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境外貸款迎本外幣一體化,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
本外幣境外貸款迎來統一的政策框架。
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稱,為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支持和規范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近日,央行聯合外匯局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同時,《通知》正式實施之日起有3個月過渡期,境內銀行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備案工作,按《通知》要求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2021年9月,兩部門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33家機構及個人的意見建議188條,央行表示,經充分研究論證,絕大多數意見已經采納吸收。
“現行人民幣境外貸款政策出臺時間較早且限于‘走出去’項目,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僅有原則規定,難以滿足當前及未來業務發展和監管需要。為更好發揮跨境金融業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思路,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起草了《通知》,旨在支持和統一規范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以風險防范為導向將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所謂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
統一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辦理規定
《通知》建立了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統一了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辦理規定,進一步便利了銀行有序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通知》要求,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幣貸款。
《通知》還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通知》將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由原來的“走出去”項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業,同時便利銀行以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針對調整境外貸款使用范圍的建議,兩部門部分采納。
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主要考慮的是境外貸款應用于支持境外企業真實合理的經營需求,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規避其他監管要求。
目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為銀行開展業務預留了充足空間
《通知》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通知》結合各行一級資本凈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將貸款余額上限設置為“一級資本凈額*境外貸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央行、外匯局可根據宏觀經濟形勢適時調整相關參數,以實現對跨境資金流動的逆周期管理。
按要求,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余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凈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杠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余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余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目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設置充分考慮到了各行存量業務規模,并為銀行開展業務預留了充足空間。”有關負責人表示。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考慮到進出口銀行一級資本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的特殊情況,兩部門將口行境外貸款杠桿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蓋其存量業務及未來增長潛力。
此外,針對一級資本規模較小銀行的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通知》進一步完善公式設置,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在20億元以下的銀行,統一給予20億元的余額上限。
相比征求意見稿,《通知》進一步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幣種及折算匯率,即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
《通知》還明確了銀行展業要求,做好風險防范。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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