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至24日,2021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在上海舉辦,本屆峰會聚焦綠色金融、金融開放、資產管理、金融科技四大主題。復旦大學特聘教授、重慶市原市長黃奇帆在外灘金融峰會上表示:數據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與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不同,數據作為客觀世界的“符號”,隨著客觀世界的演化而不斷產生,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將數據看成客觀世界“熵”的反映。
演講原文如下:
完善數據產權與交易規則,促進數據產業發展
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很高興受邀參加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
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關鍵性、決定性的生產要素,但當前還存在著數據權屬和交易規則不明確、交易不活躍、貿易規則不統一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理論體系。我今天在這里與大家一起探討下我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供各位參考。
一、數據的本質與六大特性
在人類認知產生以前,從物質的最小單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細胞乃至生態系統,構成了客觀的物理世界,而對于上述客觀物理世界未經處理的原始記錄,就是數據。人類誕生以后,將客觀世界的數據以編碼的形式表達出來,就形成了信息。數據強調的是客觀記錄,信息強調的是對客觀記錄的解釋,是一種已經被加工為特定形式的數據,例如文字、語言、音樂等。而知識是人類基于認知模型,對信息進行結構化重組而形成的系統性認知。顯然,數據是基礎,信息和知識是人工處理后形成產物。
通常來說,數據有六大特性。
數據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與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不同,數據作為客觀世界的“符號”,隨著客觀世界的演化而不斷產生,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將數據看成客觀世界“熵”的反映。
數字的增長是指數級的。數據的增長類似于細胞分裂,數據自身迭代能產生新的數據,不同的數據碰撞也能產生新的數據,數據的衡量維度不久之前是PB,現在是EB,未來很快將變成ZB。
原始數據是碎片化的,沒有意義的。知識的產生要經歷數據、信息兩個階段,意味著如果沒有人類組織、加工,這些數據自身對于社會是毫無意義的。
數據總是已經被加工過的,不可能完全的“原始”。從人類的視角來看,數據的出現就意味著處理、分析流程已經在運作。數據的加工過程就是將處于原始狀態的無序數據,變成有序數據的過程。
數據在利用過程中產生了價值與產權。數據經過人工與機器處理成信息,再變成決策判斷、信用判斷的工具,為數據平臺帶來了商業利益,從而創造了價值。同時,數據價值在創造的過程中,數據的產權歸誰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數據利用所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數據可以多次轉讓和買賣。數據是無形的,作為一種非消耗性資源,使用越多,產生的數據越多,其可能帶來的價值就越大。
二、數據交易中的產權和價值分配
數據產權歸屬決定著如何在不同主體間分配數據價值、義務和責任。與其他各類生產要素不同,數據的產權問題仍未解決。我認為數據涉及到以下五項基本權利: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各類主體基于自身在數據交易環節中的位置來行使相應權利。
1.數據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
數據是一個國家的新型基礎性資源,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人民生活產生著重大而深刻的影響,這意味著任何主體對數據的非法收集、傳輸、使用都可能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
因此,各類數據活動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它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當歸屬于國家,內部的任何數據活動都應該遵循國家數據安全法規。國家可以成立中央數據部門對國內的數據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確立總的管理規則后,主要城市可以設立定點數據交易所,類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會城市、地級市不能設立。同時基于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建立數據可追溯系統,對數據無論是交易、使用、財產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過程,并且保證是不可更改的,從而保證數據交易安全有序。
2.數據的所有權由雙邊交易的主體所共有
數字經濟時代,全球數據量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大數據應用產生的經濟價值不斷顯現。個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為產生的各種數據,個人理應享有所有權。但在數字化時代,個人數據需要參與到各類網絡雙邊交易中,在平臺上經過加工處理成了信息、知識,對于交易雙方才有意義。當某個平臺把碎片化的價值不高的數據加工成有方向、有意義的數據,這個平臺一般應該擁有所有權。因此,雙邊交易中產生的數據,關系到參與各方,數據產權原則上應當共有。基于數據所有權的共有原則,平臺不能基于強勢地位進行大數據殺熟,也不能未經個人同意將個人數據轉讓給其他主體。
3.數據轉讓后的主體僅擁有使用權
數據使用權即使用指定數據的權利。由于數據能夠低成本復制,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也不會造成數據的損耗和數據質量的下降,反而還會因為數據的使用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因此數據的使用權轉移是一件多方共贏的行為。
但是,數據在使用權轉移過程中,往往已經被加工成了相應的數據產品或數據服務,成為了類似于影視、音樂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不允許再轉售給他人的。與此類似,數據的使用權通常不允許轉授,數據的使用者也不能將數據轉手倒賣獲利。
4.數據的所有者享有數據的財產分配權
