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疫情為借口“拒繳”違約金 國開行與豐遠集團對簿公堂

企業以疫情為借口“拒繳”違約金 國開行與豐遠集團對簿公堂
2021年02月03日 20:13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千萬美金貸款逾期,企業以疫情為借口“拒繳”違約金,國家開發銀行與之對簿公堂

  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記者:李娜、閆佳佳

  1月19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家開發銀行”)與豐遠集團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已由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進行了相關判決。豐遠集團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以疫情為借口為自己開脫,最終遭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就此次事件致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該行相關工作人員回復,不接受采訪。

  因千萬美金貸款逾期對簿公堂

  2013年12月24日,國家開發銀行與豐遠集團公司簽訂了一份《外匯貸款合同》,承諾貸款金額為1.1億美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為6個月美元LIBOR+450BP,逾期利息為逾期金額×逾期利率×逾期日數/360。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還約定,若到下一個付息日或還本日,借款人仍未償還逾期的貸款本息和費用,貸款人將采用當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計收復利;借款人沒有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負債的,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貸款承諾金額0.5%的違約金。

  2013年12月24日,國家開發銀行與豐遠集團公司、豐遠房地產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同日,國家開發銀行與姜某云、段某波、姜某芹、耿某義分別簽訂《質押合同》,約定他們將其擁有的豐遠房地產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國家開發銀行。此外,國家開發銀行又與路德森公司、姜某云、段某波、耿某義、姜某芹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對本項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上述合同簽訂后,國家開發銀行發放了貸款。

  2019年5月8日,國家開發銀行與豐遠集團公司等相關主體簽訂《變更協議》,貸款人由國家開發銀行變更為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由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以其名義行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人的權利、履行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人的義務。

  2019年12月30日,豐遠集團公司發生本金逾期507萬美元、1230萬元人民幣;2020年5月20日本金逾期582萬美元、1411萬元人民幣。同時產生逾期利息、罰息、復利。

  豐遠集團公司尚欠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借款本金5963萬美元、1.45億元人民幣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19.63萬元人民幣、8.57萬美元)。

  2020年3月23日,豐遠集團公司償還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貸款利息人民幣181.95萬元。5月7日,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從豐遠集團公司賬戶扣劃利息人民幣1.58萬元、人民幣2元、145.08美元。

  一審法院認為,在國家開發銀行依約向豐遠集團公司發放借款后,豐遠集團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償付貸款本息,其沒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違反了借款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違約金為40萬美元、97.12萬元人民幣。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主張借款提前到期,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的訴訟請求,符合借款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豐遠集團公司抗辯,發生逾期還款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停業。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豐遠集團公司逾期還款行為發生于2019年12月30日,此日期發生于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前,故豐遠集團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豐遠集團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償還《外匯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5963萬美元、人民幣1.45億元;向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償還借款本金的利息、罰息、復利8.57萬美元、人民幣19.63萬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外匯貸款合同》的約定計收利息、罰息和復利;同時應減去豐遠集團公司已經償還的利息183.53萬元人民幣和145.08美元);豐遠集團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支付違約金40萬美元、人民幣97.12萬元等。

  豐遠集團公司再次拿疫情開脫被拒

  豐遠集團公司就此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初511號民事判決,于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豐遠集團公司拿疫情對企業的影響為自己開脫,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四項,即要求豐遠集團公司支付違約金40萬美元及97.12萬元人民幣,依法改判豐遠集團公司免除借款合同違約責任。

  豐遠集團公司系文化、旅游、酒店、餐飲一體的綜合性企業。豐遠集團公司表示,2020年受到疫情影響,公司經營狀況面臨較大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旅游、餐飲企業,要求給予金融政策支持,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等支持企業戰勝疫情影響。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要求豐遠集團公司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40萬美元及97.12萬元人民幣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

  此外,豐遠集團公司由于新冠疫情影響,未按期支付借款合同的到期款項,屬于不可抗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等規定,免除豐遠集團公司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綜上所述,該公司請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豐遠集團公司逾期還款行為發生于2019年12月30日,此日期發生于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前。最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于1994年,注冊資本為4212.48億元,是直屬中國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國家開發銀行2019年年度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該行資產總額為165045.75億元,同比增長2.01%;負債總額為151108.40億元,同比增長1.56%;實現營業收入2228.98億元,同比下降11.67%;實現凈利潤1185.11億元,同比增長6.30%。

  資產質量方面,該行不良貸款率為0.95%,同比增加了0.03個百分點;貸款減值準備余額為5170.92億元,貸款撥備率為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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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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