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面修訂商業銀行法 加快電信網絡詐騙立法
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銀行業基礎性法律規范,對于規范金融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金融業的持續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商業銀行法》已經滯后于業務發展的客觀需要,有必要全面系統修訂。”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原行長周振海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記者獲悉,今年全國兩會,周振海帶來了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議案和關于加快出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建議。
改革決策與金融立法
亟待銜接
證券時報記者:您認為當前商業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的制度面臨哪些新挑戰?
周振海: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發展變化,我國銀行業參與主體增多,規模不斷擴大,業務范圍逐步擴展,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金融監管面臨新形勢與新挑戰。為全面落實中央金融改革重大決策部署,全面推進金融深化改革,當前亟待將改革決策與金融立法相銜接,完善金融立法頂層設計。
及時全面修訂《商業銀行法》也是引導銀行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內生需要,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迫切需求,是建立完善多層次銀行體系、支持銀行業創新發展的必要條件和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現實需要。
證券時報記者:在您看來,新挑戰的突出表現有哪些?
周振海:主要突出表現如:法律適用主體范圍存在局限性。現行機構監管框架下,大量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因適用主體的局限而無法納入《商業銀行法》的調整范圍,導致金融監管無法實現監管全覆蓋。
同時,現行《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多元化、特色化發展支持不足。實行商業銀行無差別監管,導致銀行業服務同質化嚴重,業務競爭過度和市場競爭不足的結構矛盾突出,影響銀行業健康發展。《商業銀行法》在內部治理、監管措施等方面缺乏相應的分層設計,無法引導和推動商業銀行差異化定位、特色化發展。此外,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金融監管力度也有待增強。
修法要“補短板”
也要“留空間”
證券時報記者:您對于修訂《商業銀行法》的主要建議有哪些?
周振海:整體來看,主要還是在“補短板”方面發力,可重點聚焦六個方面。一是完善立法調整范圍,豐富商業銀行類別;二是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三是完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實現金融創新和有效監管之間的平衡;四是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五是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六是完善商業銀行法律責任條款,提升金融監管有效性。
需要強調的是,修法過程中也應重視前瞻性制度安排,要“留空間”。比如,為充分考慮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貫徹落實綠色金融發展理念,建議為金融科技產品、綠色金融產品服務預留前瞻性制度安排。
強化金融機構打防
電信網絡詐騙法定權責
證券時報記者:近三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起訴人數有所回落。為何您選擇在今年提出加快出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建議?
周振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自2020年10月起組織開展“斷卡行動”。人民銀行作為部際聯席會成員單位,負責牽頭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出實招、出硬招,牢牢守住人民群眾的“錢袋子”,取得重要階段性進展。
但目前,銀行、支付機構主動管控可疑交易、懲戒買賣賬戶人員等行之有效的“資金鏈”治理措施多為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沒有上位法依據,對市場機構和社會公眾的震懾力、約束力有限,對出租、出借、買賣銀行卡的公民和法人懲戒力度不足。出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賦予監管部門必要的權力和監管手段,深化部門間合作,賦予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法定職責、明確公民和法人違法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券時報記者:您建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應該賦予金融機構哪些法定職責?
周振海: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公民和法人以侵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為由不配合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身份情況、開戶用途等,造成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在履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開戶目的和風險狀況等法律義務時面臨困難。
建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等主動管控可疑交易的權利。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風險防控責任。明確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時,應當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開戶目的和風險狀況。任何公民和法人應當配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責任編輯:趙般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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