互聯網平臺采集了個人數據形成了產品和服務,這個過程中,個人扮演了“數據貢獻者”的角色,平臺將個人數據進行了二次加工,在這個過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財力,最終呈現的數據產品/服務是兩者的共同創造,所以理論上隨之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參與生產環節的各相關者,不應由任何一方獨享全部收益,這樣有違公平原則。
數據該如何定價比較合理呢?數據的定價一定是市場化的,即發揮市場在數據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由交易的雙方根據數據的價值協商確定它的價格。
數據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數據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當享有分配權。數據財產權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識產權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國拜杜法案出臺后,確定形成了知識產權收益1/3歸投資者,1/3歸發明者,1/3歸轉化形成效益的轉化機構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邏輯在數據交易方面同樣適用。作為擁有大量個人數據的平臺,也應當將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數據的生產者。
三、推動數據產業發展,打造高水平數據生態
1.建立數據價值分類體系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石油”,但目前來看,數據價值分類體系在全世界都是相當落后的。例如,有的數據天然就是資產,有的數據需要加工才有價值;有的數據價值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有的數據價值存在顯而易見的時效性。這些數據往往混雜在一體,如果不進行分類,就會出現“黃金”和“垃圾”一起賣的情況。不同的主體,應該基于自身對數據的理解和應用,建立適合平臺自身的數據價值分類體系。比如對于政府,要建立不同行業、不同政府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體系。對于互聯網平臺,要區分個人隱私數據、交易數據、社交數據、日志數據等,按照不同的業務主體分門別類的進行管理。實行數據分類分級也是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
2.做好數據要素市場的頂層設計
近年來,我國數據交易市場整體呈現蓬勃發展態勢。但另一方面,從國家層面缺乏統一的大數據交易規范,交易主體、標的、定價都尚處于探索階段,有必要厘清一些關鍵的原則性問題,為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首先,數據交易所必須由國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資,也可以是國有的數字化企業投資,或者在股權設計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權、混合所有制結構,但一般應該國家控股管理。國家資本控股可以保證數據安全,還能進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數據孤島,在交易中確保公平公正,杜絕灰色交易的發生。
其次,明確數據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數據交易所是所有數據交易的樞紐。一方面,通過統一的數據交易所進行各類數據交易,可以增加數據交易的流量,提高數據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統一的數據交易所還能解決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打擊地下非法大數據交易。在這個平臺上,還可以開展數據期貨、數據融資、數據抵押等衍生業務。
3.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建立“1+3+3”的數據產品體系
當前我國數據交易平臺存在活躍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況。究其原因,除了當前數據交易處于起步階段外,數據交易產品、服務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為了更好的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可以建立“1+3+3”的數據交易產品體系。“1”就是數據,是有價值的數據;第一個“3”和數據處理中心有關,指的是交易數據處理中心的存儲能力、通信能力、計算能力;第二個“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一切數據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數據化、數據要素化。各種場景要素要經過加工處理形成可觀測的數據。同時數據要發揮作用,也要統一數據標準,符合要素市場質量方面的要求。
不僅僅是數據方面的交易,數據處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儲能力和計算能力這三項能力也可以作為交易的標的。未來國家間數字化能力比拼的重要方面就是數據中心的數據處理能力。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數據資源越強大,國家的數字核心競爭力就越強。預計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動下,我國將新增超過2000萬臺服務器。數據處理中心如果有閑置的存儲能力、通信能力、計算能力,可以在數字交易所掛牌買賣。
最后,數據處理中心的通信能力、計算能力、存儲能力的背后,還涉及到算法、人工智能、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數學家、程序員開發、優化的算法,基于大量數據形成的人工智能解決方案比如語言識別、自然語言處理,數字信息處理的系統性解決方案、數字軟件都可以在數據交易所中進行成果的資產變現。
總而言之,數據作為和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一樣的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將居于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數據的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能夠有效促進數據資源轉化為數據資產,有利于保護數據主體權益并維護數據安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厘清數據交易平臺的基本原則、交易規范、交易產品,健全數據市場發展機制,將帶動國內數據交易產業鏈蓬勃發展!
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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