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4年12月25日 15:11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為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對監事會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三、《通知》對職工董事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要求,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通知》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避免利益沖突。考慮到設置職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并履行企業民主管理有關程序,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實際情況,指導各類機構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員選任等相關工作。

  四、對于擬取消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相關職責的機構,原外部監事能否轉任獨立董事?

  《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后,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91727&itemId=880&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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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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