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陸續出現無法正常退出的情況,造成了眾多投資者無法拿回應有的投資本金及利息,該起私募“爆雷”事件涉及近1500名投資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近40億元。
然而,時至今日,上述投資者仍然在為該系列私募產品“兌付”而維權奔波。投資者認為,私募產品合同中披露的托管人青島銀行,不具備托管資質卻托管了部分私募產品,應當承擔受害人一定的經濟損失。
據投資者近日向記者展示的一份青島銀保監局群眾舉報事項告知書,青島銀保監局正在調查投資者反映的青島銀行涉嫌違法參與中鐵中基集資詐騙活動事項,由于情況比較復雜,現不能在60日內辦結,延長辦理期限30日。
對于控訴,青島銀行方面向記者回應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青島銀行保管的基金類型均為私募股權基金,故并不適用托管的有關規定。青島銀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規范開展各項業務,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產品無法按期退出問題,超出銀行法定的責任義務。
據了解,涉事的私募產品由三家私募管理人管理,分別是上海檀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檀實資產”)、上海洲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洲實資產”)、北京云集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云集投資”)。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消息,2021年12月1日,對被告單位中鐵中基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鐵中基集團”),被告人孟晨、岑鵬、莊濤集資詐騙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注意到,上述提及的被告人均與中鐵中基系私募團隊有著密切關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
投資人狀告托管行
苦于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無法正常退出,投資者們本該兌付的本金及利息遙遙無期,他們開始將目光聚焦在了不具備基金托管資質,卻以托管人身份出現在該系列多只私募產品合同中的青島銀行。據了解,此前有多位購買了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的投資者向青島銀保監局反映青島銀行涉嫌違法參與中鐵中基集資詐騙活動的事項。
2022年2月22日,青島銀保監局回應投資者稱,已受理并正在調查。由于情況比較復雜,現不能在60日內辦結。根據有關規定,延長辦理期限30日。
“還在等青島銀保監局的調查結論。”投資者王先生(化名)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投資者購買的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背后的私募團伙首腦已被拘留。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消息稱,對被告單位中鐵中基集團,被告人孟晨、岑鵬、莊濤集資詐騙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鐵中基集團為獲取資金,通過檀實資產、洲實資產、北京云集投資,違反私募基金管理規定,以投資北京中匯祥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青島京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空殼公司股權為名,先后發行“上海檀實中鐵穩贏一號”“洲實并購基金1號”等39支私募基金產品。
上述基金產品對外承諾保本付息,并虛設中鐵中基集團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欺騙社會公眾,通過岑鵬實際控制的深圳市輝騰產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輝騰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銷售平臺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累計非法募集資金78.81億余元,所得資金歸集于中鐵中基集團及其關聯公司賬戶,主要用于兌付前期投資者本息、支付銷售傭金、隨意投資和個人揮霍等。截至案發,共造成1452名投資人實際經濟損失38.22億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中鐵中基集團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孟晨、岑鵬、莊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合議庭將在評議后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截至記者發稿前,該案暫未有宣判。
上述被告人與中鐵中基系有著復雜的關聯關系。中基協官網信息顯示,岑鵬曾先后擔任洲實資產和檀實資產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等職務。同時,天眼查信息顯示,岑鵬還擔任中鐵中基集團的董事、經理職務,孟晨擔任中鐵中基集團的董事長,莊濤不僅擔任著中鐵中基集團董事職務,還是公司常務副總。穿透復雜的股權關系發現,莊濤也與岑鵬在多個關聯公司搭檔擔任公司高管。
投資者王先生向記者表示,目前司法部門查封了一些(被告)資產,還沒有進行分配,要等案件判決后,由法院執行庭執行,有一部分資產是現金和上市公司的股票,變現比較快,估計年底能第一次分配,大概有7億至8億元。
涉事銀行緊急回應
2022年3月15日,關于無基金托管資質為何可以托管上述私募股權基金一事,青島銀行方面接受了《國際金融報》記者的采訪。
