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全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布了《關于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要求銀行應在同客戶簽署的存款服務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權威人士解讀指出,“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引入,將有助于銀行管理自身利率風險;對客戶來說,也將促使其將閑置資金投入生產經營。
存款利率調整后客戶和銀行可協商確定存款利率水平
《倡議》指出,銀行應在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確保存款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存續期間,銀行存款掛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的調整,能及時體現在按協議發生的實際存款業務中。
根據利率自律機制新發布的自律倡議,當存款利率調整后,客戶和銀行可協商確定存款利率水平。
在協議有效期內,若利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或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基準利率、存款自律約定、銀行總行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發生調整,導致協議約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許范圍,銀行應在按本協議約定存款業務開辦前及時通知客戶銀行存款利率調整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當銀行下調存款利率時,客戶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后的存款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但當銀行上調存款利率時,銀行也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后的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
《倡議》還指出,若協議涉及的存款品種為單位活期存款或協定存款的,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應分段計息,自相應調整生效當日起,按不超過最新允許范圍上限的利率分段計息。
此外,《倡議》還要求,對不符合本倡議的存量協議,原則上應自本倡議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協議或補充協議的簽訂工作。
存款服務協議長期鎖定利率加大了銀行利率風險
對公客戶存款為何要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對此,權威人士指出,當前存款服務協議長期鎖定利率,加大銀行利率風險,形成利率政策傳導梗阻。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指出,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建立以來,主要全國性銀行基于自身經營需要和市場供求狀況,多次、自主下調存款掛牌利率和內部授權上限,地方法人銀行也積極跟進,存款定價市場化程度和利率傳導效率進一步提升。但實踐中,部分銀行與對公客戶簽訂期限較長的存款服務協議,鎖定存款利率并缺乏“利率調整兜底條款”,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利率傳導,也不利于銀行管理利率風險。
“銀行在一筆存款正式存入并生成存款正式合同前,一般會與對公客戶簽訂關于框架性服務內容的協議,其中包含利率等多個存款關鍵要素。客戶可在協議期內任意時間辦理協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業務,并提前鎖定未來一定時間的利率。”權威人士進一步解釋,存款服務協議為國內特有的金融協議,國際上增量資金在存入時需參考當時的市場利率確定,不能通過協議提前鎖定存款利率,以免增加其利率風險
權威人士表示,若客戶同銀行簽訂一個期限很長的服務協議,如三年、五年,并鎖定利率水平,但市場利率是變化的,則加大了銀行面臨的利率風險,也造成利率政策傳導受到梗阻,不利于維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可持續性。
在權威人士看來,“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引入,對銀行來說,有助于管理自身利率風險,降低負債成本,穩定凈息差,保障持續穩健經營;對客戶來說,促使其將閑置資金投入生產經營,聚焦主責主業,避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沉淀空轉。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說,也有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疏通利率傳導的堵點,市場化的利率“形得成”“調得了”,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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