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新華財經
新華財經北京1月17日電 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裁量規則》回答了記者提問。《裁量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是使行政處罰裁量更加精準和透明。《裁量規則》區分不同裁量階次,細化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特別是對于罰款有一定幅度的,明確了在法定幅度以內,從輕、一般、從重的分檔標準,這就使裁量更加精準,避免簡單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處罰,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并且能夠讓人民群眾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是體現從嚴監管的政策導向。用好法律授權,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嚴肅懲處重大違法個案,提高違法成本。例如,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通過“偽市值管理”實施操縱、惡意減持套利等情節惡劣、危害嚴重,且沒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依法適用從重階次,直至頂格處罰。又如,在從重處罰情節中,細分八種“應當從重處罰情節”和八種“可以從重處罰情節”,進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權。
三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配合監管的功能。例如,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又如,對于案發前主動舉報單位違法行為,并且積極配合查處的“吹哨人”,依法減輕處罰;再如,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簽署認錯認罰具結書的,可以從輕處罰。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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