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修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對2008年頒布施行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旨在促進保險業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保險保障基金的積極作用,維護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
經國務院批準,新規將自2022年12月12日起實施。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由銀保監會統籌管理下,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以應對保險公司被撤銷或破產時無法承擔賠付責任的風險。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繳納形成,人身保險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險公司繳納形成。保險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維護保險業穩健經營為使用原則,依法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共修改了五項重要內容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共有七章39條,分別為總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修改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條款。將現行的保險保障基金固定費率制調整為風險導向費率制,明確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的確定和調整由銀保監會提出方案,商有關部門并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調整保險保障基金暫停繳納上限,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總資產的6%、1%。
二是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相關財務要求。要求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險保障基金各自作為獨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嚴格分離;延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等規定;進一步允許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具體拆借期限、利率及適用原則報經銀保監會批準后施行。
三是優化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豐富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賦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擬定”的權利;新增“保險公司在獲得保險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視情依法對其采取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等必要監管措施”的表述。
四是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規定。界定保單利益的范圍;明確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適用于財產保險同樣的救助規定;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外的長期健康保險、長期意外傷害保險等其他長期人身保險合同,規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辦法,救助標準按照人壽保險合同執行;在現行辦法基礎上,明確另行制定人壽保險合同中投資成分等的具體救助辦法;新增“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利益后,即在償付金范圍內取得該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等同于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清償順序的債權”的表述,進一步明確債權轉移關系;明確自保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不屬于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對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破產負有責任的實際控制人、監事和相關管理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不予救助。
五是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相關監督管理。明確保險公司被處置并使用保險保障基金時,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負有報告、說明、配合有關工作等應盡義務,如上述人員未履行相關義務,由銀保監會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對未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公司及人員,賦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進行公示的權利等。
分析師指出,《辦法》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機制,通過實行風險導向下的基金費率制確保保險保障基金提取充足。考慮到保險公司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上限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總資產的6%、1%,對于中小公司而言暫停繳納上限有所抬升,預計對資本充足度有限的公司形成一定壓力。預計大型險企得益于較強的資本實力及完善的合規經營機制更為受益。 (保險文化)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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