青島銀行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二條規定,該法適用于證券投資行為,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為非上市公司股權,非證券投資行為,故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關于基金托管資質的規定并不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青島銀行保管的基金類型均為私募股權基金,故并不適用托管的有關規定。
青島銀行在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的合同中以“托管人”和“存放行”兩種身份出現,中鐵中基系私募投資者向記者表達了個人看法:“這一變化是因為上海阜興案件的影響,青島銀行意識到擔任托管銀行的風險,何況自己還沒有托管牌照,但仍然不舍放棄合作,就換了一種‘更安全’的身份:基金存管銀行。”
青島銀行表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亦可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不進行托管。是否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簽訂無托管基金合同,則銀行為“存放行”;簽訂有托管基金合同,則銀行為“托管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合同》中均有詳細約定。
至于中基協網站是否顯示托管人信息,青島銀行表示,這不由商業銀行決定。“按照業務辦理時的中基協基金備案流程,先由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及商業銀行簽訂基金合同,并明確是否托管,再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備案等相關工作”。
但投資者始終沒有打消對青島銀行是否有合規經營、履行義務的疑慮。某位投資者稱,青島銀行當時在意識到自身風險時,哪怕履行最基本的“托管人”義務,對基金資金流向進行核查,及時提醒投資者,或者斬斷與詐騙嫌疑人的任何合作,“我們蒙受損失會大大縮小,所以不僅需要青島銀行承擔作為‘托管銀行’的責任,還需要追究其作為‘存管銀行’的責任”。
也有維權的投資者認為,既然青島銀行明知無托管資質,為何選擇在6只基金合同上簽字蓋章,因為青島銀行名字的出現增強了投資者的信任感。
對此,青島銀行方面表示,根據監管部門意見及北京仲裁委的裁決結果,商業銀行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業務,不需要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定的托管資質。
“產品無法按期退出問題,超出銀行法定的責任義務”,青島銀行稱,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基金投資人已明確知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高風險特性,并在風險提示書中簽字確認。基金合同中同時約定基金管理人有權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另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指引》相關規定,銀行不承擔對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處于托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的保管責任;不負責對基金投資權益的變現。銀行對管理人投資的行為不承擔連帶責任。
青島銀行表示,高度重視投資人信訪訴求,將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下積極引導投資者通過訴訟程序依法解決,尊重并履行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結果。
“托管人”變“存放銀行”
“希望青島銀行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王先生在內的眾多投資者希望作為托管人的青島銀行能擔責,賠償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已經有類似的司法判例,私募基金的托管機構被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賠償投資人未兌付本金的相應比例,目前的司法實踐是30%。青島銀行沒有托管資格開展托管業務,性質更為惡劣,投資者會通過針對青島銀行的民事訴訟,力爭突破這一比例。而且除了追究青島銀行的‘托管’責任之外,投資者還將追究青島銀行的‘存放’責任”。
繼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中鐵中基集團集資詐騙案后,包括王先生在內的眾多投資者沒有停下維權的腳步,他們發現在爆雷的11只私募產品的合同中,有6只私募產品的托管人是青島銀行。但根據中基協官網公布的基金托管機構,青島銀行并不在公示的列表中。
據王先生向記者展示的基金合同原件,封面處顯示的基金托管人確實是青島銀行市南支行,而在基金合同的某張內頁處,基金托管人一欄同樣寫著青島銀行市南支行,并蓋有青島銀行市南支行的公章。與此同時,另一投資人展示的洲實資產旗下某只基金的合同封面也顯示,青島銀行是該私募產品的托管人。
但奇怪的是,投資者曾在中基協官網發現,備案的這6只私募產品,其托管人一處卻未填寫銀行名稱。
而晚于上述6只私募產品合同簽署日期的其他4只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合同中雖沒有了基金托管人,但青島銀行依舊出現其中,其身份從基金托管人搖身變成了“基金存放銀行”。“一開始并沒有注意到‘托管人’名字變成了‘存放銀行’。”有投資人稱。
讓眾多投資者困惑的點在于,青島銀行居然不具備基金托管資質,為何還要來托管這6只私募產品?而現在私募產品已爆雷,那么青島銀行是否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呢?
