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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一次“跨省約談”,被當事企業晉江文學城(晉江小說閱讀)質疑有“遠洋捕撈”之嫌,也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那么,事情的真相如何?從法律層面看,質疑是否合理?遇上類似情況的企業,應該怎么做?第一財經采訪了相關專業人士。
從法律層面而言,浙江消保委的行為,是否有“遠洋捕撈”之嫌?
“這種算不上通常所說的‘遠洋捕撈’,‘遠洋捕撈’指的是趨利性執法司法行為。”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合伙人劉春泉告訴第一財經,消保委有權進行異地監督。在目前本地監督不充分的狀況下,異地監督是突破地方保護、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補充。不管是浙江消保委提出的未在PC端設置青少年模式,還是央媒報道的付費連載過長而企業沒有提前告知,這兩個監督的角度都是有法律支撐的,比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
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曹翠萍對第一財經表示,這種行為不是“遠洋捕撈”。目前對于“遠洋捕撈”的理解是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此類行為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侵蝕民營企業家的信心,是對法治的破壞,也是對異地營商環境的污染。
她提出,根據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消費者組織履行的公益性職責包括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所以浙江消保委在收到消費者的有關投訴后進行調查、調解,屬于其法定的公益性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下稱“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進一步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消費者投訴 【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調查,與有關經營者核實情況,約請有關經營者到場陳述事實意見、提供證據資料等。因此,浙江消保委約請經營者到場陳述事實并不屬于“遠洋捕撈”行為。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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