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支付圈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例。一銀行用戶信用卡違約,透支28000多元資金長期未償還,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最終,法院駁回了銀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網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關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嘉峪關分行)與被上訴人邵某信用卡糾紛一案,工行嘉峪關分行不滿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3月3日,邵某向工行嘉峪關分行申領了工商銀行信用卡,同時簽字同意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
邵某領取上述信用卡后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間透支并消費。工行嘉峪關分行指出,截止到2019年1月17日,邵某尚拖欠透支本金28667.83元、利息10803.2元、違約金9942.93元,共計49413.96元。
按照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相關約定,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透支利息,按月計收復利并從持卡人賬戶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簽訂的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
持卡人可按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違約金。對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年化利率為18.25%,受每月天數不同及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按月計收復利。
不過一審法院并沒有采用上述賠償方案。
一審法院判定,邵某償還工行嘉峪關分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計39471.03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本金28667.83元、利息10803.2元),并承擔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間,以實際所欠本金為基數,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付清;駁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關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工行嘉峪關分行不服該判決,在上訴理由中指出,邵某的逾期次數較多,逾期期限較長,違約金是多次多年逾期后累積的數額,不存在任何加重違約責任的情形,且違約金是有效制約持卡人常年逾期的一種手段及方式,如果不予支持,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會影響金融監管秩序,且工行嘉峪關分行在一審中主張的違約金也是最終的金額,后續不會再產生,并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的將違約金計算至本息清償之日的情形。其中,工行嘉峪關分行指出,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明確了邵某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也是考慮了邵某欠款后的實際情況,并未加重其違約責任。
事實上,這次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工行嘉峪關分行主張的違約金是否應當支持。二審法院并沒有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更改。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信用卡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日利率萬分之五,故信用卡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本案中,工行嘉峪關分行與邵某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已經達到該規定的上限。
其次,依照《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故發卡機構針對持卡人的違約行為收取違約金需與持卡人明確協商約定,因工行嘉峪關分行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與邵某針對收取違約金進行協商的證據,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二審法院認為,信用卡領用合約中關于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約定,亦是對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所進行的違約賠償,已經具有擔保債務履行和懲罰借款人違約行為并補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效果,且工行嘉峪關分行亦未提交證據證實案涉借款除日萬分之五的利息損失外,尚有其他損失發生,故工行嘉峪關分行要求邵某支付違約金9942.93元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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