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數字稅不是監管大型科技企業的有用工具。
在多家互聯網平臺企業被依法開出反壟斷大額罰單后,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和反壟斷監管的大幕正在拉開。
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壟斷監管措施、數據權屬等問題,10月23日,在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交通銀行行長劉珺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坦福大學商學院Philip H.Knight教授及名譽院長邁克爾·斯賓塞(Michael Spence)展開對話。
反壟斷監管重點有所轉移
平臺公司“贏者通吃”屬性,可能引發市場壟斷,降低創新效率。為了應對這些挑戰,中國陸續出臺了多項推動平臺經濟規范發展的措施,針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風暴已成為2021年中國經濟發展中的里程碑式事件。
談及反壟斷監管,劉珺認為,當前的經濟模式與以往完全不同。在工業時代,反壟斷監管主要關注價格問題,即消費者是否可以享受更好的價格,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但在數字經濟時代,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當前主要體現為數字安全和數據所有權等方面的保障,監管機構關心的問題是大型科技企業是否會阻礙其他企業或初創公司的創新。
“目前正出現反壟斷監管重點有所轉移的現象,大型科技企業是否利用自身在市場上的力量,限制其他創新公司和技術進入市場正成為反壟斷監管的焦點領域?!彼官e塞表示,大型平臺科技公司控制著市場入口,享有巨大優勢。
在他看來,與傳統意義上的反壟斷監管相比較,傳統意義上的反壟斷監管主要關注的是消費者是否因市場缺乏競爭而受到傷害,而對于大型科技企業,大部分消費者產品和服務基本上是免費提供的,比如搜索引擎、支付系統,傳統監管手段意義不大。
“現在可以說是‘監管之年’。”斯賓塞稱。隨著反壟斷監管的深入,互聯網壟斷企業是否最終難逃拆分命運也引發市場熱議,即拆分大型科技公司是否會影響到其他公司,從而對創新產生負面影響。
對于這一問題,斯賓塞認為:“拆分這些平臺是一個極端化的舉措?!彼治龇Q,拆分舉措可能會產生一定效果,但從整體上講,大型科技企業所在的各地監管機構都在對監管措施進行平衡處理:一方面,監管機構不希望扼殺創新,同樣也不希望大型科技企業通過限制性或排他性的做法來扼殺創新;另一方面,監管機構也不希望因為監管措施缺失而導致市場出現不穩定現象。
斯賓塞稱,這一問題的核心在于大型科技平臺不應試圖創建只能由自己控制的專屬領地。例如,在中國,電子商務平臺必須接受由多個商家提供的移動支付系統。
“這是非常合理的限制條件,我們不能讓少數企業控制所有渠道。為了保證多個玩家參與,就必須把數據提供給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的多個實體,讓其開發自己的算法,并且開始按照業內通行的規則,提升服務品質和服務可用性?!痹谒磥?,在這方面,中國將處于領先地位,即把數據從一個純粹的專有環境轉移到一個可能由央行或其他監管機構控制的環境,以保證所有金融機構都可公平競爭。
征收數字稅不是監管大型科技企業的有用工具
在平臺企業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的背后,也引出了另一個重大問題:數據所有權。有分析認為,互聯網平臺壟斷的本質,是對用戶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壟斷。
劉珺認為,在工業時代,資產所有權的定義是清晰的,勞工、資本、材料,這些定義適用于制造商,適用于各種企業,也可以用來解釋企業所有權。但在數字時代,數據所有權卻很難定義。如果連最基本的問題都定義不了,如何才能提出有效的反壟斷措施?想要監管一些大型技術企業,需要確保數據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得到利用,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得到有效保障。
在斯賓塞看來,想解決數據權屬問題,需要試圖明確幾個問題:一是,個人的數據到底歸誰所有;二是,在確保數據安全方面,是否存在負責任的做法;三是,是否存在相關監管限制,來規定數據的用途?
斯賓塞認為,大型科技公司應該在某種程度上被監管,在反壟斷方面,可能需要擴大對數據的訪問權限,確保數據不為平臺所獨占。不過,他也認為,大型科技公司有很強的動機來管理好數據,肯定不是“不負責任的管理者”,大型科技公司清楚,業務能力首先源于消費者對平臺的信任。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監管對大型科技公司壟斷問題愈發重視,業界對于數字稅的探討也越來越多。
劉珺認為,科技不僅是催化劑,也是驅動力量,在為入場者提供良好平臺和競技場的同時,也讓它們不斷成長;Michael Spence認為,征收數字稅不是監管大型科技企業一個非常有用的工具。正確的方向應是擴大數據的可訪問范圍,讓更多機構都有機會獲得數據,以便在提供服務中進行創新。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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