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律法規應幫助避免 “合情但不合法”的 拒收現金現象
作者: 段思宇
目前,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移動支付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的優勢快速涌入并占據支付交易市場;與此同時,部分市場主體拒收現金的情況頻頻出現,近日還有金融機構公告暫停現金收付業務,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對于上述情況,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將提交一份《關于推進整治拒收現金 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的建議》的議案,建議盡快完善與整治拒收現金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規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提供法律支撐。
這主要是考慮到,雖然現行《人民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對人民幣的發行主體、種類、流通性進行了規定,但該《條例》頒布于2000年,出臺的背景與當前相比有較大不同。確定的思路、原則、內容已不適應經濟金融的發展變化和支付領域的創新需求,不能滿足數字經濟時代人民幣現金管理的現實需求。
因此,郭新明稱,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和金融穩定,深入推進整治拒收現金工作開展,切實保護消費者現金使用權益,亟須從頂層設計角度出發,盡快完善與整治拒收現金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規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提供法律支撐。
具體來看,郭新明分析稱,現行法律法規在整治拒收現金、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方面主要存在四方面問題,包括對拒收現金行為的定性不明確;未對新業態下的現金使用行為作出規定;未明確銀行業機構在現金服務方面的義務;人民幣現金與數字人民幣之間的關系尚未在法律層面進行明確。
比如,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對人民幣的發行主體、種類、流通性進行了強制性規定,保證了整治拒收現金具有上位法律依據,但未充分考慮現金流通和使用中的特殊性、偶發性場景。
另外,隨著移動互聯信息技術的普及發展,電商平臺、無人銷售、自助服務、網絡政務等場景以網絡化、無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務、履行法定職責,原則上不具備現金收取條件。而現行《條例》有其時代局限性,在無人銷售、線上主體現金收付方面的規定幾近空白等等。
針對此,郭新明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議。首先是,建議在法律法規中明確拒收現金范圍,如梳理特殊性、偶發性拒收人民幣現金場景,在《條例》中對特殊場景下收費、經營主體的不收現金行為明確定性,為整治拒收現金提供嚴謹的法律依據。
并且,適時探討貨幣法償制度,參考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限額管理經驗,考慮增設“硬幣支付限量”“現金交易限額”等條款,避免發生交易方拒收某種材質、券別、數量的現金“合情但不合法”的情形。
其次是,建議以法律法規形式規范新業態下的現金支付行為。郭新明稱,建議在《條例》中明確無人銷售、線上主體等可以不使用現金支付的條件,并規定非現金收付主體應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如自然災害、網絡故障、通信設備損壞等)的現金支付需求,保證現金順暢流通。
除了對特定使用場景做出規定外,郭新明還提及,建議明確銀行業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的法定義務,如在《條例》中明確設有實體網點的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等必須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要求銀行現金業務網點及自助現金機具等基礎設施的覆蓋率和保障水平滿足公眾需要,推動人民幣現金服務水平提升。
最后,郭新明強調,還要完善數字人民幣法律基礎。未來,數字人民幣將與人民幣現金相互補充,共同構成我國的法定貨幣體系。而完善的法律規范是不同形態人民幣順利發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優化人民幣流通環境的“安全閥”。
郭新明稱,在明確數字人民幣法償性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數字人民幣的接受過程和技術要求,就數字人民幣的法償性方面作出例外或者豁免規定,并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流程、反洗錢、反假幣、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責任編輯:趙般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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