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今天(11日)披露,為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提升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銀保監會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國內外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從今天起到12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這次修改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有效性為總體目標,以彌補監管短板、加大監管力度、明確監管授權為著力點,總結和鞏固近年來銀行業監管經驗和改革成果,著力解決銀行業監管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切實提高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征求意見稿》是在堅持和鞏固中國特色“強監管”金融體制基礎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統升級”。
在完善監管體系方面,這次修訂按照系統性思維,從多方面完善《銀監法》制度體系,提高立法的整體品質。明確我國金融監管法與社會基本制度的關系,表明對自由放任、唯利是圖的金融自由主義的抵制,彰顯我國銀行法強調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和服務國家發展安全大局的公共利益優先理念。強化從境內到境外的全視域監管,以應對新形勢下嚴峻復雜的國際挑戰。在國際金融領域,增設對境外監管機構在境內調查取證的限制措施和防止境內金融數據不當流出的禁止性規定,尤其是增設我國法律域外效力規定,為我國在國際金融領域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境內市場秩序和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性法律依據。
在提升監管精度方面,突出了對金融機構股東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監管。在準入審批環節,規定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在行為規范環節,注重“穿透式監管”等。
在豐富監管工具方面,修訂的重點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環節,分別對接管程序啟動、接管組職責、接管措施、債權人和股東權益保護、行政重組、行業保障基金參與等事項進行了規定。此外,這次修訂還強調了增強監管能力。
我國自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法》起,開始了建立現代銀行法體系的立法歷程。2003年以前,我國的金融監管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了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將以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單一合規監管,改變為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重點規定了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方面的內容,并對建立銀行業突發風險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等方面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2006年,全國人大修改《銀監法》,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進一步強化了監管能力。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做好后續工作。
(總臺央視記者 王雷)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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