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

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
2024年12月25日 00:0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塔中礦業有限公司,是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本次擔保金額0.98億美元(或等值離岸人民幣,按2024年12月23日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匯率1:7.30755,約合人民幣7.16億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對塔中礦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含本次擔保)為人民幣5億元。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無。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特別風險提示:本次被擔保對象塔中礦業,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經審計),其資產負債率超過70%,敬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本次擔保的基本情況

  因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塔中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塔中礦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經友好協商,塔中礦業就出售銅精礦、鉛精礦、鋅精礦、粗鉛或精煉鉛產品與山港托克國際貿易(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港托克”)簽署《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山港托克同意向塔中礦業提前支付不超過0.7億美元等值離岸人民幣的付款,塔中礦業負有向山港托克在《主合同》規定時間內交付貨物的義務。

  作為《主合同》條件之一,公司同意簽署《保證合同》,根據約定,公司向山港托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持續受《保證合同》約束及按照《保證合同》承擔擔保債務,保證期限自《主合同》項下的塔中礦業第一筆交付義務屆滿起算,至《主合同》項下的塔中礦業最終交付義務到期日后滿三年之日終止;公司與山港托克簽署《股份質押合同》,公司以持有的塔中礦業70%股權作為質押品向山港托克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塔中礦業與山港托克分別簽署《動產質押合同》《抵押合同》,塔中礦業將持有的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塔國”)境內的動產作為質押品向山港托克提供質押擔保,將持有的位于塔國境內的不動產作為抵押品向山港托克提供抵押擔保。本次擔保最高擔保金額為0.98億美元等值離岸人民幣,不存在反擔保。

  (二)公司就本次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分別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6月12日召開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2024年度預計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司2024年度預計為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含子公司為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法人提供擔保)總額不超過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美元),用于其對外融資等相關業務。上述擔保額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的12個月內,有效期內擔保額度可滾動使用。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關于2024年度預計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42)。

  本次擔保在上述股東大會審批通過的有效期及擔保總額內,無需另行提交公司內部決策機構審批。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1、注冊中文名稱:塔中礦業有限公司

  2、成立時間:2007年6月29日

  3、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

  4、注冊號:5610000193

  5、執行董事:黃建榮

  6、公司法定地址: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索格德州,古利斯通市,扎勒尼索勒村,索莫尼耀街22號

  7、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8、經營范圍:地質勘探、開采、選礦、礦石加工、冶金、出售、運輸、國外投資、咨詢以及其他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允許的經營方式。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狀況:

  截至2024年9月30日,塔中礦業(未經審計)資產總額55.10億元,負債總額39.38億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1.31億元;流動負債總額39.28億元),資產凈額15.72億元。2024年1-9月實現營業收入11.81億元、凈利潤2.54億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塔中礦業(經審計)資產總額53.10億元,負債總額39.96億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1.89億元;流動負債總額39.87億元),資產凈額13.14億元。2023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3.24億元、凈利潤0.96億元。

  塔中礦業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經審計),其資產負債率超過70%。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保證合同》

  1、保證人: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2、債務人:塔中礦業有限公司

  3、受益人:山港托克國際貿易(山東)有限公司

  4、擔保內容:作為《主合同》的條件之一,保證人同意簽署《保證合同》,并向受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持續受《保證合同》約束及按照《保證合同》承擔擔保債務。

  5、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6、擔保期間:擔保期限自《主合同》項下的塔中礦業第一筆交付義務屆滿起算,至《主合同》項下的塔中礦業最終交付義務到期日后滿三年之日終止。

  7、是否提供反擔保:否

  (二)《股份質押合同》

  1、出質人: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2、質權人:山港托克國際貿易(山東)有限公司

  3、質押品: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塔中礦業70%股權。

  4、質押內容:出質人向質權人授予質押資產的第一順位質押權,包括與質押資產相關或由此產生的所有當前或未來權利。質押為擔保債務提供總額為0.98億美元的等值離岸人民幣擔保。該等金額包括擔保債務的本金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執行費用)。

  5、協議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擔保有效期結束時終止。

  (三)《動產質押合同》

  1、出質人:塔中礦業有限公司

  2、質權人:山港托克國際貿易(山東)有限公司

  3、質押品:塔中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塔國境內的動產

  4、質押內容:出質人向質權人授予質押資產的第一順位質押權,包括與質押資產相關或由此產生的所有當前或未來權利。質押為擔保債務提供總額為0.98億美元的等值離岸人民幣擔保。該等金額包括擔保債務的本金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執行費用)。

  5、協議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擔保有效期結束時終止。

  (四)《抵押合同》

  1、抵押人:塔中礦業有限公司

  2、抵押權人:山港托克國際貿易(山東)有限公司

  3、擔保物:塔中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塔國境內的不動產

  4、抵押內容: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人擁有的位于塔國的不動產,包括與之相關的所有現有或未來權利,作為第一順位抵押。

  5、協議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抵押自《抵押合同》向履行該等財產登記的政府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抵押人完全履行擔保義務為止。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擔保事項是為塔中礦業滿足日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有助于塔中礦業生產經營業務的持續開展,符合全體股東利益。雖然塔中礦業資產負債率超過70%,但其履約能力良好,公司能夠全面掌握塔中礦業運行和管理情況,擔保風險總體可控。

  五、董事會意見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開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24年度預計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認為:本次擔保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或高比例持股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對其經營狀況、資信及償債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風險可控。該項擔保預計事項有利于其經營業務的順利開展,有利于維護公司投資利益,擔保風險較小。本次對其擔保行為將不會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情況。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為12.16億元(5億元及本次新增的0.98億美元擔保,其中美元擔保按2024年12月23日美元兌離岸人民幣匯率1:7.30755計算),均為公司為下屬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8.21%。公司無逾期擔保事項。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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