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的不斷深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部分規定相對滯后,某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
為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提升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銀保監會持續推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國內外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于1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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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修訂?
遵循什么原則?
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6章52條,于2004年2月實施,2006年進行過一次修改,增加了相關調查權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保監會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確定了監管目標和原則,界定了監管對象和范圍,明確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是銀保監會履行銀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法律依據。
面對日新月異的銀行業發展形勢,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某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
一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力度不夠,事中監管、事后懲戒依據不足。
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存在早期干預機制不完善、缺少有效處置工具等突出問題。
三是金融違法成本偏低。銀行業違法違規活動日益復雜,現行法律責任覆蓋面有限,處罰力度不足,調查手段較為單一。
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改,進一步豐富監管手段,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質效。
本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工作總結和鞏固了近年來銀行業監管經驗和改革成果,著力解決銀行業監管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為我國銀行業監管和發展提供法治支撐。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幾點原則:
一是堅持與時俱進,彌補制度短板。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
三是堅持依法行政,推進簡政放權。
四是堅持立足國情,借鑒國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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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修訂了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工作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有效性為總體目標,以彌補監管短板、加大監管力度、明確監管授權為著力點。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完善制度建設,實現監管全覆蓋。
一是加強股東監管。將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建立事前準入審批、事中持續監管、事后處置處罰的全流程監管制度。二是增加對銀行業第三方機構的監管授權。明確勤勉盡責義務,授權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其報送信息資料。三是增加域外適用條款。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健全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增加域外適用條款,明確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規則。
第二,健全處置機制,提升風險識控前瞻性。
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從日常監管、早期干預、接管和破產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強處置工作前瞻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監管強制措施。新增限制風險資產規模、調整監管指標要求等措施,提高現行條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預機制。增加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規定,增加早期干預措施,提高處置主動性和市場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場退出機制。明確接管組的法律地位,細化接管組的法定職責,增加具體接管措施,做好接管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
第三,加大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一是完善審慎監管規則,加強行為監管,覆蓋公司治理、業務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二是增加從業人員的監管規定和罰則,解決人員單罰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三是提高違法成本。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面,提高罰款幅度。銜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罰沒并舉,強化震懾效果。
第四,提升監管能力,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要求。
一是總結簡政放權成果,明確許可條件、項目和時限等。二是完善監管體系建設。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增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監管目標。增加監管機關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評估的規定,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支持。三是加強履職保障,強化監管問責,樹立依法履職、從嚴監管、精于監管的工作導向。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做好后續工作。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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