北京“降人數”非減機構人員
新京報訊 (記者黃鑫宇) 12月6日晚間,深圳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下稱“協會”)官方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專項整治期間有關行為的通知》。通知稱,在深圳互金行業自律檢查期間,深籍P2P網貸機構必須遵守包括“降余額、降人數、降門店、降存量”等在內的十條自律要求(下稱“十律”)。對于違反者,協會將在后續自律檢查中給予其“一票否決”。
記者注意到,“十律”中要求P2P網貸機構出借人人數不得增加,并應有序減少出借人人數。此前有報道稱,北京P2P整治期間提出“三降”(即降余額、降人數、降店面)中的“降人數”指減少機構人員。新京報記者從北京監管方確認得知,與深圳“十律”一樣,北京版“降人數”亦是對出借人人數的規定。
協會提請深籍各P2P網貸機構自發布之日起,嚴格遵守“十律”要求,確保依法合規經營,穩妥化解各類風險,切實保障出借人合法權益。如違反“十律”者,除“一票否決”的措施外,協會將視實際情況提請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處理;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將移交相關線索給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
11月19日的財新峰會上,北京副市長殷勇曾提及北京地區對于P2P違規存量整治中將實行“三降”,這標志著北京明確要求P2P網貸平臺需要縮減待收余額、降低出借人人數、減少門店數量。實際上,據記者了解,要求P2P平臺控制規模、降存量,并不是監管新風向。
2017年6月,在央行等十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通知中,即要求實現P2P網貸從業機構數量及業務規模“雙降”。2018年8月,合規檢查問題清單108條中規定:網貸機構檢查時點的規模總量較2017年6月增長幅度較大,就屬于規模控制不到位。
互金行業自律檢查期間,深籍P2P網貸機構必須遵守“十律”內容,全文如下:
一,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股東及實際控制人,P2P網貸機構持股(或者關聯方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整治期間不得減持其持股份額,整治期間協會將協助工商管理部門統一暫停相關工商登記,因新股東注資或平臺之間的并購重組帶來的股東變化、股東持股份額變化等涉及的工商登記除外。
二,P2P網貸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特殊情況需變更的,須向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及協會提前報備。
三,P2P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持股(或者與關聯方合計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或者機構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關鍵崗位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風控負責人、運營負責人、產品負責人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關鍵人員)不得失聯或辭職。上述人員應確保IT運營、資金清算和債權清收等相關工作持續正常進行。上述人員如因特殊原因辭職的,須向市、區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及協會提前報備,并書面承諾積極配合相關工作。P2P網貸機構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四,P2P網貸機構待償余額不得增加。
五,P2P網貸機構出借人人數不得增加,并應有序減少出借人人數。
六,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違規業務,存量違規業務必須持續下降,直至結清。
七,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分支機構,線下門店數量必須持續壓縮,且線下門店功能限于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八,凡是已出現兌付風險或擬良性退出的P2P網貸機構,不得新增出借人(受讓存量債權的除外),不得開展新業務(存量債權轉讓除外),同時還應關閉出借用戶開戶充值、投標等功能,僅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直至存量業務全部結清。
九,凡是已出現兌付風險或擬良性退出的P2P網貸機構,不得單方面宣告完成清盤,須按照相關規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并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并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再向出借人公示后,方可進行公司注銷或破產程序,實現良性退出。
十,未納入《市整治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整治范圍的,以及未按照《關于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停止運營或尚未開展P2P網貸業務的相關機構,不得恢復或開始開展P2P網貸業務,同時必須主動申請注銷。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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