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通報部分違規典型案例。
本次共通報10起案例,主要為部分銀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內保外貸、貿易融資對外付匯、境外直接投資對外付匯等業務。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對相關銀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并處罰沒款。
10起案例的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1: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7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該行給予警告,處罰款4266.16萬元人民幣。
案例2:農業銀行深圳福田支行違規辦理貿易付匯案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農業銀行深圳福田支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貿易融資對外付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64.89萬元人民幣。
案例3: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違規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付匯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工商銀行云南省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對外付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123.17萬元人民幣。
案例4:建設銀行天津河西支行違規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對外付匯案
2018年4月至6月,建設銀行天津河西支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對外付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183.61萬元人民幣。
案例5: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8年4月至11月,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該行給予警告,處罰款297.48萬元人民幣。
案例6:交通銀行南京玄武支行違規辦理服務貿易海運費支出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交通銀行南京玄武支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服務貿易海運費支出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56.51萬元人民幣。
案例7:渤海銀行上海分行違規辦理利潤匯出案
2019年3月,渤海銀行上海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利潤匯出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56.85萬元人民幣。
案例8:中國銀行義烏分行違規辦理貨物貿易售匯案
2019年3月至11月,中國銀行義烏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貨物貿易售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84.94萬元人民幣。
案例9:華夏銀行蘇州昆山支行違規辦理利潤匯出案
2019年4月,華夏銀行蘇州昆山支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利潤匯出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40.02萬元人民幣。
案例10:內蒙古銀行二連浩特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
2020年1月,內蒙古銀行二連浩特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41.97萬元人民幣。
(總臺記者 董彬)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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