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金融一線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根據公司法的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要求。一是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可以繼續保留監事會、監事,也可以選擇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不設監事會或監事。二是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推進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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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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