《國際金融報》記者致電了青島銀行營業部,工作人員也明確表示該行不具備基金托管資質。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商業銀行的托管業務是牌照化管理,青島銀行不具備托管銀行資格。因此此處的基金合同上所寫青島銀行是‘托管銀行’屬‘偷換概念’。一般在基金合同中沒有存管的概念,這是私募基金方和銀行方為了達成業務合作而打擦邊球所致。至于到底是銀行方知情默認,還是被私募基金單方面利用,這要看實際情況。”
周毅欽表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以及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2019年備案新規之后,無托管資質的銀行“托管”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基協是不能正常備案的。
而上海某律師告訴記者,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要求及法律適用相對模糊,“從基金法和資管新規的規定來看,證券投資基金、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都是要求強制托管,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排除在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規制之外,僅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行政規章)中約定了非強制要求托管,主要根據合同約定;此外在商業銀行法中都未提到過‘托管’二字”。
至于銀行沒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是否可以托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違反行政監管,該律師表示,目前沒有明文規定可以追責,是否屬于超越權限開展托管業務,需要銀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認定。
記者了解到,曾有銀行人士對媒體表示,部分銀行為了存款沉淀,有時只做形式上的托管,實質上是根據企業下達的指令去付款,一旦資金明顯違背規定用途,而托管行沒有詳細審核,則需要承擔責任。
角色定位存爭議
近幾年來,發生在私募領域的爆雷事件屢見不鮮,無數投資者為此承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曾有具備托管資質的中信銀行廣州分行在托管私募產品時,因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存在不足,被廣東證監局監管部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當私募股權產品爆雷后,產品的托管人是否應承擔或承擔怎樣的責任,相關行業協會組織曾對這個問題展開過激烈的探討。
2018年,阜興集團實控人朱一棟的跑路牽連阜興系眾多私募產品爆雷,投資者希望托管行之一的上海銀行能承擔責任。但就托管行權責問題,中銀協和中基協雙方各執一詞,中基協希望托管行能切實履行職責,中銀協則解釋了托管行的職責邊界。
2018年7月,中基協發布公告稱:“已經要求相關備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做好投資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托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托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
同月,中銀協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發文稱:“4家阜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財富、郁泰投資和西尚投資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應適用基金法。”
卜祥瑞還稱,托管銀行并不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托管銀行依法依規不承擔“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義務,商業銀行作為托管機構依法不承擔“保全基金財產”連帶責任。
關于上述中鐵中基系私募產品爆雷中出現的問題,周毅欽給出了個人看法:“這一案件如果退一步,即使是具備托管資格的銀行,由于基金法中,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擔共同受托責任,托管銀行也無共同受托的法定職責。對于這一案件,商業銀行是否要承擔責任,還需要結合看其在該起爆雷事件中,是否做到勤勉盡責,是否有明顯的管理失責,并且該行為和私募基金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之間有無明確的因果關系。若存在上述情形,商業銀行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具備托管資質的銀行,在托管私募股權產品時也需要考慮風險。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對托管銀行而言,主要是合規風險而非商業風險。包括托管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獨立性、資金來源是否合規、產品資料是否齊備、相關賬戶和溝通機制是否建立等。至于投資標的安全性和相關投融資合同的特別條款引起的風險,則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
“如果爆雷,托管行不是一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說,只有在其違反了托管義務相關規定或約定時會有責任。總體而言,托管銀行的責任即使有,近期案例中通常占比較小。”張?立稱。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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