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萬養老錢放兒子賬戶被凍結 九旬老人提執行異議獲法院支持

十萬養老錢放兒子賬戶被凍結 九旬老人提執行異議獲法院支持
2022年03月18日 15:46 澎湃新聞

  原標題:十萬養老錢放兒子賬戶被凍結,九旬老人提執行異議獲法院支持

  澎湃新聞記者 袁杰 通訊員 楊俊華 古林

  兒子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將被執行,96歲的江某稱其中十萬元是她辛苦積攢放在兒子賬戶的養老錢,如何證明?

  3月18日,澎湃新聞從南通市中級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執行裁判庭二審審結一起特殊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對九旬老人江某稱放在兒子名下的10萬元進行溯源,最終認定這筆錢確為江某所有,保住了這位老人的養老錢。

  江某現年96歲。不久前,他的兒子由于為他人做擔保,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銀行賬戶被凍結。

  江某稱,兒子賬戶里有她的10萬元養老錢,一旦被執行,她的醫藥費、生活費等將失去保障。于是她向南通海安市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自己是這10萬元的所有權人,并停止對該款項的執行。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老人的訴求,申請執行人某小貸公司不服,上訴到南通中院。

  該小貸公司上訴稱,按照條文,貨幣是種類物,“占有即所有”。既然案涉的10萬元存在江某兒子名下,那這筆錢就應該按照銀行賬戶名判斷為江某兒子所有。

  一邊是九旬老人的養老救命錢,一邊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兩全?承辦法官認為,錢雖是種類物,但如果案涉10萬元能證明來源于案外人江某,且未與江某兒子的其他存款混同,那么這10萬元從某種意義上就應該視為特定物,不能簡單機械地照搬法條并按照銀行賬戶名判斷權利歸屬。

  根據這一思路,二審承辦法官重新仔細梳理了江某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從案涉10萬元的取款時間、存款時間以及取款憑證上的簽名等細節上,對這10萬元進行了溯源,并向相關金融機構咨詢了結構性存款的購買條件和要求。經查,案涉10萬元存款最初來源于江某的銀行賬戶,2019年4月從她的賬戶取出后,因其不在現場,她的兒子于同日將這10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此后,這10萬元存款金額從未發生變動,也未與江某兒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南通中院二審認為,不應簡單根據賬戶名認定,而應根據其原始來源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最終認定,案涉10萬元為九旬老人江某所有,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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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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