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健全完善征信立法 適應數字經濟新形勢

征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健全完善征信立法 適應數字經濟新形勢
2022年03月09日 08:19 金融時報

  原標題:健全完善征信立法 適應數字經濟新形勢 訪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

  本報記者 李國輝

  “隨著網絡技術不斷革新、互聯網征信模式快速發展以及征信相關法律法規陸續出臺,我國征信業在新形勢下面臨諸多挑戰,征信法律效力位階較低、傳統征信監管模式相對滯后、新舊法律法規適用銜接不暢等問題日漸凸顯,以《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的現行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兩會他帶來了一份專門聚焦征信業的議案。

  2021年9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信用信息定義及征信管理邊界。陳建華表示,這既是對《條例》等現行征信立法的必要補充,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征信領域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但是,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效力層級較低,約束力和強制力有限,行業發展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日漸凸顯,亟須制定專門征信法律,指導征信行業更快更好發展。

  《金融時報》記者:您如何看待數字經濟時代征信業面臨的新形勢?在新形勢下,現行征信立法存在哪些問題?

  陳建華:當前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創新,大量互聯網企業基于電子商務、網絡社交平臺、互聯網金融等產品和服務獲得海量數據資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體的行為數據、社交數據、消費數據、財務數據、網絡愛好及傾向數據。這些數據足以評估信息主體日常行為習慣、信用狀況、信用風險以及進行有效的信貸需求預測,也就是互聯網征信。

  互聯網征信作為一種新型業態不斷發展壯大,互聯網征信機構在數據來源、數據種類、覆蓋群體和應用領域等方面具有先天優勢,實質上承擔著補充征信角色。而《條例》設定的傳統監管規則相對滯后,監管范疇限于傳統征信業務類型。

  近年來,民法典、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對征信相關業務提出新要求,《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對征信業務全流程進行了細化和規范,以《條例》為首的現行征信法律制度不能有效適用銜接,有必要在法律層面對征信活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信息合規使用、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金融時報》記者:您認為征信立法應重點從哪些方面進行完善?

  陳建華:為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建議依照我國法律體系設計,借鑒國外征信立法經驗,結合當前行業背景和立法實際,制定“國征信管理法”,并至少完善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征信邊界和范圍,加強對新型征信業務的合規管理。立足于互聯網征信業務未來發展趨勢,針對新型征信業務數據來源、數據種類、應用領域等特點,通過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征信定義、邊界、范圍以及信息采集方式、數據處理要求等,加大對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力度,尤其是加強新型征信業務的規范管理,解決互聯網征信業務出現的新問題,實現既保障市場主體的規范發展,又強調市場主體社會責任,從而推動我國征信市場規范有序運行。

  二是區分信用信息種類,完善征信信息處理規則。隨著征信采集的信息內容和提供的服務不斷變化,征信市場的覆蓋范圍已經由傳統的金融領域向電信、租賃、雇傭以及身份欺詐等經濟、社會領域擴展和應用。應在法律層面細化區分信用信息種類,明確征信信息處理規則,包括告知及例外、同意及例外、保存期限、信息刪除、對外提供和使用、第三方處理原則、公開披露等一般規定以及敏感信息、公開信息、圖像信息等特殊信息處理規則,以支撐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征信信息的有序使用和自由流動。

  三是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實現隱私性與公開性的有效平衡。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對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有必要盡快推動征信專門法出臺,進一步加強征信領域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體知情權、更正權、異議權和救濟權,明確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征信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勵信息合法合規使用。通過征信法律層面明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數據安全法要求國家政務數據開放為契機,推動政府信息、企業信息的公開和應用,規范信用信息采集、處理與使用,力求實現各區域各行業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向縱深發展。

  五是健全市場監管與行業自律,推動建立良性監管機制。一方面,強化市場監管,監督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義務,加大征信違法懲戒力度,督促征信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另一方面,豐富監管措施和管理形式,建立征信行業協會,強化行業標準等“軟法”建設,形成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并重的良性發展機制,保障征信市場規范運行,促進信用交易公平合理,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六是新增信用評級等業務規則,全面規范征信市場發展。《條例》所指的狹義征信業務已不適應當前征信市場的規范管理,廣義征信業務應包括信用記錄、信用調查、信用評分、信用報告和信用評級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征信市場和信用評級市場發展規劃、法規制度及行業標準,對征信市場和信用評級市場準入、征信和信用評級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議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評級等業務的實際情況,通過征信法律層面新增征信機構從事信用評級等業務的監管規則,更好更全面規范我國征信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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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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